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職工體檢規定
勞動法中有關於員工體檢的規定,如《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於一般的員工,勞動法沒有規定必須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1)退休職工職業病體檢擴展閱讀: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Ⅱ 關於退休工人職業病的鑒定
1、「但現在他懷疑自己有職業病,要求企業開據職業病檢查證明,是否合理?」:
(1)合理。
(2)因為職業病是指在從事職業時所得的病,如果是從來相關工作、在退休時沒有發病,退休後才發病的,只要能認定是因為在職期間工作原因所致,就應屬於職業病。
(3)但他現在還只是申請企業給檢查證明,還沒有確定就是得了職業病,不一定是企業就要負責任的。
2、「對相關職業病進行鑒定是否有時間限制??」:應是沒有時間限制,什麼時候發現有病症出現才可以申請鑒定,不以是否在職或退休、或退休多少年為限制。
3、「就是說過了多少年後他將喪失對企業責任的追究權力?」:
(1)沒有這樣的限制:不管過了多少年,只要有證據證明得的是職業病、是在職期間工作所致,就應當享有工傷待遇。
(2)鑒定為職業病後,不一定是追究企業的責任:如果企業已經為職工上了工傷險,就由工傷保險機構負責賠償,與企業無關;只有在企業沒有為職工上工傷險的情況下,才是「向企業追究責任」。
4、「期間他是否有外出打工染職業病無法證明」:他應提供在退休後沒有從事過與所得職業病有關工作的證據來證明他的職業病是在該企業工作時所致、而不是因為退休後從事其他工作所致,否則不能認定為該企業的職業病職工。
企業如果有他退休後從事過相關工作的證據,也可以作為減輕自己責任的依據。
5、在鑒定是職業病後,由企業或是他個人申請工傷認定。
相關參考資料的鏈接: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4/30/content_6048565.htm
Ⅲ 退休人員為什麼要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是在你退休前體檢的吧,這是法律的要求,保護勞動者和單位,你的體檢結果正常了,以後假如你有什麼事情都沒理由找你的勞動單位,如果你在這家單位得了職業病,就可以要求企業治療並賠償。任何勞動者在有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作業的,都需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定期的崗中體檢,離崗前體檢。
Ⅳ 退休後還能參加單位的體檢嗎
這要看您的單位是否還有意願組織退休人員進行體檢。
不過奉勸您,即使單位不組織退休人員做體檢,您已經退休,說明快進入老年了,為了您的健康著想,必須一年至少做一次較全面的體檢,早發現、早治療、以治未病。
Ⅳ 勞動法關於職工退休體檢規定
勞動法中有關於員工體檢的規定,如《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於一般的員工,勞動法沒有規定必須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Ⅵ 退休職工需要體檢
好些的單位,每年都有一次免費體檢單位出錢!要不就自費體檢!
Ⅶ 每年都有做職業病檢查可以提前退休嗎
1、國家有規定需去做。對於職業病的體檢,國家衛生部有在2014年有制定一個《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這個規范對職業危害因素、健康檢查的內容以及周期都進行了一個明確的指示,所以相關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規范做好對其員工的職業病體檢。
Ⅷ 退休後能申請職業病嗎
1、退休前應職業病健康體檢,有職業病的進行診斷、治療、認定和鑒定;
2、有些職業病在體檢時不一定有症狀,需要離退休跟蹤觀察,觀察時間是有規定的:
例如接觸粉塵:
6.4.4.5隨訪時間
(1)接觸粉塵工齡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隨訪10年,隨訪周期為每5年1次。接觸粉塵工齡超過20年者,隨訪20年,隨訪周期為每4年1次;若接塵工齡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可以不隨訪
(2)塵肺患者在離崗(包括退職)或退休後應每1~2年進行1次醫學檢查
3、如果隨訪發現職業病,是可以申請職業病認定或鑒定的;
需要提供資料,下面已經將若干文件規定的相關條款,做成了你需要的程序:
(1)健康體檢: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有發現異常的: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4、職業病診斷: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准,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後,再做出診斷。
5、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復查時間。
第十八條 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註明的復查時間安排復查。
6、鑒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7、工傷(職業病)認定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Ⅸ 職業病防治法未進行離崗健康檢查辦理退休後如何處理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回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答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但對不是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前進行健康檢查的規定。
離崗時做職業健康體檢是為了確定在目前的崗位上是否對員工產生了職業病危害,以避免進入另一家企業工作之前,確保職業病不是在上家企業產生的。既是為了保護員工,也是為了保護公司。否則萬一員工今後體檢出職業病,企業就無法脫責,員工個人也無法知道哪個企業給他造成了危害,不方便申請賠償。 離崗前90天內進行的職業健康體檢可以視為離崗體檢。
1、在上崗前,必須做體檢,包括轉崗時;
2、在崗體檢,因接觸毒物不同而體檢周期有差異,基本是1年1次;
3、離開工廠時,企業也必須為職工做離崗體檢;
4、企業若不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執行,可以直接向當地衛生局或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