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慶市自然死亡撫恤金的問題
一般是發10個月的工資
『貳』 重慶撫恤金發放標准
民發[2007]64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目前的最新標準是: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准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離退休費),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滿16周歲但仍在大中小學就讀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
不要只顧著撫恤金和喪葬費,後面這個遺屬補助每人每月有幾百元呢(具體標准各地都不同,共分為5類地區標准,你是哪個區的自己到當地人事局查查)!自己看看是否有符合條件的,要及時申請!
如果死者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則遺屬每月補助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如果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兼有前兩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如果有多名遺屬申請補助,則全部遺屬的每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退休金。
遺屬領取撫恤金時,要提供死者遺體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領取人的身份證、戶口薄(領取人戶口要與死者戶口在同一個本子)交給死者原單位,單位自然會派人去當地人事局填表審批,下個月撫恤金就能到位。
還有,你說的這個3000多元應該是退休費,其中還包含了津補貼,而不是「基本退休金」。除去了津補貼(一般都是六七百元)就是基本退休金了,撫恤金和喪葬費總共補23個月,自己乘乘看,是多少?
希望能幫到你。
『叄』 重慶地區退休工人死亡補助金和傷葬費是多少,在哪裡領
重慶市關於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
、退休職工後死亡後,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也就是說當月仍應該領取),
撫恤金按本人死亡時的養老金為標准發給7個月,並發給2000元的喪葬補助金(需持火化證),由其親屬持該職工的火化證、死亡證明等的原件、復印件到所轄地社保局領取;
沒有領取139個月退休金的職工死亡,其賬戶余額退休金,死者家屬可以繼承。
『肆』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領取喪葬費,撫恤金有什麼程序,要帶哪些證件
第一 帶上社會保險卡 身份證相關的死亡證 相關的戶口本
第二 還有繼承人或者相關經辦人的身份證 戶口本 以及一切相關的證明 都可以辦理
第三 一般這樣的問題可以問下相關的單位人事部門
第四 還有相關的社會保險中心 電話12333
第五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准確
第六 祝福 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伍』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
您好,這是從重慶市政府網上下載的相關信息,希望對您有幫助。
關於貫徹執行《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渝勞社辦發[2001]8號 (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局,市級有關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0]42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於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貫徹執行中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 200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死亡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規定處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可繼續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並以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暫行規定》的標准執行。
二、職工本人工資,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口徑,按職工死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三、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在按規定應實行火葬的地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費。
企業所在地尚未具備火葬條件,或者當地是按少數民族習俗安葬的,喪葬費可暫按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後,從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可繼續享受。
五、死者生活供養的直系親屬凡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其生活困難補助金應從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發給。在企業按照我市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後,死者家屬不接受企業處理決定的,企業則從其接受處理決定之月起發給有關待遇,過去的不予補發。
六、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養條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應與企業合理負擔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企業可根據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數和收入狀況,按照《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50%至75%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七、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供養直系親屬,應以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其直系親屬是否具備供養條件來確定。在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的當時,其直系親屬不具備供養條件的,以後達到供養條件時,不能再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八、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以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但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在市外的,應以死者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計算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221元。
十、《暫行規定》中的「退職人員」,是指按照國家和我市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十一、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十二、職工調動工作,在調動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應由調入企業發給。
十三、職工或退休人員因民航,鐵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關單位給予的賠償費(補償費)數額高於其直系親屬和供養直系親屬按《暫行規定》應享受的死亡待遇標准時,企業不再發給死亡待遇;低於《暫行規定》標準的,企業應補足。其中,對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之規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企業應根據有關單位給予的賠償費(補償費)減去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後的余額,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推算出給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時間,並從推算出的發放時間起,發給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企業用自有資金為職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險,職工死亡後,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費用由企業掌握,企業再按《暫行規定》的標准發給死亡待遇。
十四、 職工及退休人員自殺死亡,除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畏罪自殺不發給死亡待遇外,確屬其他原因自殺死亡的,可比照《暫行規定》發給死亡待遇。
十五、 經司法機關認(裁)定為因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而死亡的職工及退休人員,不予發給死亡待遇。
十六、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職工死亡時,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十七、 有計劃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的職工死亡時,在此之前已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接受了各種處罰,繳清了計劃外生育費的,可將計劃外超生子女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有關死亡待遇;職工死亡之後,再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規定接受各種處罰,繳納計劃外生育費的,其計劃外超生子女不能補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有關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可從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續的第10個月起,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待遇。
十八、 職工及配偶均系獨生子女,且配偶無經濟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規定的供養條件的,可將雙方的父母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有關死亡待遇。職工及其配偶僅一方是獨生子女的,職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則不應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反之,已將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的,其本人的父母則不應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
十九、 死亡職工原配偶是有勞動能力的農民,一般至少應供養一個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獨生子女除外)。農村專業戶或能基本計算收入總額的,以及低於當地一般農民生活水平的貧困戶,則應按實際情況確定其供養人數及負擔的生活費。
二十、 喪葬費發給主要負責辦理後事的死者直系親屬(或親屬),若死者後事完全由本單位辦理的,可不再發給喪葬費。但屬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社會保險機構應將喪葬費支付給單位;一次性救濟金的發放對象及順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二十一、 供養直系親屬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金標准,隨當地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相應調整。
二十二、 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試用期內死亡的,應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
二十三、 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在協議有效期間死亡,如已按協議內容繳清了各項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按照《暫行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只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如未按協議內容繳清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則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二十四、 職工在從事第二職業期間和退休人員在外單位聘用期間因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原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不再發給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十五、 職工在借調工作期間非因工死亡,應按借調協議辦理,如借調協議對此未約定的,應由原企業發給死亡待遇。
二十六、 非國有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後,企業應按《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的規定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是否發給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企業自主確定。但對2000年6月30日前已領取,並且2000年7月1日後仍符合領取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死者供養直系親屬,應繼續發至失去供養條件止。
發布日期:20010110 執行日期:20000701
『陸』 重慶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享受哪些待遇
退休職工後死亡後.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也就是說當月仍應該領取).
