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退休管理 退休時間怎麼算
目前法定退休年齡: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版五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權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對於延遲退休提出的方案是:
第一,從2015年開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應當推遲1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2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
第二,從2020年開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職工和居民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
㈡ 湖北省 養老保險 退休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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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職工辦理退休提交《湖北省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審批表》、本人書面退休申請,職工人事檔案、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十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市直企業參保職工正常退休審批程序》
一、審批依據
1、《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
2、《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09〕44號)
3、國家和省其它有關退休審批問題的政策文件
二、審批條件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管理或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女工人(操作、生產或服務崗位)年滿50周歲、女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年滿55周歲,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上的人員。
三、申報材料
《湖北省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審批表》、本人書面退休申請,職工人事檔案、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四、審批程序
1、職工本人向所在單位或代理機構提出退休書面申請,單位或代理機構按要求填寫《湖北省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審批表》
2、單位或代理機構向養老保險科提交申請材料,養老保險科按國家政策規定,對職工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以及繳費年限等進行核實和審查
3、經審查符合正常退休條件的,辦理正常退休手續。
㈢ 全國社保退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其他略…………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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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湖北省涉軍退休規定
涉軍人員提前退休政策
一、正常到齡退休
1、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管理崗位年滿55周歲。
(2)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
2、提交材料。
(1)檔案證明
(2)戶籍證明
(3)二代身份證
(4)養老保險手冊(養老金交到到齡之月、列印個人賬戶)
(5)職工人事檔案
3、審批執行。縣級經辦機構呈報退休經市社保處審批核準的,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二、特殊工種退休
1、條件:
(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在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崗位工種工作累計滿10年。在井下和高溫工種崗位工作滿9年。有毒有害身體健康工種崗位工作滿8年。
(3)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
(4)特殊工種的范圍,嚴格按照本行業經勞動部門認可特殊工種名錄執行,檔案記載真實明確。
2、提交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公示證明(企業公示10天)
(3)檔案證明
(4)戶籍證明
(5)二代身份證
(6)養老手冊(養老保險費交到申報之月,並列印個人賬戶)
(7)職工檔案
3、審批執行。年初單位填報當年度到齡特殊工種人員花名冊,報市社保處備案。由單位於每季度末15日前提交符合特殊工種條件職工的有關材料,縣級經辦機構呈報退休經市社保處審批核準的,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三、病退、退職
1、條件:
病退:(1)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
(3)經縣以上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退職:(1)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
(3)經縣以上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提交材料: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2)職工病歷
(3)公示證明
(4)本人申請
(5)檔案證明
(6)戶籍證明
(7)二代身份證原件
(8)養老保險手冊(養老金交到申報之月並列印個人賬戶)
(9)職工人事檔案
3、審批執行。
(1)申報:職工患大病由企業勞資人員(或親屬)在患者第一次住院治療結束後,持患者住院病歷、檔案證明、本人申請到勞動保險處福利科申報。
(2)鑒定:組織縣以上醫療機構專家,對申報病退、退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符合條件的,出具由兩名以上醫療專家簽字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3)公示:將符合病退、退職條件的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4)執行:縣級經辦機構呈報退休經市社保處審批核準的,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四、涉軍人員退休
1、條件:
(1)軍轉干、志願兵、對越參戰、破產企業失業軍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義務兵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6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滿15年。
(3)自主擇業的復員幹部,達到法定(正常到齡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擴面參加社會保險軍隊退役人員達到法定(正常到齡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2、提交材料:
(1)本人申請
(2)檔案證明
(3)戶籍證明
(4)二代身份證
(5)養老手冊(養老金交到申報之月,列印個人賬戶)
(6)職工檔案
(7)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8)失業手續(2004年底前失業證)、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審批執行。根據市社保處審批結果,填寫新批退休人員花名冊,並於次月起執行退休費,同時給退休職工頒發退休證,養老金領取資格證。
五、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待遇及遺屬認定:
1、條件:
(1)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企業職工。
(2)無固定生活來源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滿50周歲,子女不滿16周歲,子女在中學上學可延長到18周歲)。
2、提交材料:
(1)死亡退休職工檔案
(2)死亡證明
(3)遺屬戶口本、身份證、戶籍證明
(4)遺屬照片6張
(5)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補助登記表
4、審查:
(1)查閱職工檔案,確認死亡職工離(退)休時間,確認直系親屬姓名,生活來源等。
(2)以上內容職工檔案記載不完善的,由職工所在單位、遺屬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供的由兩名負責人簽名的書面證明材料。
5、執行: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填寫《供養直系親屬定期遺屬補助花名冊》,執行有關待遇。不符合條件的遺屬說明原因,退回有關材料。
㈤ 單位有義務支付湖北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管理辦法規定的5%每月獎勵金嗎
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回管理辦法》答的通知
................................................................
