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外來人員社保交不足十五年以後到了退休年齡怎麼樣
你這個問題涉及內容較多,請參考如下規定: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版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權辦法》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⑵ 上海外來人員綜合保險到退休年齡那裡領取
到戶口所在地辦理。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的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外來從業人員生存至規定領取年齡,被保險人可以到承保的保險公司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辦理申請領取老年補貼金的手續,帶好憑證、身份證以及被保險人的銀行或郵局的存摺卡。在被保險人辦妥申領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保險公司會將老年補貼金劃入被保險人的銀行或郵局存摺卡內。
如果外來從業人員在退休年齡前身故了,可以由受益人憑老年補貼憑證、受益人身份證明、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銀行卡,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老年補貼。
如果《老年補貼憑證》上的信息有誤,可以憑本人老年補貼憑證、身份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區縣外來從業人員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信息變更。
⑶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在退休後的退休金上怎樣算
按上以年度的居民年平均收入*60%*7%*12
以2009年為例:3292*60%=1975 1975*7%=138.25 138.25*12=1659元
也就是說,09年你的那張能拿到1659元
這點錢即使你今後退休了,那會兒消費水平都高了 ,你靠這點養老金養老,怎麼可能夠用。
看了你資料,要是能通過努力辦理到社會保險,你就努力吧,綜合保險和社會保險簡直天壤之別。
當然,要是你不想在上海長期工作,已經在自己的戶口所在地辦理了社會保險,那倒也無所謂,所正這個綜合保險,每個月的246.9元都是公司全額支付的。
如果你想在上海長期工作,建議你爭取辦到社會保險,2009年7月1日新政策不知道你是否知道,
根據有關規定,從2009年7月1日起,與屬於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與屬於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省市非城鎮戶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具有專業技術職稱;
2、具有技師,高級技術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3、單位需要的其他專門技術人員等。
要是你不符合以上條件,你想在上海交四金,只要有辦到了居住證(非臨時居住證)都可辦理社會保險。
⑷ 上海外來人員退休,公司應給我辦那些手續
戶籍不在上海,如果到齡時你還在上海繳納城保,並且在上海的繳費年限至少滿10年,其它地方交的+在上海交的養老保險累計至少交滿15年,你單位就應該去參保地的社保中心給你辦理退休手續,次月你就可以拿養老金,不再繳費享受退休醫保待遇;如果在上海繳費不滿10年,到齡時你就要將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轉回上一個繳費滿10年的地方,如果都沒交滿10年的,就轉回老家,然後在老家辦理退休手續或是繼續繳費。
⑸ 上海市外來務工人員69.70年退休,養老保險是否有返回部份
摘要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屬於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當跨省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社保賬戶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社保賬戶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社保賬戶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⑹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社保不滿10年,轉回戶籍所在地需要什麼手續
回到戶籍地後需要繼續繳納社保(首先將上海的社保關系轉到戶籍地)。還要繳納社保5年,直到社保繳納期滿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金了。
⑺ 外地人在上海繳納社保到底能不能在上海退休
能,只要能持續繳費,法定退休年齡後,社保繳費年限滿足15年以上,你就可以在上海辦理退休手續,享受上海退休養老金待遇。
⑻ 外來人員在上海的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到了 退休年齡有什麼待遇或補助
上海的外來人員享受綜合保險,具體內容如下: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發布時間】020901
【關 鍵 字】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
【備 注】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
【正 文】
第一條 (目的)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含義)本辦法所稱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第四條 (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 (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 (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 (注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不在本市從業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繳費期限)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自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向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的繳納以三個月為一個周期,每次應當繳納三個月的綜合保險費。
第九條 (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7.5%。
第十條 (綜合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條 (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
綜合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佔。
綜合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享受待遇)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
第十四條 (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本市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條 (住院醫療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自負;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從業人員承擔20%。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第十六條 (老年補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
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第十七條 (辦理綜合保險待遇的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憑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或者老年補貼待遇的手續。
第十八條 (綜合保險金的支付)綜合保險金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
綜合保險金也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委託保險公司支付和運作。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承擔或者由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 (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綜合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實施細則)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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