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休幹部離休費生活補貼有哪些文件哪些
1、離休幹部每年增發1-3個月基本離休費作為生活補貼。
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82〕62號)和縣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政局、人社局先和下發的《關於轉發〈關於提高離休幹部生活補貼標准和擴大發放范圍的通知〉》精神,紅軍每年增發3個月工資、抗日前期每年增發2個半月工資、抗日後期每年增發2個月工資,解放戰爭時期每年增發1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在每年一月份發給。(註:月工資為基本離休費)
2、每年底發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根據《中共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給我省離休幹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002年開始每年給離休幹部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省級每人每年1500元,廳級每人每年1300元,處級每人每年1000元,科級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當職務,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講師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發給。
3、護理費。
根據市委組織部、老幹部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等部門《關於提高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離休幹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500元,隨離休費每月發放,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4、特需經費。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16號)精神,離休幹部每人每年的1000元特需經費如按慣例發給離休幹部個人的,應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發給(從2016年元月起由原來的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5、參觀考察費。
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切實加強老幹部工作的通知》精神,對當年內未組織到市外參加考察的離休幹部,年底每人發給參觀考察費200元。
(1)享受國家財政保障的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離休幹部的范圍包括以下幾點: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軍隊的幹部;
2、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
3、在敵占區以及黨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
4、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5、離休年齡一般為60周歲,在一定職務以上的幹部為6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離休人員離休年齡,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6、在學術造詣和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暫緩離休,繼續從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簡單了,就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所以,簡單說,離休老幹部就是解放前參加革命工作,現在已經離職休養的老幹部。
2. 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經費如何解決
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和補差經費按原供給渠道保障,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申請,國家財政專項安排。新建住房所需資金,從國家財政安排的住房補貼和個人購房款中解決,離退休人員在購房時,其應享受的住房補貼在購房款中抵扣或直接撥給售房單位。第四、五批離退休幹部購買新建住房的住房補貼,主要從國家財政安排的建房經費中轉化。
3. 離休補貼屬於基本離休費嗎還是生活補貼或者是工資差額補貼
不包括。離休幹部工資包括:基本離休費,生活補貼,護理費,特需費,取暖費等等。
離休幹部: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3)享受國家財政保障的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規定,對新中國成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在其達到規定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實行離職休養制度。
其待遇是: 原工資照發,並根據本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按照離休前的標准工資,每人每年分別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同時給予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按規定可以開支的費用。
離休費用,其人員屬於企業單位的,由企業開支;非企業單位的,由國家預算撥款列支。但非企業單位的工人和易地安置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幹部,分別由居住地的縣級人事部門或負責管理幹部的組織、人事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4.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
兵團屬於企業單位,不是國家機關,按照企業人員死亡待遇發給,至於發多少,按照兵團的規定辦理,各地是不一樣的。
5.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等六部委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意見的通知》
中辦廳字【2000】61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意見》的通 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離休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在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歷史時期都作出了巨大貢獻。在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離休幹部,並發揮他們的作用,是黨和國家關於離休幹部工作的一項基本政策。落實離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離休幹部工作。在進一步落實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加強和改進離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時,要採取得力措施,認真落實他們的生活待遇,保證廣大離休幹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補發拖欠離休幹部的離休費、醫葯費,建立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是落實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重要舉措。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黨委、政府要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葯費按規定實報實銷。在中央財政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歷史拖欠一次性補發之後,今後不能再發生新的拖欠。對今後因工作不力再度發生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拖欠問題的地方和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情況,請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 務 院 辦 公 廳 2000年12月14日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意見
(2000年11月24日)
1982年建立幹部離退休制度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老幹部工作十分重視。各級黨委和政府為落實離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採取各種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近年來,有些地方和單位出現了拖欠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以下簡稱「兩費」)的情況,個別地方和企業拖欠「兩費」問題還比較嚴重。為妥善解決「兩費」拖欠問題,確保不再發生新的拖欠,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做好拖欠離休幹部「兩費」的補發工作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離休幹部「兩費」,由中央財政一次性予以補發。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拖欠的費用,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補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負責補發;企業拖欠的費用,中央財政予以專項補助,並通過各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專戶撥付給社會保險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負責補發。各地要確保中央財政補發的「兩費」及時、足額地發到離休幹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實情況,通過輿論和群眾進行監督。
二、通過建立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採取特殊政策、特殊辦法,確保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葯費按規定實報實銷。
(一)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機制。
1、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離休費由同級財政負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增收節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強管理等措施,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離休幹部離休費,並實行由財政統一集中支付。
2、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同級政府也要採取積極措施,確保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
3、規范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統籌項目。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保證足額發放。國家統一規定之外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具體解決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醫葯費保障機制。
1、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實行單獨統籌(即: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之外,專門對離休幹部實行的醫療保險統籌形式)。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 可維持現行資金渠道不變,也可納入單獨統籌;各地還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行之有效的離休幹部醫葯費保障形式。
