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立功受獎退休工資會高一些嗎
有規定,但各地不一樣,這是延邊州對相關咨詢的回復,供參考。
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回復信息
時間:2008回復人:zrsj
特殊貢獻提高退休比例標准:
是中央軍委授予的戰斗英雄加發退休比例15%,軍以上授予的戰斗英雄加發退休比例10%,軍以上立大功的加發退休比例5%。
② 在部隊立過三等功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法律分析:戰時三等功享受易地安置政策,安排工作政策。根據國家既定法律規定,立三等功退伍軍人待遇為可以申請確定其安置地、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二)榮獲二等功的,(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③ 公務員三等功退休時有什麼待遇
1、目前公務員立功退休後是沒有什麼特殊的待遇的,還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公務員立三等功的待遇。但一般會有一些部門節假日派人去家裡慰問並且送去一些獎狀之類的。
2、建議直接到當地社保部門咨詢或者民政部門咨詢,不同的地方可能會有不同的待遇,因為每個地方的經濟都不同,經濟條件好的發達地方,可能會對立功的退休公務員節假日慰問時送去一定的獎品。
3、公務員工齡滿30年退休待遇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務員最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公務員實行職務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其退休金的計發辦法是: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基礎工資、工具工資均按原工資的100%計發。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國家公務員基本退休金也應適時調整。其調節辦法是:在國家統一調整生活必要品價格時,退休公務員可按在職國家公務員並入基礎工資的補貼數額增加退休金;在職國家公務員根據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指數調整工資標准時,退休公務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度相應提高基本退休金標准。
(2)地區津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後,各地將建立新的地區津貼制度。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享受原單位所在地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地區津貼。
(3)物價、生活補貼和各項福利待遇。這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生活待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④ 自衛反擊戰立功人員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部隊只能給你汗水和一身好本領,除非你有夠高的軍銜……否則待遇不會太高也不會很低
⑤ 公務員立功受獎退休時有什麼優惠待遇
您好!榮立二等功的優秀公務員,其退休時的養老金金額與沒有榮立二等功的相同工齡,相同職級的其他公務員的養老金金額是一樣的。
根據公務員獎勵有關規定,公務員獎勵種類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在實施的過程中,因地方政策不同,實施獎勵的情況也不同,一般是:一年年度考核優秀,給予嘉獎;連續三年年度考核優秀,在本單位內有重大貢獻的,給予記三等功;連續五年年度考核優秀,在本系統內有重大貢獻的,給予記二等功;連續七年年度考核優秀,在本省市內有重大貢獻的,給予記一等功;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對授予榮譽稱號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晉升職務工資檔次獎勵,也可以給予一次性獎金。
榮立二等功的優秀公務員根據相應標准,在退休工資有加成比例。
比如:如果退休後基本工資標準是在職時的90%,如果有一個二等功,加成10%,就變成100%了。當然,最高加成到100,就不會再加了,即使有一百個功也那樣了。
⑥ 對越作戰人員、作戰立功人員退休時工資待遇國家有什麼規定謝謝!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祝福!
