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5退休工資新規定,我2015年2月退休能享受嗎
2015年企業職工增加養老金,當年2月份退休人員不能享受。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專《關屬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規定,2015年企業退休職工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對象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2015年2月份退休的不在其中。
但2015年2月退休的職工,由於退休時2014年職工工資收入等與基本養老金計算有關的數據尚未發布,仍然採用2013年數據計算,待2014年數據發布之後,會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並從退休之月起執行。
㈡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新政策出台了
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於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
按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於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於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准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㈢ 法院凍結了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合法啊,為什麼不合法,把錢還上法院就解除了,不然會一直凍到還清為止
㈣ 2015年機關退休人員怎樣補發什麼時間核定退休釡
各個省市的進展不一,有的省市已經兌現,有的省市還沒有出台文件,但是無論早晚,都是從2015年1月份補發。請放心。
㈤ 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怎樣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資與退休年齡有關。因為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等,並和上述因素成正比。
基本公式:基本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本息和÷120+調整系數,各地實際計發公式會有差別,以當地政策為准。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㈥ 法官退休後從事法律業務活動的規定,2015年退休,現要當仲裁員具備條件嗎
對退休後的法官擔任代理人和辯護人有限制,對擔任仲裁員沒有任何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㈦ 關於法院幹部離退休年齡的最新規定
法院幹部退來休年齡跟國家規定是統一源的,男職工滿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為退休年紀。法律依據如下: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㈧ 退休人員任職最新規定2015文件怎麼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我省將對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進行調整。這次調整共分為普調基本養老金和特調基本養老金兩大類。調整范圍包括,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以及符合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
普調基本養老金標准
1. 按全部繳費年限調整。退休(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2. 按繳費水平調整。在按第1項調整的基礎上,退休(職)人員辦理退休(職)審批手續時,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的平均繳費指數不滿1的,再增加20元/月;平均繳費指數等於大於1小於2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已經退休、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沒有繳費指數的,再增加26元/月;平均繳費指數等於大於2的,再增加32元/月。
3. 按退休(職)人員年齡調整。在按第1項和第2項調整的基礎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再增加20元/月;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再增加30元/月;滿80周歲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月。
特調基本養老金標准
1. 在普調的基礎上,在職期間經國家或本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按相應組織管理許可權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正高職稱退休(職)人員再增加60元/月;副高職稱(包括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退休(職)人員再增加50元/月。
2. 在普調和特調第1項的基礎上,195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職)人員,全部繳費年限滿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月;滿30年不滿35年的,再增加40元/月;不滿30年的,再增加30元/月。
3.在普調和特調第1項基礎上,已退休(職)的原工商業者(包括從原工商業者中分離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全部繳費年限滿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月;滿30年不滿35年的,再增加40元/月;不滿30年的,再增加30元。
何謂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此次企業退休(職)人員養老金調整標准中,有好幾項與個人平均繳費指數密切相關,那麼什麼是平均繳費指數?針對市民的疑問,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相關工作人員解釋說,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稱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它是由參保人每年的繳費基數除以當地上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得出當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如此每年計算一次,到退休時,把每年的繳費工資指數相加,然後再除以實際繳費年限得出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與養老金水平的高低密切相關,平均繳費工資指數高,養老金待遇就相應提高。
㈨ 臨安市16年退休工資怎麼調整臨安19樓
您好!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人員,都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養老金金額,調整的幅度是在2015年的基礎上平均上調6.5%,不管什麼時候發放,都從2016年1月份起補發。上海市已經於2016年6月15日發放到位,北京市已經在8月31日發放到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已經在2016年6月底之前把實施細則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後,最遲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發放到位,從2016年1月份起補發。臨安市也是9月30日發放到位。謝謝閱讀!
㈩ 法院退休人員有沒有職業年金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