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蘇省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正常死亡後遺屬經濟補助新條件
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情況,對於遺屬補助的錢,不會太多的,但他要符合條件,即無工作。無收入的才可以的。
㈡ 江蘇省關於退休職工遺屬補助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供養范圍
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條件
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子女未滿18周歲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5、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參保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
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在2004年1月1日後死亡的,其配偶在其辦理離退休手續前已按原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確認為供養直系親屬,且在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符合現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也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死亡人員生前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停止支付條件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濟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間的(緩刑除外)。
(2)江蘇企業退休遺屬補助標准擴展閱讀:
雖然終止勞動合同,企業發給的生活補助費,也是給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形式,但畢竟與由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法》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含義不同。該復函一對此予以了說明。
其次,支付生活補助費的標准,應是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基本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該復函二未就「標准工資」的含義予以明確:「標准工資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職務)相對應的工資標准。」
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附件《職工工資有關解釋》中已闡明,職工工資總額構成的內容分標准工資(基本工資)和非標准工資(輔助工資)兩部分。標准工資(基本工資)指按規定的工資標准計算的工資。
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崗位)工資和工齡津貼,還包括已經浮動升級的工資。非標准工資(輔助工資)指標准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
由此可見,標准工資(基本工資)只是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基本部分,並非全部,其他計入工資總額內的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放的各種假期工資、派遣赴國外短期工作加發的工資,單位發給的住房公積金等)都不在標准工資之內。
從這點來說,與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發給本人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也是完全不一樣的。
㈢ 江蘇南通的企業退休職工死亡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
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
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
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
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具體情況請咨詢:南通市政務中心三樓大廳人社分中心離退休人員待遇核定發放窗口
咨詢電話:59001259,或熱線電話:12333
㈣ 江蘇遺屬生活補助問題
首先你要確定你外婆是否合條件:
1、你外婆是否是以你外公的工資或退休金為生活主要來源的?
2、你外公去世時,你外婆是否達到50周歲?
民發[2007]64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准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滿16周歲但仍在大中小學就讀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這個遺屬補助具體數額標准各地都不同的,共分為五類地區,金額從150--420元不等。你還是自己去當地人事局查一下吧!
如果死者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則遺屬每月補助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如果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如果有多名遺屬申請補助,則全部遺屬的每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退休金。
㈤ 江蘇省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正常死亡後遺屬經濟補助新條件
國家機關來、事業單位死亡保險制源度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喪葬補助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准.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㈥ 江蘇省鹽城市2019年職工遺屬補助最新標準是多少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㈦ 退休遺屬生活費發放標准
遺屬生活費一般是一年調整一次,是按當地城鎮最低工資調整來確定的。
㈧ 退休職工去世,家庭遺屬的最新補助標準是多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