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銷社離休員工死亡,社保要去哪裡辦
一 、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職工死亡當月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為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生活補助費。
B. 請問鄉鎮供銷社下崗職工退休條件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部函[2000]171號)規定,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提前退休的職工,與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中提前退休人員、按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破產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一樣,實行基本養老金減發辦法,即每提前一年減發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
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及各種補貼)×(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C. 供銷社職工去世後養老保險金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問之後現在做出如下回答:
非因公死亡職工國家對其家屬是有撫恤標準的.具體如下:
一、喪葬補助費。按職工死亡當月所在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放;離退休(退職)人員喪葬補助費將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的人均養老金標准發放。
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所在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其生前最後1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放。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單位對其供養直系親屬從職工死亡次月起按月給付生活補助費: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在線咨詢或者離線留言!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供銷社退休工人死後補償
法律分析:退休職工去世後有喪葬費和養老金。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退休職工死亡後,除了按照企業職工兩個月的平均工資由勞動保險基金繳納外,其直系親屬作為喪葬補助。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時的每月平均養老金支付喪葬補助的標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工的喪葬補助標准,為其生前兩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E. 供銷社退休職工認證要什麼手續
持本人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到認證點進行認證。
參考資料:
梅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關於開展2017年度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協助認證辦法的通知》(粵社保函〔2014〕84號)的要求,我市從2017年4月1日起開展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證范pfrg圍
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
二、認證時間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
三、認證辦法
(一)在梅州市內居住的,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到居住地社保局或指定的郵政儲蓄銀行網點進行認證。確因殘疾、疾病等行動不便不能親自前往辦理協助認證手續的,可委託親屬到居住地社保局進行認證(攜帶本人及委託人的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本人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二)在省內市外居住的,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到居住地社會保險機構就近辦理異地協助認證手續。如需辦理聯系信息變更,可一並辦理。
(三)在省外居住的,可在梅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網站下載《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表(個人)》,到居住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助認證後,寄回參保地社保局。
F. 供銷社下崗職工該由誰來安置
各地安置政策都不會相同,沒有可參考性。直接到相關部門咨詢了解,他們會有文件規定的。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6)供銷總社離退休職工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和黨政機關、群眾組織的員工或基層幹部在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連續服務了10年,應該退休了。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劃發復函的問題」規定,因病或因工緻殘的退休工人,提前關停和破產枯竭的礦山以及提前退休的職工,按照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對國有工業企業破產職工提前退休的有關規定,實行基本養老金減發辦法,每一年提前減發2%(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
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過渡養老金+調整金及各種津貼)×(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人員提前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G. 原供銷社正式職工如何退休死亡後有沒有遺孀費
摘要 工作人員死亡,由原單位發放遺屬補助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H. 供銷社原退休職工去世後他的遺屬有補助嗎
工作人員死亡,由原單位發放遺屬補助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我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發布時間:2007-1-31 12:04:31 -------------------------------------------------------------------------------- 近日,市人事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文件,調整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鑒於近幾年物價和人民生活消費水平的變化,泰山區、岱嶽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已從2005年1月1日起由每戶人均月180元調整為200元。根據上級文件精神,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新泰市、肥城市、寧陽縣、東平縣的遺屬補助標准隨當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而相應提高,執行時間與當地政府調整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時間一致。(市人事局)
I.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個什麼樣的單位呀快不行了吧!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中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行政級別為正部級。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目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內設機構14個,監事會內設機構1個,下轄15個直屬事業單位、15家主管社團和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供銷集團管理有全資和控股子公司16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組建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39號)的規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研究制訂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發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
3、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4、協調同有關部門的關系,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活動,促進城鄉物資交流;
5、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
6、代表中國合作社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各項活動;
7、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9)供銷總社離退休職工擴展閱讀
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歷任主任
1、薄一波
2、程子華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歷任理事會主任
1、程子華(1954年7月-1958年9月)
2、陳俊生(1995年5月-1998年12月)
3、白立忱(1999年1月-2008年5月)
4、李成玉(2008年5月-2011年8月)
5、楊傳堂(2011年8月-2012年7月)
6、王俠(2013年3月至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