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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追究處分年齡

發布時間:2022-01-19 17:45:39

Ⅰ 公務員被雙規期間剛好達到退休年齡,怎麼辦

等待權威結論。
咨詢雙規的人,
謝謝你的提問

Ⅱ 退休職工責任追究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復函》勞辦發(1997)24號「關於職工因版經濟問題在權達到退休年齡前未能證實其所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而在已超過退休年齡後才得到確認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這類人員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或要求職工進行賠償後再辦理退休手續,但不宜給予開除處分。」

Ⅲ 已退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有啥影響

黨內警告抄處分是黨紀處分,在襲黨紀處分裡面是最輕的處分,還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留黨察看處分等,黨紀處分和刑事追訴兩者之間是由區別的,黨員違紀是沒有追溯時效的,也就是說任何時候發現有違紀行為都是可以給予黨紀處分的,而刑事責任是由追溯時效的,超過了追溯時效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了。對於黨員來說如果退休了被發現有違紀行為,紀委應該立案調查,再根據調查結果給予處分,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說明違紀性質不嚴重,警告處分是輕處分,對工資福利待遇沒有任何影響,但是在政治上是一個污點。

Ⅳ 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復函

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
瓊人勞保函[1999]187號
(有效)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會《關於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請示》(海勞仲裁[1999]0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該退休。勞動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完結,已經達到退休條件的,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其辦理退休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應及時為勞動者補辦退休手續。二、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的問題,按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29號)關於「企業退休人員已經退出公職,不屬於企業在職職工范圍,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不適用於企業退休人員,即:企業不能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規定辦理

Ⅳ 到退休年齡了此人犯罪進了看守所,應該怎麼辦

到退休年齡犯罪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正常情況收監服刑改造。
沒有到年齡,從拘捕之日予以開除;如果涉及到養老金,交夠十五年以上,在服刑期間中止發放;釋放後繼續發放。

Ⅵ 退休人員能否給予行政處分

公務員退休後就已退出了公務員隊伍,故不宜對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但是但監察部於2001年月13日頒發了《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1)、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2)、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1、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2、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6)退休人員追究處分年齡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行政處分包括: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Ⅶ 當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企業對其以前的錯誤給予行政處理發生的爭議應如何處理

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疑難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47號)的規定版,要求企業對已到達權退休年齡的職工,應予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勞動關系,對其以前所犯錯誤未及時依法處理的,則不得予以處理,比如對該職工予以除名、辭退、開除等。另外,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29號)的規定,退休人員不能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件》,困此,用人單位不能對退休人員再實施各種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理。

Ⅷ 退休人員受黨紀處分退休待遇有影響嗎

有影響。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8)退休人員追究處分年齡擴展閱讀:

黨紀處分、政紀處分都是影響公職人員工資待遇的重要因素。這種影響的大小也因處分輕重有所不同,歸納起來,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黨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的原則性規定。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時,必須降低一級以上的職務;受留黨察看時,其職級和工資的降幅一般應大於相同職級撤職處分者;受開除黨籍處分但未給予行政開除時,其職級和工資待遇的降幅一般大於相同職級受留黨察看處分者。

第二,政紀處分對工資待遇影響的原則性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三,降低工資待遇的不同情形及規則。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和撤銷職級待遇,下同)和行政降級以上(含降級)處分的人員,辦理降低職務級別、降低工資手續。

第四,各種處分對工資待遇的具體影響。受降級處分的人員,降低一級以上(含一級)級別工資,從處分的下月起按新級別發放工資;如果其級別工資在本職務已經是最低級別的,那麼可以降低一檔以上(含一檔)職務工資檔次。

受撤職處分,應同時降低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從受處分的下月起,其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同等條件大多數人員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新確定的職務工資額應低於原任職務工資額。

級別工資應降低一級(含一級)以上,若降低級別工資後其級別工資仍高於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的,須按新任職務最高級別工資執行。

受開除處分的人員,自處分之日起,解除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人事行政關系,從受處分的下月起停發工資。

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工作人員,解除處分後,其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下年起重新計算。

Ⅸ 公務人員退休前犯罪並處判刑,到退休年齡可以領退休金嗎

不一定,看判刑是怎麼判的,如果是公訴案件會提的,開除公職就沒有退休了,將來低保過日子。

Ⅹ 對退休人員如何使用黨紀處分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

第二十七條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

01

關於立案依據。

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並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

02

關於「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

《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和《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相應按月發給退休公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其他待遇則可以相應調整,故《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將《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為「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里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醫療、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據以上情況,對退休的公職人員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可以相應降低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並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處理時系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在送達其所在單位和相應人事部門的黨紀處分通知書中一並寫明上述待遇調整事項,由其所在單位按程序辦理;若其在處理時已非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可以作出《關於對×××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的處理決定》,文書格式可以參照製作政務處分決定書的要求,其中需寫明「依照《政務處分法》第××條(處理依據)等規定,本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但鑒於×××已經退休,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在其中要告知被處理人的救濟權利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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