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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退休職工死亡補

發布時間:2022-01-20 12:00:00

A. 重慶市退休職工去世後撫血金和遺孀補助各是多少請盡量給出明確文件同問,重慶北碚區企業退休職工去世了

摘要 標准調整為: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後,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救濟金,標准為死者15個月工資(或本人基本養老金)。

B. 重慶市關於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算方法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8〕97號

(2)重慶市退休職工死亡補擴展閱讀:

撫恤金相關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C.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享受哪些待遇

退休職工後死亡後.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也就是說當月仍應該領取).
撫恤金按本人死亡時的養老金為標准發給7個月.並發給2000元的喪葬補助金(需持火化證).由其親屬持該職工的火化證.死亡證明等的原件.復印件到所轄地社保局領取,

D.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單位應給哪些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的規定,職工退休回後死亡時,除由勞動保答險基金項下按本企業職工2個月平均工資付給其直系親屬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6個月工資;2人者,為死者本人9個月工資;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12個月工資。

(4)重慶市退休職工死亡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第二條甲款關於「有工人職員100人以上」的規定,系指工廠、礦場本身的工人職員人數而言,其業務管理機關及附屬單位人數不包括在內。

在計算人數時,應包括工資制、供給制人員及學徒、臨時工(臨時性的建築工人及搬運工人除外)、試用人員在內。

E. 退休職工去世後補多少個月工資

退休職工去世後補多少個月工資?

公務員是發40個月的退休養老金,而一些事業單位是發20個月色退休養老金,不同的企業,所發放的金額也是有所不同的。

一般大部分的城市都是發的10個月的退休養老金,但是一些比較好的一些城市則是分20個月或者15個月的退休養老金,具體是根據每個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來定的。

以北京市為例: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發布的京人社公發[2012]194號文件:《關於我市機關在職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機關(含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下同)工作人員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 因公犧牲人員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加本人生前 40個月 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病故人員的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 加本人生前 40個月 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 」。

以重慶市為例:

根據民發〔2011〕192號、渝人社發〔2012〕40號文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 加本人生前 40個月 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根據人社部發〔2008〕42號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病故為本人生前 20個月 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F. 重慶地區退休工人死亡補助金和傷葬費是多少,在哪裡領

重慶市關於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
、退休職工後死亡後,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也就是說當月仍應該領取),
撫恤金按本人死亡時的養老金為標准發給7個月,並發給2000元的喪葬補助金(需持火化證),由其親屬持該職工的火化證、死亡證明等的原件、復印件到所轄地社保局領取;
沒有領取139個月退休金的職工死亡,其賬戶余額退休金,死者家屬可以繼承。

G. 渝中區退休職工領死亡撫恤金在什麼地方,需要什麼手續。

退休職工死亡,領取死亡撫恤金需要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辦理。


渝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重慶市渝中區和平路211號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H.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領取喪葬費,撫恤金有什麼程序,要帶哪些證件

第一 帶上社會保險卡 身份證相關的死亡證 相關的戶口本

第二 還有繼承人或者相關經辦人的身份證 戶口本 以及一切相關的證明 都可以辦理

第三 一般這樣的問題可以問下相關的單位人事部門

第四 還有相關的社會保險中心 電話12333

第五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准確

第六 祝福 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I.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

您好,這是從重慶市政府網上下載的相關信息,希望對您有幫助。

關於貫徹執行《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渝勞社辦發[2001]8號 (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局,市級有關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4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於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 200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規定處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可繼續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並以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暫行規定》的標准執行。

二、職工本人工資,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口徑,按職工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三、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在按規定應實行火葬的地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費。

企業所在地尚未具備火葬條件,或者當地是按少數民族習俗安葬的,喪葬費可暫按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後,從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可繼續享受。

五、死者生活供養的直系親屬凡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其生活困難補助金應從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發給。在企業按照我市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後,死者家屬不接受企業處理決定的,企業則從其接受處理決定之月起發給有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六、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養條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應與企業合理負擔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企業可根據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數和收入狀況,按照《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50%至75%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七、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供養直系親屬,應以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其直系親屬是否具備供養條件來確定。在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當時,其直系親屬不具備供養條件的,以後達到供養條件時,不能再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八、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以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但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在市外的,應以死者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計算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21元。

十、《暫行規定》中的「退職人員」,是指按照國家和我市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十一、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十二、職工調動工作,在調動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應由調入企業發給。

十三、職工或退休人員因民航,鐵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關單位給予的賠償費(補償費)數額高於其直系親屬和供養直系親屬按《暫行規定》應享受的死亡待遇標准時,企業不再發給死亡待遇;低於《暫行規定》標準的,企業應補足。其中,對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之規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企業應根據有關單位給予的賠償費(補償費)減去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後的余額,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推算出給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時間,並從推算出的發放時間起,發給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企業用自有資金為職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險,職工死亡後,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費用由企業掌握,企業再按《暫行規定》的標准發給死亡待遇。

十四、 職工及退休人員自殺死亡,除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畏罪自殺不發給死亡待遇外,確屬其他原因自殺死亡的,可比照《暫行規定》發給死亡待遇。

十五、 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因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而死亡的職工及退休人員,不予發給死亡待遇。

十六、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職工死亡時,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十七、 有計劃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的職工死亡時,在此之前已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接受了各種處罰,繳清了計劃外生育費的,可將計劃外超生子女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有關死亡待遇;職工死亡之後,再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接受各種處罰,繳納計劃外生育費的,其計劃外超生子女不能補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有關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可從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續的第10個月起,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待遇。

十八、 職工及配偶均系獨生子女,且配偶無經濟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規定的供養條件的,可將雙方的父母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死亡待遇。職工及其配偶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職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則不應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反之,已將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其本人的父母則不應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

十九、 死亡職工原配偶是有勞動能力的農民,一般至少應供養一個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獨生子女除外)。農村專業戶或能基本計算收入總額的,以及低於當地一般農民生活水平的貧困戶,則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其供養人數及負擔的生活費。

二十、 喪葬費發給主要負責辦理後事的死者直系親屬(或親屬),若死者後事完全由本單位辦理的,可不再發給喪葬費。但屬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喪葬費支付給單位;一次性救濟金的發放對象及順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一、 供養直系親屬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隨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二十二、 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試用期內死亡的,應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二十三、 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協議有效期間死亡,如已按協議內容繳清了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按照《暫行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如未按協議內容繳清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則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二十四、 職工在從事第二職業期間和退休人員在外單位聘用期間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原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不再發給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十五、 職工在借調工作期間非因工死亡,應按借調協議辦理,如借調協議對此未約定的,應由原企業發給死亡待遇。

二十六、 非國有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企業應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規定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是否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企業自主確定。但對2000年6月30日前已領取,並且2000年7月1日後仍符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應繼續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止。

發布日期:20010110 執行日期:200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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