⑦ 在部隊立三等功退休後的待遇
法律分析: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一次性退役金,以及享有其他退役士兵優惠。
法律依據:《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人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⑧ 在部隊立三等功,退休時有什麼待遇
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一次性退役金,以及享有其他退役士兵優惠,具體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
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佔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入學後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8)廣西立功人員退休待遇擴展閱讀
評選要求
(二)戰斗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三)戰斗中勇於克服困難,積極主動、迅速有效地提供後勤、技術或者其他作戰保障,對完成作戰任務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四)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五)年度軍事訓練成績優異,被旅、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科目的比賽中,獲得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三等功。
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軍事訓練標兵或者獲得軍區級單位綜合成績前三名的,可以記二等功;被樹立為全軍軍事訓練標兵或者在全軍軍事訓練比賽中,獲得優異成績,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六)積極參加教育訓練改革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對提高教育訓練質量、促進部隊建設有較大貢獻,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三等功;有重要貢獻,被批准在軍區級單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二等功;有重大貢獻,被批准在全軍推廣應用的,可以記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遠航、導彈發射、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八)在戰備值班、執勤中,及時發現和正確處理重要情況,保證完成任務或者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九)在邊防、海島或者高原等艱苦地區,不畏困難,安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在執行急難險重任務中,或者在其他緊要關頭,勇敢沉著,不怕犧牲,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科學管理,勤儉節約,確保優質、高產、安全、低耗,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二)在開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部隊的集中統一和各項任務的完成方面,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三)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參加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有較大貢獻的,或者長期堅持為人民群眾做好事,或者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奮不顧身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事跡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養武器裝備和維護軍事設施,勇於同私藏、破壞、盜竊武器、彈葯、裝備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作斗爭,或者在武器裝備的監造、驗收中避免重大質量問題,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五)預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國家、軍隊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飛行員達到規定的安全飛行時間和技術等級的,或者各種車輛、機械的駕駛員和操作手,多年安全無事故,並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樹立為標兵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護秘密,堅決同泄密行為和敵特的竊密、滲透活動作斗爭,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七)在教學、科研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或者多次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三等功。
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或者獲得軍隊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以上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或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以上項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記一等功;
(十八)在醫務衛生工作中,救死扶傷,熱心為官兵服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九)堅持文藝工作的正確方向,長期深入基層,深入邊防、海島、高原等艱苦地區,為部隊服務,或者創作出優秀作品,為活躍部隊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在體育比賽中,個人或者集體項目的主力隊員,在全國、全軍運動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可以記三等功;在世界級或者亞洲運動會上取得優異成績的,可以記二等功;在奧運會等重大世界級運動會上奪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紀錄的,可以記一等功;對取得上述成績作出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可以給予相應的獎勵;
(二十一)在學習政治、軍事、科學、文化、技術,履行職責、鑽研業務,艱苦奮斗、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嚴格要求、科學管理,尊干愛兵、團結互助等方面,成績突出,或者機關工作人員為首長正確決策提出重要建議等方面,表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二)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士兵(優秀學員)的,被評為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以上單位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或者獲得集體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單位主官,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上列各項記三、二、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二、一等功。
第十八條單位遵守紀律,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記功:
(一)完成作戰任務,戰績突出,或者完成作戰保障任務,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戰績或者功績顯著,對作戰勝利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戰績或者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二)戰備、訓練工作落實,在重大軍事行動或者完成軍事訓練以及各種執勤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難險重和其他特殊任務中,組織嚴密,作風頑強,不畏艱險,連續奮戰,為保護國家、人民和軍隊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績,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產任務中,周密組織,科學管理,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五)全面落實條令、條例,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規,團結緊密,士氣高昂,連續多年無案件和等級責任事故,正規化建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六)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或者在擁政愛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七)加強基層全面建設,成績突出,被集團軍(相當等級的部隊)或者海軍艦隊、海軍航空兵、軍區空軍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樹立為基層建設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三等功;被軍區級單位樹立為標兵連隊、標兵單位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在全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八)圓滿完成教學、科研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績,對推動、指導教學工作和部隊建設、國防建設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現突出,與上列各項記三、二、一等功的事跡、貢獻和影響相當的,可以分別記三、二、一等功。