三、資金來源
獎勵資金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按照要求從本單位部門預算中列支,國家機關從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運行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單位經費中列支。各級財政按照分級承擔的原則,自行制定補助政策。
機關事業單位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其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原規定渠道支付。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中參保退休人員和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其獎勵金由原單位解決或原單位同級財政解決。
㈥ 有關湖北省退休職工養老金
因為回答字數限制,下面僅提供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的數據,首先說明,不是原文件,但相關數字准確。
你說的上海親戚養老金一直未調,我估計是不可能的,因為現在都是電腦,很少有人工失誤,可以到社保部門查一下。
《2011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普調。符合條件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3元。
三、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對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2001年1月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對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1年1月1日後退休,並在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六)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對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四、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五、年滿70周歲、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已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31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六、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七、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農業「小三場」的退休農工,比照國有農場退休農工的辦法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
《2010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普調。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按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
三、對五類特殊群體另給予適當傾斜: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五)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統籌地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助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我省符合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共有18個縣市:恩施州8個、十堰市5個、宜昌市4個和神農架林區。
五、對高齡退休、退職人員加大傾斜力度。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六、國有農場退休農工,198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七、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參保的退休村主職幹部和「農業小三場」退休農工,比照國有農場退休農工的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
《2009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對象為2008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省市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養老金調整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60元標准增加
,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40元標准增加;第二部分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確定月調整標准。具體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增加1.5元。
在此次普遍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對部分人員再適度提高調整額度。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對原工商業者等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統籌地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2元;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7元;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2元。
此外,對已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年滿70周歲、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29年1月1日—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2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對我省符合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共18個縣市(恩施州8個、十堰市5個、宜昌市4個及神農架林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008年湖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6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5元。在此基礎上,再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1元的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對同時符合本款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三)按照《湖北省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03〕125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四)對符合調整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再按以下標准增加基本養老金:
1、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1928年1月1日—1937年12月31日)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年滿80周歲及以上(192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㈦ 離退休人員管理辦法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對離退休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因此,離退休工作部門及人員要努力做到。
1.敬業愛崗,以熱情周到地為離退休老同志服務為中心,以讓離退休老同志滿意為標准,更好地從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老同志,發揮他們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難,落實政策,為老同志做好事、辦實事。
2.認真落實,積極主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開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動,宣傳離退休老同志為電力事業所做的貢獻和他們的優良品質,宣傳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
3.做好離退休老同志的來信來訪工作。對離退休老同志的來信,要做到認真研究,件件有迴音。對來訪的離退休老同志要熱情接待、態度和藹、百問不厭,耐心聽取他們的意見,能夠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幫助解決,不拖拉、不推諉、不敷衍。暫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不能辦的事,要解釋清楚。
4.為老同志服務要全心全意、滿腔熱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貼心人。努力創造條件,拓展活動內容,開展豐富多彩的有益於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使老同志老有所樂。
5.堅持定期向離退休老同志通報情況,徵求意見,讓老同志及時了解電力事業改革、發展的情況,為電力事業建設出謀獻策。
6.要堅持經常、有計劃地適時開展走訪慰問活動,把走訪慰問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去抓。新年(春節)、「十、一」(老年節、中秋節),對離退休老同志普遍慰問,發慰問品或慰問金。離退休老同志住院後,由離退休工作部門代表工區領導前去探視,其探望費用為________--________元。
7.離退休職工去世後,要前往職工家中慰問,並協助辦理善後事宜。對家屬提出的不附和規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釋工作;對喪事過程中的各種迷信活動,要進行教育制止。認真按政策規定落實撫恤金、喪葬費、遺留問題等。
8.離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按中共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局黨組織________發(________)________號文執行,即退休職工活動經費每人每年________元。
9.退休職工管理服務費及辦公費,工區可根據費用成本核定一定標准執行。以上經費由退休管理辦公室統一掌握使用,各項經費不得挪作它用,但可以跨年度使用。
㈧ 在武漢市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個月(延繳的參保人在繳費滿年限的當月)版到社保局辦理退權休手續參保人辦理退休時,需提交以下資料:(1)須填寫《退休人員申請表》(一式兩份單位或居委會蓋章)(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張(3)身份證復印件一張如符合下列情況的應提交相應材料:(1)退休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提供《幹部退休通知書》或《幹部退休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
(3)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險人本人檔案;
(4)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關病歷外,還需按有關規定附上縣級以上醫院(我市縣級以上醫院是市中醫院和市人民醫院)近期三個月內有關病種病情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須附上縣級以上精神分裂症的專科醫院(我市精神分裂症專科醫院是市新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檢查報告。同時,填寫《東莞市傷病職工(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鑒定。
社會保障部門為符合退休條件的被保險人辦理審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續後,從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
註:如參保人退休時單位已經倒閉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單位蓋章或只需要居委會蓋章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