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慶退休職工工資該怎麼算
按照重慶市渝勞社發〔2006〕41號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公式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並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的人員,不再計發調節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以上第一、二條計算公式中:
T--月基本養老金。
K--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L--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詳見附件3)。退休時的年齡超過上一檔不滿下一檔的按下一檔計算。40歲以下的,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70歲以上的,按7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A--退休時上年度當地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Q--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別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月繳費基數(不含未繳費月數);A1、A2、A3……An分別為繳費對應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n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實際繳費月數(不含未繳費月數)。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繳費指數不能超過2,1998年1月及其以後繳費指數不能超過3。
M1--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實行個人繳費前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之和。
M--M1+建立個人賬戶之月至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當月的實際繳費年限。
M和M1以年為單位,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
N--計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間退休的人員,其相應各年度的計算比例依次為:90%、70%、50%、30%、10%。
Q、M和M1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其他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所以,退休後的養老金計算,需要根據參保人的繳費數據計算。比如,參保人的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個人賬戶存款、退休年齡、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等。沒有這些數據,無法准確計算。
⑵ 重慶市退休人員養老金怎樣計算方法
目前養老金上調這一政策還未細化,一旦具體標准出台,將從今年元月1日起進行計算補發。 希望您多關注當地人保局的通知、公告。
⑶ 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養險,退休後如何計算養老金
渝人社發〔2010〕275號
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
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
2.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原計發辦法
3.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
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6〕77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6〕205號)精神,現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參加了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95號)第五條規定的退休條件。
(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1第一條)。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1第二條)。
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按前款規定(以下簡稱「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渝府發〔2000〕48號文件、渝辦發〔2002〕31號文件及其相關規定(以下簡稱「原辦法」,具體計算辦法見附件2)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進行比較,按以下辦法計算發給:
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齊;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辦法的,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執行。
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鎖定按2010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國家和我市政策規定,享受退休時增發退休待遇的人員,退休時以按本條(二)項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行政策規定的比例或金額增發基本養老金。
(四)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退休時按本條(一)、(二)、(三)項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我市最低養老金標準的,按最低養老金標准補足,補足額在統籌基金中列支。
三、其他問題的處理
(一)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1.非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2.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經本人自願申請,可以個人身份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之月,再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退休或養老金領取手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從本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本人不願延長繳費的,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因病、非因工負傷病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算
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因病、非因工負傷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可辦理病退休,並按本處理意見第二條規定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四、本處理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處理意見不一致的,以本處理意見為准。
五、本處理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1: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新計發辦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即:
T=(A+A×Q)÷2×M×1%+K÷L+1.4%×(A+A×Q)÷2×M1
本附件第一、二條計算公式中:
T--月基本養老金。
K--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L--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詳見附件3)。退休時的年齡超過上一檔不滿下一檔的按下一檔計算。40歲以下的,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70歲以上的,按7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A--退休時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Q--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別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月繳費基數(不含未繳費月數);A1、A2、A3……An分別為繳費對應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n為首次實際繳費當月直至截止繳費當月的實際繳費月數(不含未繳費月數)。
M1--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實行個人繳費前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之和。
M--M1+建立個人賬戶之月至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當月的實際繳費年限。
M和M1以年為單位,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
Q、M和M1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其他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附件2: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原計發辦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後退休或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按原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性養老金四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性養老金。即:
T=A×20%+K÷120+1.4%×A×Q×M1+70×(M1÷M)
本附件第一條所列計算公式中:
T-月基本養老金。
K-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A-2010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
Q-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辦法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別為1993、1994、1995年直到職工退休前1年度的繳費工資(含0元);A1、A2、A3……An分別為1993、1994、1995年直至職工退休前1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2001年及其以前為當年度、2002年及其以後為上年度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n為1993年至職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應繳費年限。
M1--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實行個人繳費前視同繳費年限。
M--M1+建立個人賬戶之月至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當月的全部應繳費年限。
M和M1以年為單位,累計滿12個月計算為1年。
Q、M和M1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其他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
二、政策性關閉、破產等企業提前退休人員,企業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在計算原辦法基本養老金時,仍按原規定每提前一年扣減2%的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外)。具體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性養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提前退休年限計算到年,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
附件3: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主題詞:養老保險 待遇 計發 通知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0年12月23日印發
⑷ 2020年2月份在重慶的企業退休職工,計算養老金時採用的社平工資金額是多少
2020年的2月份退休,那麼實際上和1~12月份退休的群體都是完全一致的,因為退休金的計算內將採用的是上一年度的社會容平均工資來計算的。
例如張女士,是2020年2月份滿50歲退休,退休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為20年,繳費基數一直為當地的社平工資60%,個人賬戶本息額為35000元。
該地2018年社會平均工資為5600元,2019年設定工資為6000元。臨時養老金=5600(1+0.6)/2*20*1%+35000/195=1076元。
(4)重慶市職工退休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的職務工資加級別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崗位工資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基礎是退休前崗位工資加技術等級工資。計發比例則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工作年限越長的人退休金替代率越高。
⑸ 重慶市養老保險計算方法
1.一般地個人交納養老保險金,按照當地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金工資為基數,繳費比例是%,其中8%記入個人帳戶;
2.最新的養老保險政策是: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這是目前計算養老待遇的最新規定.
⑹ 重慶市關於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算方法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8〕97號
撫恤金相關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⑺ 重慶市企業職工退休金計算公式
問當地區縣的社保局吧
⑻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如何計算
按照我們全國統一的退休金計算公式,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
基礎養老金等於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繳費指數等於本人的實際繳費基數÷社會平均繳費基數。
而本人實際繳費指數是歷年歷月的平均值。所以繳費指數是最難計算,最復雜的。因為我們有的年度可以按80%繳費,這樣當年的繳費指數就是0.8,有的年度可以按60%繳費,繳費指數又是0.6,最終一平均求出的平均值才是本人實際繳費指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等於退休時個人賬戶余額除以退休年齡確定的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養老金等於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1%。
(8)重慶市職工退休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領取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