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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又在單位工傷死之賠償

發布時間:2022-01-18 19:26:19

『壹』 退休工人借用在單位急病死亡,單位怎樣補償

1、退休工人借用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按規定應視同工傷。但是,無論是工傷保險待遇,還是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只能享受一份,而不能享受雙份。因此,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因工受傷的,只能在工傷保險待遇與養老保險待遇中,選擇享受其中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此外,對那些已享受養老保險,但退休後未繳納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若工傷保險死亡待遇高於養老保險死亡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不足部分。
2、退休工人借用在單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用人單位不需要補償。

『貳』 受傷退休的工人後面工傷引起的死亡怎麼辦

受傷退休的工人後面工傷引起的死亡,屬於工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亡的待遇。

一、工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如果該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也不支付工亡待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叄』 退休職工返聘期間工作地點死亡補償

既然已經領取退休工資,那麼就屬於退休職工。退休職工在用人單專位上班,是與用屬人單位構成勞務關系,並非勞動關系,而適用工傷的條件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於你父親已經退休,與駕校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此次事故不構成工傷。但是,還是能適用《侵權責任法》來處理此案,首先需要醫院診斷,判斷你父親死亡的原因是否與所從事的工作有關及駕校和你父親自己對死亡各自的過錯程度。如果駕校存在過錯,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駕校無過錯,完全是由於你父親個人身體原因,那麼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駕校可以適當補償。
如果按照100%的賠償來講,你可以索賠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根據你們那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精神撫慰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肆』 退休返聘人員在單位死亡應該怎麼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也不能參加工傷保險。在工作中受傷或死亡,若與單位協商不成,只能通過民事途徑來解決,即直接到法院起訴單位要求人身傷害賠償。

『伍』 退休人員打工期間死亡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退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又應聘為員工的遭遇工傷事故的,應依法認定為工傷。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勞動關系和「工傷」認定問題,《工傷保險條例》未作出規定,但法律法規並未將退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又應聘為員工的排除在認定工傷的范圍之外。《勞動法》對勞動者資格的規定,除禁止使用童工外,並無其他限制條件,未禁止 60周歲以上的公民從事勞動,未禁止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憲法規定來看,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可以參加勞動,就可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衡量能否參加勞動的,是勞動能力而非年齡。所以,用人單位應對退休人員打工期間的死亡進行相應的補償。

『陸』 退休工人因工傷死亡賠償標准

視同工傷處理。

『柒』 退休職工遇工傷應該如何賠償

依照工傷待遇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捌』 退休返聘人員死亡,單位應該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玖』 工傷職工退休後死亡是按什麼標准賠償

工傷職工退休後,享受退休職工的待遇,身故後的喪葬費與退休職工的喪葬費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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