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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退休返聘人員固定期限

發布時間:2022-02-01 06:19:58

⑴ 根據新規退休返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

退休返聘人員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根據相關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產生的用工糾紛,適用勞動關系的相關適用法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⑵ 退休返聘人員可以隨時辭退么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同聘用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不適用與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以,被辭退後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補償。
退休人員返聘,同用工單位是勞務關系,只能簽訂勞務協議(合同),被辭退後,只能按照勞務協議的約定處理。當然,也可以同單位協商處理。

⑶ 退休返聘人員合同解除後有補償金嗎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依照相關法規,退休返聘人員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所以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要求補償金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⑷ 退休返聘人員辭退後,有補償嗎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的規定,即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目前我國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歲,依此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應視為勞動者勞動年齡的上限。勞動年齡的法定性表明勞動者勞動年齡根據法律的規定,而不受勞動者自身實際勞動能力影響。因此勞動者勞動年齡的法定年限屆滿之日,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

法律依據

《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
復函
江西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贛勞關〔1997〕2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於臨時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二、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
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
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三、關於內部退養的職工可否流動的問題。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的有關規定,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辦理內部退養是安置富餘職工的一項措施。職工辦理離崗退養手續後,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⑸ 退休返聘人員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提前30天嗎

如果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是需要的。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解除勞務關系需提前申請。

⑹ 退休返聘人員,勞務協議期限已過半個月之久,繼續在單位上班,但又不想續聘,請問可以直接解除勞務關系嗎

這個要向單位申明不想繼續應聘的理由,單位還是會理解並同意的!

⑺ 退休返聘人員可以隨時辭退嗎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可以隨時辭退,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簽訂了聘用合同,應該按照合同規定予以辭退。如果聘用合同約定了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應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予以支付;
2、如果不屬於上述情形,可以辭退退休返聘人員。
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 、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金。不符合退休條件的,應當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⑻ 退休返聘人員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而屬於勞務關系。因此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如果發生勞動爭議,按照侵權行為處理,不適用勞動關系的處理方式。不需要進行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⑼ 退休返聘人員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根據相關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產生的用工糾紛,適用勞動關系的相關適用法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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