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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編制核減

發布時間:2022-02-11 13:36:33

1. 遼寧省公務員和參公人員養老金計算,為什麼要全額核減職業年金

1、《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為8%。這標志著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涉及人群
公務員、參公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
2、《意見》提出,改革的單位是,全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確定為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已經分類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單位,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辦法另行制定。
3、涉及人員范圍為參保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對於人事、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有關規定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參保單位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單位繳20%,個人繳8%。
4、《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是20%,個人繳費比例是8%。繳費工資基數實行「300%封頂、60%保底」,即繳費工資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待遇銜接
「中人」加發過渡養老金。
5、新辦法實施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計算養老待遇;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加發過渡性養老金,並設置10年過渡期,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後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員發放100%。

2. 事業單位編制卡從哪年開始實行一人一卡的

摘要 一、本卡只限於事業單位人員使用,一人一卡,一式兩 份,單位和機構編制部門各執一份。

3. 在行政單位退休的,但單位現在由行政單位變為了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身份還是行政編制嗎

退休人員不佔編制。只從身份上分為行政退休還是事業退休。身份從退休時就定了,不會再隨單位的變化而變化。

4. 編辦未及時核減退休人員違反了哪個法規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法(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系而離休、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乾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製定如下法:第一條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對象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斗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第二條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第三條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第五條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第六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法所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第七條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第八條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第九條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第十條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第十一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第十二條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第十三條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第十四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第十六條本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法做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法所規定的標准。第十七條本法自下達之月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為准。已按有關規定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離職休養;退休費標准低於本法所規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為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1978年5月24日

5. 事業單位 在編人員退休了 這個名額還占編制了嗎

現在事業單位定編不定人,也就是說個人是沒有編制的,你說的編制回只是人事關答系,不是真的編制。
通俗點來說,比如編委只給你這個單位定10個編制,那麼所有人事關系在這里的人都佔用這10個編制,人多於10個就是超編,少於10個就需要進人(在中國一般不會出現這種現象)。編委目前是不給事業單位個人編制的。

6. 事業單位編制卡是什麼樣子

1.本卡只限於事業單位人員使用,一人一卡,一式兩 份,單位和機構編制部門各執一份。
2.在編人員調離、離退休、辭驄辭退晗除名、開除)、解除聘用合同與單位解除人事關系等,單位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人員核減手續,機構編制部門收回《編制卡>(離退休人員除外)。
3.本卡內容如有變動,應在3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材 料,到機構編制部門辦理變更換卡手續。
4.本卡內工作崗位是指:管理人員(職工)、專業技術人 員、工勤人員。

7. 想知道這個《暫行規定》文件的全稱。急!!!

《廈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僱用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廈委辦發〔2006〕53號)

8. 沒有編制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嗎

在事業單位中,非在編人員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因超編調動、機構改革、壓縮編內制、容領導職數核減等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使包括領導幹部在內的正式職工出現超編問題。這類人員的編制問題遲早會解決,或者由機構編制部門調劑增加編制,或者由組織人事部門調整到有空缺編制的部門使用編制,或者在原單位死等,在原單位出現退休、調動、死亡等自然減員騰退出編制時,按個人條件依次使用。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這類人遲早會有編制,因此,在個人養老數據核定時,會專門設庫,暫時採集這類人的數據,參照其他在編人員正常繳納社保費用,待其入編後調整到在編人員大資料庫中。「三支一扶」、進村進社、零就業等項目人員參照執行,都設有專門的臨時資料庫管理。

9. 公務員辭職未減編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都是有編制的,每個單位有多少編制這個都是由當地編制辦公室核定的。你說的減編與未減編是兩種情況,一種是你調走了,或者辭職了,編制就會減掉,這種情況發生在,你的這個單位大體處於自動削減的部門,這也是消化編制的一種方式。
比如你調到了公安部門,你的人會隨著編制就會一起過去,然後你所在的單位編制數就會少一個,這就是減編制了,而公安局就會增加一個。辭職也是一樣的道理,你辭職後,編制被核銷了,就是所以的減編。減編的目地,就是覺得你的這個單位屬於慢慢壓縮人數的部門,以後等好不退休或者調出辭職了,逐步核減人數和職數。
而不減編就是你走了,你的編制空出來了,編制部門沒有給你們單位核減,以後還可以調入或者再下一次公務員統考的時候,納入考試范圍,重新招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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