第十九條個人或者單位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級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三等功
⑨ 本人是事業單位人員,即將退休,但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退休後待遇怎樣【。參戰有
國家對參戰人員有哪些退休政策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現就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同時給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
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以下簡稱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准,調整後的標准見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准,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制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准。
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補助資金,
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補助資金,
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補助資金,
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五、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和給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所需中央財政負擔的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地方的資金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准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給參戰軍人頒發《特殊優待證》,並具有下列特殊優待功能:
1、參戰軍人退役後由國家統籌安排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工作。參戰軍人退役人員工資待遇要略高於同級非參戰人員。
2、參戰人員出戰時,由當地政府破格錄用1名配偶、子女或直系親屬為國家正式職(員)工。參戰時未安排的退役後補錄1名。
3、在職、退役的參戰人員退休後,享受現離休人員各項待遇。
4、每年對參戰人員免費體檢1—2次,發現因戰致殘,無論有無檔案材料,都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重新認定評殘,建立健全參戰人員健康檔案。實行免費門診、住院治療。縣以上醫院對參戰人員開設專門服務窗口。
5、免費供給參戰人員每人90平米的住房或折價補償。
6、參戰人員乘坐公交車,參觀全國旅遊景點實行全額免費。參戰人員乘坐國內航班、火車、輪船、汽車享受百分之三十的優惠。
(9)廣西立功人員退休待遇擴展閱讀:
內容解讀
與原《條例》有關規定相比,新《條例》主要有七大突破:
一是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提高了100%。原《條例》規定,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40個月、20個月、10個月工資。新《條例》則分別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提高到80個月、40個月、20個月工資,
均翻了一番。這主要是為了褒揚烈士、弘揚正氣、鼓舞部隊士氣。烈士是國家授予的崇高政治榮譽。烈士的犧牲精神,是激勵全國軍民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強大動力。如果標准偏低,無法體現國家對烈士及其家屬的精神激勵和物質撫慰。
同時,按新《條例》的規定進行測算,全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一次性撫恤金年總增幅約為5000萬元左右,國家財政也可以承受。
二是增加了批准烈士的條件和程序。原《條例》對烈士的批准條件和程序未做規定,實際做法是執行1980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
從實踐的情況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現已不能完全適應軍隊評烈士的需要,據此,新《條例》增加規定:對具有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
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以及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後人楷模的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此外,對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現役軍人,新《條例》規定,也按照烈士對待。
三是建立了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自然增長機制。對於烈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
新《條例》規定:「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對於殘疾撫恤金,新《條例》規定:
「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與原《條例》籠統、模糊的規定相比,新《條例》從根本上消除了撫恤補助標准調整的「不確定性」,充分體現了新《條例》確立的「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四是調整了殘疾等級設置、評定范圍和撫恤金。新《條例》把原《條例》確定的殘疾軍人「四等六級」的傷殘等級劃分修訂為「一至十級」,這將有效解決近年來出現的因軍地殘疾等級不統一,在企業工作的殘疾軍人有關待遇難落實的問題。
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范圍,是新《條例》對現行政策的重要突破,可以有效解決精神病患者長期滯留部隊,嚴重影響部隊戰備訓練和正常工作的問題。
新《條例》還放寬了補辦評殘范圍,規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只要「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就「可以評定殘疾等級」,取消了原補辦評殘殘情須符合二等乙級以上的等級限制。殘疾軍人撫恤也不再按照在職、在鄉區分保健金和撫恤金,實現了等級相同、待遇相同。
五是確定了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隨著醫療保障體制的改革,優撫對象原享受的公費醫療和其他醫療待遇難以落實,權益受到損害。
新《條例》適應形勢發展,確定了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屬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對於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新《條例》明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新《條例》還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是擴大了對軍人的優待。軍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優待,是原《條例》規定的對軍人的主要優待。
為進一步體現國家對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的關懷,新《條例》明確: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優先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
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新《條例》還增加規定,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對軍人家屬參軍、上學以及軍屬的優待金等問題,新《條例》也按現行做法做了原則規定。
七是明確了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原《條例》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並未明確,新《條例》則做了詳細規定。
新《條例》明確了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對於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優撫對象的各種違法行為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行政責任,都做了詳細規定。
這突出了法規的嚴肅性,為確保國家各項撫恤優待政策的落實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新《條例》賦予縣級民政部門監督和處罰權,必將對維護廣大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產生深遠影響。
⑩ 對越作戰人員、作戰立功人員退休時工資待遇國家有什麼規定
摘要 看是否立功, 如果沒立過功就和普通的退役士兵一樣,也是安置到企業單位 如果立過功,就會提高補貼和一些優惠的政策, 也可能分配到刑警隊等一些的公檢法等國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