2、離休幹部醫葯費實行單獨統籌的籌集水平,一般可按當地上年的離休幹部年人均醫葯費實際發生額,並考慮增減因素確定。具體標准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3、實行單獨統籌的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統籌資金,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統籌資金,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繳納,在原渠道列支。離休幹部醫葯費出現超支的,缺口部分經核實後由地方財政幫助解決。
4、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各地可以參照基本醫療保障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離休幹部就診、用葯、報銷等具體管理辦法,既要保證離休幹部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幹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財政支持機制。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離休幹部「兩費」的保障工作,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同級財政要採取積極措施,幫助解決離休幹部「兩費」問題,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離休幹部「兩費」資金缺口,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後,給予補助。
三、加強對離休幹部「兩費」落實工作的組織領導 離休幹部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在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歷史時期都做出了巨大貢獻。一次性補發拖欠的離休幹部「兩費」和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是落實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一項重要舉措。這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精心組織,統籌規劃,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保證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經貿委系統要協助做好企業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工作;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管理;組織、人事、老幹部工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確保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
6.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去世的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費等有多少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2、撫恤金一般是二十個月的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可以看出,2011年,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下發的文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進行調整,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此文件中沒有提及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依然執行2007年下發的規定: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撫恤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7. 關於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二)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 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入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
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 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8.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什麼條件可以享受補貼
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對部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豫人社[2017]74號)文件規定:
第一條、發放范圍
2014年9月30日前已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人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符合國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符合《河南省勞動廳河南省人事局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如何執行<關於西藏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的函》(豫勞險字(82)第33號)規定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處理。
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人員的范圍和計發比例細則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人員
1、獲得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戰斗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後獲得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及其他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國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統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三八紅旗手、全國青年突擊手(全國新長征突擊手)榮譽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3、獲得省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明確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部隊軍一級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稱號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5、維護或搶救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對敵斗爭中有特殊功績受到省政府通令嘉獎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為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和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學者、技術人員,河南省優秀專家,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為100%減去按照豫政[2006]74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2、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5%。
3、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三等獎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特等獎、一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兩個二等獎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4、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星火獎四等獎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星火獎中的二、三等獎,河南省實用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河南省發展研究獎)一、二等獎,河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二、三等獎者,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符合豫勞險字(82)第33號文件規定,退休時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5%;累計滿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10%。
(8)享受國家財政保障的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
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
9. 國家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頒發的通知(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企業離休人員能享受嗎
不能。這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
10. 離休幹部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具體如何計算
依照最新規則,離退休人員病故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規范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個月根本工資或根本離退休費。
法律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作保障局、財務局,中心和國家機關各部分、各直屬組織人事(幹部)部分: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勇士表揚法令》和國務院、中心軍委發布實施的《關於修正〈武士撫恤優待法令〉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規范。為習慣有關方針的改變,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告訴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規范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規范調整為:勇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自己生前40個月根本工資或根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生前40個月根本工資或根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途徑處理。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方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方法仍依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逝世一次性撫恤發放方法的告訴》(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則執行。
(10)享受國家財政保障的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撫恤金的分配:
在上述范圍的人員,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請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資或退休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內符合下面條件之一,才有資格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者滿16周歲但仍在大中小學就讀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0周歲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6周歲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6周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