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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退休人員喪葬費2015新規定

發布時間:2022-01-30 03:20:50

⑴ 2015最新退休工人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

沒有最新規定,仍適用兩個六千規定,請直接與原單位聯系。

⑵ 陝西省企業離休幹部喪葬費標准

4000元。陝人發【 2008 】 171 號
2008.8.15
非農業人口: 280 元 / 月
調整標准後,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版性補貼不再執行。權
三、喪葬費標准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喪葬費標准
項 目
標 准
文 件 依 據
執行時間
廳級及以上幹部(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幹部)

4000 元
陝人發【 2008 】 171 號
2008.8.15
其他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3500 元
陝辦發【 1989 】 58 號文件規定:工作人員逝世後的喪葬費,包括購買骨灰盒、衣服、遺體處理(含接屍、冷藏、殯殮、火化等)、發訃告和租用花圈、禮堂、休息室等項費用和其它零星開支。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四、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撫恤金標准
1 、國家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撫恤金標准

⑶ 陝西省企業職工喪葬費撫恤金的辦理程序及標准

1,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陝勞社發[2008]82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好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的基本生活,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喪葬費及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喪葬費標准
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二、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
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三、條件、范圍和支付渠道
遺屬的條件、范圍及喪葬費、生活困難補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2,撫恤金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而言的,企業職工沒有該項撫恤金。

⑷ 陝西省退休職工喪葬費

法律分析:喪葬費標准為,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⑸ 西安市退休員工的喪葬費標准

根據省市規定:「員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3500元,包干使用,節約部分回歸死者親屬,超支部分由親答屬自理。」喪葬費包括購置骨灰盒、壽衣、遺體處理、發訃告、租用花圈、禮堂、休息室等項全部喪葬費用,超支部分由親屬自理。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1、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
2、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一)年滿18周歲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死亡人員原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按每月410元標准發給生活困難補助。
退休職工死亡後,單位應按規定發放撫恤金和喪葬費.國家標准統一規定,20個月生前的基本工資作為撫恤金.

⑹ 陝西省機關單位退休幹部死亡土葬後有撫恤金和喪葬費嗎

有的。

公務員退休人員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1、喪葬費:根據甘人事〔1999〕123號文件精神,從1999年10月起,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在職人員)人員死亡喪葬費調整為1200元。

2、撫恤金: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

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3、臨時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依據省委辦發〔1982〕47號和甘老字〔1987〕28號文件精神,一次性發給死者生前3個月的全額工資(退休費)作為臨時性遺屬生活補助。

(6)陝西退休人員喪葬費2015新規定擴展閱讀: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2、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⑺ 陝西省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病故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7)陝西退休人員喪葬費2015新規定擴展閱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⑻ 陝西退休職工喪葬費標準是多少應由哪個部門支付

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8]82號)規定,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調整為: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准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陝西退休職工的喪葬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⑼ 陝西省企業退休人員去世喪葬費領取程序

項目名稱
申領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
辦理對象
已死亡企業退休人員之直系親屬
提交材料
1、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醫院的「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退休人員生前領取養老金的銀行存摺;
3、直系親屬領款人(按繼承順序)的有效證明材料:
①與退休人員同一戶口的憑戶口原件,
②與退休人員不同戶口的需由退休人員生前所在社區居委會證明直系親屬關系,
③領款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④領款人不能親自領款的,還需提供委託書(委託他人代領)和代領人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辦事依據
《廈門市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試行辦法》;《廈門市企業離退休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暫行辦法》
辦理機構
請帶如下資料到退休人員生前屬地管理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申報。
受理地點
廈門市蓮濱里28-33號一樓接待大廳.
聯系電話
5377210
辦理時間
正常工作日。
備注
領款地:1.市屬企業在長青路191號(廈門市勞動力大廈)三樓社保中心待遇審核科;2.區屬企業在禾祥東路168號一樓。

⑽ 陝西省國有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喪葬費如何領

陝西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最新規定:

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者不工作死亡後,按照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的有關處理方式支付。

1.喪葬費用:部門及以上職工(包括經批准辦公級待遇的員工)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葬禮費用以乾燥方式使用,部分節省的費用由親屬擁有。

2.一次性養老金:一次性養老金的金額根據員工死亡的性質確定。如果患者因病去世,根據員工的疾病,10個月的工資將支付給犧牲時犧牲20個月的人。支付工資額;如果它被批准為革命烈士,則在犧牲時的40個月工資時發行。

(10)陝西退休人員喪葬費2015新規定擴展閱讀:

第七條按本規定第六條發給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和救濟費,發至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為止。

第八條供養直系親屬的確認,按《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確定;夫妻雙方供養的獨生子女,可按死亡一方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待遇。

第九條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和條件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從供養人數和條件改變的下月起,改變撫恤費和救濟費的發放數額。

第十條職工離、退休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死亡的待遇相同。
因病退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與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相同。

第十一條職工因工死亡後,由企業通知前來處理喪事的直系親屬,可報銷一次二個人以內的往返車船費。

第十二條在本辦法施行前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所領取的救濟費或撫恤費低於本規定標準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發布的《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規定》,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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