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人員醫保由誰繳納
保險小復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有單位的由單位一次性補夠10年。才可以納入退休人員醫保
具體文件去當地醫保中心查看。補交是針對沒有達到繳費年限和破產企業退休職工,由單位一次性補夠十年,不然無法納入退休人員醫保。這部分全部由單位交。
❷ 公務員退休後是否繼續交醫療保險費
不論是不是公務員,退休後都無需繳納醫保,即可享受醫保。但國家正在改革,說不定以後醫保和老保分開,不管退休不退休,想要醫保必須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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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在單位退休後醫保誰給交
如果說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就不支持交納社保相關費用了。
退休之前,有勞動關系的,由單位交納,否則就由本人續交。
同時,醫保需要交納25/30年之後,才可以享受退休相關醫療報銷待遇。
❹ 職工退休後醫保由誰交
退休後醫保個人賬戶劃入標准: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額劃入本人個人賬戶(即社保卡上);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比例劃入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賬戶:
35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3%劃入;
35歲至44歲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5%劃入;
45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1.7%劃入;
退休人員按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的4%劃入。
一次性躉繳余命醫療費的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及國有企業大齡下崗職工,其個人賬戶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資的60%的4%劃入。
職工醫保一般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其中:
個人賬戶可支付以下費用:
定點零售葯店購葯費用,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用於本人購買商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
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按照比例承擔個人應付費用
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時由本人支付。
2.統籌賬戶主要支付以下費用:
住院治療的醫療費;
惡性腫瘤放射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
急診搶救後收入住院治療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觀七日內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❺ 人員退休後,單位還為其交醫保費嗎
職工醫保,職工在退休後滿足醫保繳納年限的,不需要繼續繳納醫保費,如果在退休好繳費年限不足的,可以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繳清後即可在退休後享受醫保待遇。
❻ 職工退休後醫保誰繳納費用
退休員復工退休時需要達到規制定的繳費年限才能在退休後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所以需要繳納該筆費用。
你的問題看來是:
1,退休職工是在企業退休,而不是個體自由職業者退休。
2,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時,不夠應繳的年限,需要繳足才能在退休後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針對這種情況,每個地區處理是不一樣的。這個必須詢問當地的醫保機構。有的地市規定,應由個人負擔,因為企業職工退休後已經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自然不能再由企業繳納。但有的地市規定應由企業繳納,理由是,員工在企業退休,為企業做了貢獻,同時退休人員相對於企業處於弱勢地位,應由企業繳納。還有的地區採用折中的辦法,只要企業繼續繳納醫療保險,退休職工就可享受醫療待遇,不用補繳這部分費用,但企業倒閉清算時,必須為退休職工補足這部分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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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單位退休後醫保誰來交
單位倒閉的,醫保由自己個人繳納
如果是內部退休的,單位負擔8%,個人負擔2%,進行繳費
❽ 已退休醫保由誰交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回人,達到法答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也就是說在繳費期間允許斷。一般醫保辦理退休的條件是:1.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當地醫療保險成立起以前的工齡算視同年限;2.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滿10年也就是120個月。3.達到退休年齡,也就是說拿到退休。
所以退休時沒有達到法定的繳費年限,須繼續繳至規定的年限。
❾ 公務員退休後還要交醫療保險嗎
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含緩退)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從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中,經批准辦理緩退手續的,緩退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本法條是關於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規定。
根據本法規定,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滿足三個條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
本條所說的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主要是指在用人單位工作並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退休方式包括法定退休和自願退休兩種。法定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自願退休,是指公務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符合一定條件時,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二是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
關於公務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退休年齡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是與繳費年限掛鉤的,是一種帶有積累性質的權利。這里所說的「累計繳費」,是指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達到國家規定年限,但不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繳費年限。之所以限定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是因為本條就是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中一部分人,即退休人員退休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一個特殊規定。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其特殊性:(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在改革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制度的背景下建立起來的,和以前的制度有一定政策連續性;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分別是2007年、2003年開始建立起來的。(2)參保對象不同,三項制度分別覆蓋城鎮就業人員、城鎮非從業居民和農村居民。(3)籌資水平不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籌資遠高於其他兩項制度。累計繳費年限不同於連續繳費年限,既包括個人在中斷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也包括個人在不同統籌地區的繳費年限。
關於「國家規定年限」,《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中,沒有規定退休人員需要繳費達到一定年限才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本法規定「累計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本條所說的「國家規定年限」,既包括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也包括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為了解決部分職工因繳費不足國家規定的年限而無法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問題,使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惠及更多的人,本法規定「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系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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