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死亡後還可以開工資嗎
退休人員死亡後不可以繼續支付養老保險金,通常是死亡後的下個月, 就停止發放工資。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勞動部下發的《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中,對個人賬戶的繼承問題規定: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額為: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的比例。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可以繼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而不是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此外還規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⑵ 退休工人病故後是否有工資
退休工人病故後基本養老金發放到病故當月止。
退休工人病故的,回基本養老金發放到病答故當月止。其死亡待遇,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此有規定,一般由喪葬補助費、撫恤金(救濟金)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構成。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四川規定喪葬費為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救濟金為死亡退休職工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8個月,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按當地最低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執行;湖北省喪葬費和撫恤金分別為所在地、市、州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城鎮最多困難補助標准支付。
因此,對退休工人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退休職工死亡待遇,基本上是有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社會保險機構會依據政策規定結算。
⑶ 普通退休人員11月18日去世,12月還發工資嗎
摘要 退休老人退休以後不僅每月有一份穩定的養老金待遇放到個人賬戶中,老人去世以後也有一份「豐厚的待遇」可以發放。這部分待遇能發幾個月的「工資」(養老金)呢?
⑷ 老人退休這個月19號去世這個月公資還發嗎
退休職工死亡的,當月基本養老金照發,從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並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⑸ 退休人員本月10號拿工資,本月14號死亡還可以拿一個月的工資嗎
退休人員在本月10號拿工資,在本月14號死亡的不可以再拿工資了。因為就是在本月31號死亡的也就是本月工資,不能再多開了。
⑹ 我媽每月23日開退休工資 這個月30號去逝還能領下個月工資嗎
還能領到下個月的退休工資,然後就沒有了。
⑺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月30號去世,下月還能領工資嗎
退休人員死亡,下月停發養老金。
⑻ 退休人員去世後工資怎麼發放
退休職工死亡後,基本養老金應當發放到死亡當月止,近親屬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死亡,並進行死亡待遇結算。沒有及時申報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直發放基本養老金的,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死亡,退回多發放的基本養老金,領取喪葬費、撫恤金和個人賬戶余額。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員的家屬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的幾種待遇:
1、喪葬費
喪葬費的標准一般是當地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再乘以六,基本全國都有著統一標准。但是也有個別城市有著自己的相關規定,如深圳就有規定:繳費滿6個月的參保人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
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里的養老金余額
在買保險的時候,會出現很多的疑問,就比如說,如果自己買了15年的保險,但是退休後就發生了以外怎麼辦?那現在根據2018年的最新規定,參保的人員去世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即家屬可以代領。
3、撫恤金
企業的員工如果有家屬是由自己獨自撫養的,在受保人去世後,其直接撫養人可以領取一次撫恤金。
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基數的6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基數的9倍;供養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數的12倍。
綜上所述,無論喪葬費、撫恤金還是養老金賬戶的余額,都是家屬們正當應得的補償。如果符合相關的條件,應該盡早去社保局辦理相關的領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