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傷殘職工可不可以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傷殘職工如果喪失了勞動能力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申請辦理提前退休的手續
『貳』 退休人員打工受傷怎麼辦
1、退休人員辦理過退休手續後,已經不能算工傷范疇了,不能要求原 單位給予相應賠償。 2、現在打工的單位簽訂的有勞動合同話,可以要求 當前 單位給予賠償。因公受傷的,都可以要求當前單位進行理賠
『叄』 對一至四級的傷殘職工可以申請提前辦理退休手續嗎
對一至四級來的傷殘職工一般不可以自申請提前辦理退休手續,但是可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肆』 工傷可以提前退休嗎
國家自從實行了工傷保險條例。就已經取消了工傷退休的規定,不論是幾級工傷,都不能提前退休。工傷一到四級的,可以離開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一直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其餘等級,傷愈之後接續上班,到年齡退休,能否提前退休跟是否工傷無關,跟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有關,如果結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全部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男性50周歲、女性45周歲可申請提前退休。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伍』 退休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怎麼辦
法律分析:參照工傷保險來處理的。正常勞動關系因工負傷的賠付由社保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賠付,而退休人員的因工負傷在不能上工傷保險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標准進行賠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陸』 職工因受傷是否可提前退休,並享受原來工資待遇
職工工傷不可以提前退休,但一至四級至可以退勞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原國務院《關於工退休、退職暫行辦》(發【1978】104號)第條(四)項曾經規定:「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鑒定委員確認,完全喪失勞能力的」,應該退休。但該規定已被2004年1月1起施行《工傷保險條例》廢止,現工傷職工按法定退休齡退休。
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工資75——90%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直至達到法定退休齡改辦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鑒定為五至六級的,保留勞關系,由用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退出勞動崗位,由用人單位按本工資60——70%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