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員經商辦企業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㈡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不得創辦商業企業,不得在商業企業中任職,不得從事商品交易中介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稀缺商品,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不得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領導職務(包括榮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不得聘用。
拓展資料:
1、公務員退休後兩年內或者退休後三年內不得經營與其原職務有關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擔任縣廳級以上領導成員或者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聘任。辭職後三年內不得聘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在辭職後兩年內不得聘用,不得從事與原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活動。2、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原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由原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勞動者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退還勞動者,並處以一萬元以上的罰款。根據情節輕重,被處罰人在接收單位的違法所得的一倍但不超過五倍。
3、根據公務員法,想要考公務員應具備的條件包括:中國國籍;至少18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 18 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具有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㈢ 對黨和國家機關離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有何具體規定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中央有關部門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2)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3)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4)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生產,進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學、寫作、翻譯,以及從事為改善機關後勤服務而開辦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等經營服務活動,繼續按中發[1984]27號文件酌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合理報酬,嚴格照章納稅,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變。
(5)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對違反規定的退休幹部,其原所在機關應及時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要追究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執行規定的情況。機關黨組織和企業黨組織,要切實負起監督的責任。
(6)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縣以上工會、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的退休幹部。
㈣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㈤ 九十年代事業單位幹部可以經商辦企業的文件規定
摘要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可以經商,這是有明文規定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
㈥ 退休幹部經商有什麼規定
摘要 一些地方會出台一些細則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進行具體規定:
㈦ 新條例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如何規定
新條例對於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黨員幹部版經商辦企業進行了權規定: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㈧ 嚴禁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 都有什麼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後,黨政機關辦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停辦或者同黨政機關脫鉤;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大多數已經回到機關工作或辭去黨政職務。
但是,這股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有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仍採取各種手法繼續經商、辦企業;有的黨政領導幹部還繼續兼任企業職務;有的家屬利用領導幹部的關系及影響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
特別是牽涉到某些領導幹部的問題,至今得不到應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很大。為了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現對幾個有關問題進一步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我國《公務員法》、《法官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我國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公務員不能從經營性活動中獲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結,杜絕商人借用權力牟利。
這些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私法上的行為,在效力後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製裁的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規定是指在它被違反後,當事人所預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會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規定。
《公務員法》和《法官法》都屬於公法范圍,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規范,不能對私法領域的活動產生效力性的強制。
公務員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可以成為的股東,其所簽訂的入股協議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務員股東不能享有分紅或者獲得投資報酬的權利。
(8)離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文件規定擴展閱讀:
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從政行為、樹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良好形象,根據省委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於在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中深化正風肅紀工作切實解決「四風」突出問題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國稅局、州地稅局正在對全州各級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包括領導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四、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五、如經查實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參與違規經商辦企業,將依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紀政紀法規對領導幹部本人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所在縣和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㈨ 幹部退休3年不得經商
新條例對於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進行了規定: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一些地方會出台一些細則對黨員幹部退休後經商辦企業進行具體規定:
離退休後經商辦企業要遵守相關規定。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的地區和原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根據相關規定,這方面的時限要求一般是離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內。
㈩ 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有何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
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幹部經商辦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方針。機關退休(含離休,下同)幹部從事經商活動,容易助長官商不分,使有的人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和影響參與倒賣活動,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滋生腐敗現象,必須堅決制止。為了保持黨政機關的清正廉潔,保證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揮老幹部的表率作用,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在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機關在職幹部經商辦企業的同時,對縣以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興辦商業性企業,不得到這類企業任職,不得在商品買賣中居間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倒賣生產資料和緊俏商品,不得向有關單位索要國家的物資,不得進行金融活動。
二、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擔任任何領導職務(含名譽職務)和其他管理職務,企業也不得聘請他們任職。已經任職的,必須辭去職務。
三、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可以應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業性企業任職,但到本人原所在機關主管的行業和企業任職,必須在辦理退休手續滿兩年以後。到這些企業任職的,要經所在機關退休幹部管理部門批准,並與聘用單位簽訂合同。
退休幹部應聘到這些企業任職期間,原所在機關應即中止其享受的各項生活待遇,改由企業負責。本人在企業所得報酬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其原工資與原機關幹部平均獎金之和。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應向原機關如實呈報自己的收入。按此規定執行的,在退出企業後由原機關恢復其原生活待遇;不按此規定執行的,應取消其退休待遇,並不再恢復。
四、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幹部從事養殖業、種植業生產,進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學、寫作、翻譯,以及從事為改善機關後勤服務而開辦小賣部、洗衣房、理發室等經營服務活動,繼續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合理報酬,嚴格照章納稅,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變。
五、黨和國家機關要加強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規定的退休幹部,其原所在機關應及時糾正;不按規定糾正的,要追究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退休幹部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監察、紀檢等部門,要經常檢查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機關黨組織和企業黨組織,要切實負起監督的責任。
六、本規定同時適用於縣以上工會、婦聯、共青團、文聯以及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的退休幹部。
軍隊機關的退休幹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由中央軍委參照本規定製定具體辦法。
參考:人民網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71387/71590/4855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