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招收60歲以上員工,有試用期嗎個
依據法來律規定,已達到退休自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應當成立勞務關系。勞務關系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可以約定試用期條款。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❷ 聘用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一般可簽多長時間,勞務合同中可以有試用期嗎
聘用退休人員,雙方不是勞動關系,所以不受《勞動法》的約束。
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之間簽訂勞務合同,可以雙方協商,內容法律並無具體規定,所以可以約定試用期。至於簽訂多久的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即可。
❸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問題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❹ 退休後工作的,合同試用期問題
退休後返聘或者找工作的人員,與用人單位所形成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所以無所謂試用期問題,雙方可依據民事法律規定
意思自治
的協商處理。退休人員沒有社會保險,可以參加一些商業保險,同樣也不屬於勞動法范疇。
❺ 退休人員試用期有工資嗎
退休人員試用期應該有工資,因為付出了勞動,公司就應該給工資,如果不給公司就屬於違法了。
❻ 請問聘用退休人員應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協議之間有什麼區別
1.聘用退休人員,應簽訂協議,或勞務合同,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需要繳納社保。勞務合同或協議不需要繳納社保,而且退休人員也無需繳納社保。其他福利或賠償都不再依據勞動法。適用於民法。
3.協議內可以約定試用期。
❼ 聘用退休人員可以有試用期嗎
看你怎麼理解抄了,如果是標准勞動法意義上的「試用期」,那是作為正規勞務合同的一部分。但一般來說都不會幫退休人員加金,也就不會採用這樣的合同形式。所以可以說和退休人員的合同是沒有試用期的,但有雙方約定的除外。另外就是,原則上聘用退休人員要同工同酬,而且出現工傷的情況是同樣對待的,沒有區別,這點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