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4年機關退休人員春節慰問金有規定嗎
對機關離退休人員發放慰問金國家並沒有相關的統一規定,但對離休人員即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應該給予慰問,慰問金由單位自行確定,一般在500元到1000元。
⑵ 退休職工如何慰問(時間,金額)
慰問退休職工一般是在春節前十天左右,慰問金額可以與往年持平,也可以略高於往年
⑶ 退休慰問金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堅持在重要紀念日、重大慶典和老年節、元且春節期間集中走訪慰問和對高齡、獨居、重病住院、長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出現重大變故等特殊情況及整十歲生日的老同志及時走訪慰問,可適當發放慰問金或慰間品。市直離休幹部春節慰問金標准,參照省政府批準的標准執行。其他慰同活動的慰問金標准,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得高於春節慰問金標准。退休幹部慰問金標准不高於離休幹部標准。各地慰問金標准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市直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實施辦法》 1. 進一步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 廣大離退休幹部為我國革命、建設和改革作出了巨大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黨執政興國的重要資源,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力量。尊重老同志、愛護老同志、學習老同志、重視發揮老同志作用是黨的光榮傳統。離退休幹部工作是中國共產黨黨的建設的特色,是黨的組織工作和人事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承載著黨中央關心愛護廣大離退休幹部的重要任務,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要深刻認識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的重大意義,總社離退休幹部工作要發揮獨特優勢,堅持服從服務大局、統籌各方力量、服務管理並重,努力實現離退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目標。
⑷ 退休人員去世單位的慰問標准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金發放到喪命當月止。薪水是勞動報酬,公務員退休之後,不再提供勞動,自然無薪水,有的是基本養老金。喪命後,因為其民事權利已經消滅,基本養老金只是發放到當月止。有養老保險基金發放喪命待遇,喪葬費的准則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限定執行,撫恤金為上2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⑸ 中秋節走訪慰問離退休職工是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
八項規定主要是針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這樣情況可以正常進行,只要辦事的人不辦變味就屬於正常的活動。如果要去敬老院慰問年老的孤寡老人,誰能說是違規了?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是從嚴治黨的要求,並不是不要敬愛與關愛,還要注意廉政的政字,政則是行政、執政、施政的人和權利。
⑹ 退休慰問金有規定嗎
法律分析:沒有明確的規定。慰問金之類的本身就屬於福利待遇,單位的福利待遇水平與其自身經營狀況等相關,效益好的單位其福利就有可能比較好,這個是有目共睹的。據此福利是由用人單位自己決定的事實毋庸置疑。另外,當事人退休後,應由社保機構統一管理,目前只是由用人單位代為管理而已,用人單位並沒有為退休人員發放福利的責任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⑺ 機關是否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發放慰問金及物品
機關是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發放慰問金及物品的,但要有確實的理由,如下發的文件或上報上級主管單位獲批後。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長尹蔚民介紹了「十二五」以來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成就,稱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
經中央批准後,人社部將向社會公開延遲退休改革方案,通過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7)關於退休職工慰問的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
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
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
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
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 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 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
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⑻ 機關是否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發放慰問金及物品
機關是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發放慰問金及物品的,但要有確實的理由,如下發的文件內或上報上級主管單容位獲批後。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⑼ 全國總工會關於節日可給全體會員發慰問品的規定中「全體會員」是否包括已退休職工
我感覺這種情況一定是包括那些退休人員的,應該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