撫恤金按本人死亡時的養老金為標准發給7個月.並發給2000元的喪葬補助金(需持火化證).由其親屬持該職工的火化證.死亡證明等的原件.復印件到所轄地社保局領取,
『柒』 重慶退休職工死亡待遇:我母親是企業退休職工,80歲,工齡34年,現因病死亡。請問死亡撫恤金領取多少
是這樣規定的:
喪葬費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個月計發。
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企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其死亡時本人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
這是四川的標准,可能與重慶略有差別。
『捌』 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如何計算
一般為20個月的基本工資。
根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8)重慶市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擴展閱讀
撫恤金
撫恤金又稱撫恤費,是由國家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的費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負傷被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的,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應發給傷殘職工撫恤金,直至傷殘職工死亡時為止。在傷殘職工死亡後,已經發放而未用完部分及應當發放部分,屬於傷殘職工的遺產,可以繼承。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職工,因公死亡時,定期按一定標准發放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的撫恤金,直至受供養人成年或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撫恤金是發放給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的,因此,屬於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死亡職工的遺產由所有繼承人繼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撫恤費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單位應給受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一定數額的撫恤費。這些撫恤費是發放給受供養人的,屬於受供養人的財產,而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以遺產繼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軍人致殘、犧牲而發放的撫恤金依照我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軍人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的由部隊評定殘廢等級,發給殘廢軍人撫恤證和一次性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是發放給殘廢軍人的,屬於其個人的財產,在其死後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的,我國兵役法規定的應由國家一次性發給家屬一筆撫恤金;其家屬無勞動能力或者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的再由國家定期發給撫恤金,這些撫恤金屬於軍人家屬所有,軍人死後不能作為其遺產處理。
『玖』 有誰能提供重慶市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及喪葬費標准
中共貴州省委組織部
文件
貴 州 省 人 事 廳
黔人通[2007)117號
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機關事業單位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工作部門、各事業單位,中央在黔單位:
近幾年來,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作,在各級政府的關心下,補助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得到了相應的提高,遺屬的生活條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隨著我省各項事業的改革和發展,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發放辦法和標准已經不適應社會的需要。為此,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辦法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補助的原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本著「困難大多補助,困難小少補助,不困難不補助」的原則,幫助遺屬解決生活困難。
二、發放范圍
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對象,是指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依靠死亡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人員。
(一)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
(二)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齡未滿16周歲或雖已滿16周歲,尚在大中專、技工(職業高中)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死者生前供養的其他人員。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從死亡的下一個月起發給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標准
(一)老紅軍和副省級以上幹部的遺屬,每人每月570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和副廳級以上幹部的遺屬,每人每月410元;
(三)在保護國家財產或對敵斗爭中犧牲人員的遺屬,每人每月3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員的遺屬,每人每月280元一310元。
四、其他
(一)遺屬原系企業職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經調查核實確無經濟來源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按低限金額發給;對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遺屬,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低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補齊發給。
(二)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按低限金額發給。
(三)無依無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遺屬,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可在高限金額的基礎上加發20元。
(四)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處徒刑或被判處管制的,在此期間停止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父母無固定收入但其他子女有收入的,應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單位可視死者生前供養父母的狀況,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六)遺屬(配偶)再婚,供養關系發生變化,配偶不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根據遺屬經濟收入增減或享受補助人數的增減,及時予以增發、減發或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總額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資額。
五、辦理程序
機關、事業單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填寫《工作人員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屬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需附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鑒定材料),屬省直單位的, 由各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備案;屬市(州、地)、縣(市、區、特區) 的,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六、經費支出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發給。原單位撤銷或合並的,由主管部門或合並後的單位發給。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開支。
七、本通知從下文之月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貴州省人事廳 貴州省財政廳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貴州省人事廳辦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發
貴 州 省 民 政 廳
貴 州 省 人 事 廳
貴 州 省 財 政廳
黔人發〔2007〕29號
貴州省民政廳 人事廳 財政廳轉發《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市(州、地)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
現將《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民政廳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人事廳
二00 七年六月一日
主題詞:民政 撫恤 通知
抄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人事(幹部)部門。
貴州省民政廳辦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發
共印550份
民 政 廳
人 事 廳
財 政 廳
民發〔2007〕64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 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 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 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 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 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的崗位工資。
(二)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 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 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 駐外使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主題詞:民政 撫恤 通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人事(幹部)部門。
2007年5月15日印發
註:貴州的執行94年文件喪葬費為1600元加基礎工資+職務工資乘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