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企業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最新方案如下:
據悉,從今年1月1日起,安徽將對2013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本次調整養老金繼續採取實行普遍調整和特殊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即:普遍調整養老金分為兩部分:一是每人每月增加95元,體現公平。二是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尾數不滿1年的按1年增加,鼓勵多繳多得。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提高水平,將2013年年滿70周歲—74周歲、75周歲—79周歲、80周歲—84周歲和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一次性另提高養老金標准,分別增加30元、50元、70元、90元,即由原來的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別提高到11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自2006年以來因年滿70周歲及以上(含2006年、2007年調整養老金時女性退休人員年滿60周歲)已享受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增加不足上述標準的,補足到上述標准。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將按照國家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目前,安徽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正在抓緊核對信息,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確保3月底前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
安徽企業退休養老金政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和執行時間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列入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範圍。參照機關同類人員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休人員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據有關規定按事業單位政策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前退休人員、原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不列入調整范圍。
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准
1.定額調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發。
3.高齡另增加養老金部分: 2015年年齡在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以前年度已經享受過高齡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達不到此標準的,分別補齊到此標准)。
4.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資金列支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各地養老保險歷年結余基金中支付,結余不足的按省級統籌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統籌考慮。未參保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於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兌現到位,並確保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要准確把握政策,正確引導輿論,耐心細致做好政策咨詢解釋工作。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和執行時間
凡2013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列入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範圍。參照機關同類人員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休人員和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照規定按事業單位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前退休人員、原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不列入調整范圍。
調整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准
1.每人每月增加95元。
2.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月另增2元,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發。
3.將2013年年滿70周歲至74周歲、75周歲至79周歲、80周歲至84周歲和85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一次性另增加基本養老金標准,由原來的每月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l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以前年度已經享受過高齡另增加基本養老金,但達不到此標準的,補齊到此標准。
4.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資金列支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各地養老保險歷年結余基金支付,結余不足的按省級統籌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統籌考慮。未參保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於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兌現到位,並確保調整後的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2.各地要准確把握政策,正確引導輿論,並注意收集群眾意見。要提前制定接待預案,遇有群眾咨詢政策和反映問題要及時耐心解釋。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3.各市應自3月25日起,在每日下午5點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中心報送本地(含所屬各縣)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進度情況,直至調整工作全部結束。基本養老金調整結束後一周內,將調整情況匯總表及工作總結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⑵ 安徽省企業職工退休工資標准
企業職工的退休工資也就是通常意義所說的養老金,養老金是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計算的: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l%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企業職工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從1995年起(這個是我省的,其它省可能不是1995年)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公式為: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l/Al+a2/A2+……+an/An)÷N
公式中,al、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
Al、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系數
早地當地開展養老保險之前工作,還要有過渡性養老金。
⑶ 請問:安徽省2019年企業退休人員是從哪個月開始漲的工資,謝謝!
你19年退休,不能給你漲工資,你得要是長話得今年今年漲不漲還不知道呢?國家有難,你要18年退休的話,18年12月31號對919年你也能長,19年退休,漲不上工資,當年退休不給漲
⑷ 安徽省人社廳去年企業職工退休工資待遇標准錯了吧
我個人覺得這是不會壓錯的。因為在退休企業職工是有一個公式的。家裡基礎養老金再加上國家給你補的,你自己交的錢。出生39就是你每月開的工資是不會差的。
⑸ 2018安微省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細則安徽省企業退休養老金
直到今日國家尚未公布2o18年養老金上調框架方案,全國包括安徽省在內的各省市也就無法制定自省的細則。只有等到國家的正式方案下達後各省才會開始運作,將補發的養老金發至退休人員手中。時間早者也要到6,7月份去了,甚至8,9月份發放到位也是有的。耐心等吧!快了!
⑹ 安徽省企業退休人員工資怎麼調整
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三部分。定額調整主要體現公平,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都增加40元。掛鉤調整主要體現激勵,與本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本人2016年底養老金水平雙掛鉤,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5%。傾斜調整主要體現對退休早、養老金水平偏低的高齡退休人員的統籌照顧,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至74周歲、75周歲至79周歲、80周歲至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自2006年以來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已經享受過高齡傾斜,但達不到此標準的,本次不是直接按此標准增加,而是分別補齊到此標准);對上述年齡段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90元、140元和180元(
⑺ 安徽省各城市企業退休工資一樣嗎
不一樣,主要看你之前的崗位,比如事業單位還是普通企業,什麼類型的退休,內退還是什麼
⑻ 安徽省企業退休職工工齡怎麼計算
企業職工計算基本養老金不是按工齡,是按照繳費年限。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職工在行政機關和國有、縣以上集體企事業單位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 年限,與之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國務院
《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國發[1995]6號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木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 年限。
⑼ 安徽企業退休養老金如何計算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l%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從1995年起(這個是我省的,其它省可能不是1995年)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與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公式為: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l/Al+a2/A2+……+an/An)÷N
公式中,al、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繳費工資額;
Al、A2……An為參保人員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N為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系數
早地當地開展養老保險之前工作,還要有過渡性養老金。
⑽ 安徽省企業退休人員去逝如何領取安葬費等事宜
自2011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仍按原安徽省勞動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4〕193號)規定,領取喪葬費、一次性困難補助。
關於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秘[2004]193號
各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行業統籌單位:
為保障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就調整企業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
職工死亡時,其家庭成員中無工資、養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無勞動能力,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對象:
1、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經地級市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下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亡職工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無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
3、死亡職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職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職工死亡撫恤費項目和標准
1、喪葬補助費: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 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 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今後隨死者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同步調整。
4、按上述規定執行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准,如低於省勞動保障廳勞社秘[2000]311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可按311號文件規定標准執行,今後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時沖減。
5、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後,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條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規定標准發給撫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無依靠孤獨供養直系親屬,除按規定標准發給撫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職工死亡撫恤費的支付
1、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2、城鎮各類企業在職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3、對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的參保企業,原由企業支付的撫恤金從企業資產清算費用中按供養直系親屬的平均余命或供養年限計算一次性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仍應繼續發給的撫恤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補助和撫恤金發放按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執行。
四、遺屬保險業務管理
1、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撫恤的政策執行和監督,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遺屬撫恤資格審查、驗證、撫恤金發放等日常管理。
2、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單位或死亡職工居住地社區的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應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依照政策規定向當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領取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撫恤金,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
3、撫恤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就業和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每年要對領取撫恤金的人員條件進行一次認證,並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認證情況,具體事宜由當地政府規定。
五、其他
1、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2、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或勞教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刑滿釋放或解教後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准恢復享受撫恤金。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遺屬和供養直系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准高於因病非因工死亡補助費和撫恤金標準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各項補助費和撫恤金,低於標準的予以補齊或享受。
4、本通知從2004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撫恤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今後,國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