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達到退休年齡後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這個影響因素有很多,比如是否已經享受
退休金
,簽訂的合同是否到期,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還是認為是
勞務關系
。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
基本養老保險
待遇的;
Ⅱ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內崗人員以及企容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
Ⅲ 已退休人員的勞動關系認定是如何規定的
認定已退休人員的勞動關系的規定:如果該退休人員尚未依法領取養老金,且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有用工事實的,則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果該退休人員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則與單位之間的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Ⅳ 達到退休年齡後是否能建立勞動關系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內以及企業經營性停容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僱傭關系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系的標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系,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系類比勞動關系處理更具合理性。
Ⅳ 退休後還可以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嗎
勞動者依法退休後,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不屬於勞動關系,不能版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權 ,但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務關系,因勞動關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Ⅵ 達到退休年齡還能建立勞動關系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專」之規定,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之規定,可以認定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勞務關系。
Ⅶ 退休人員和用人單位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嗎
退休人員不可以建立勞動關系。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返聘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領取退休金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退休人員喪失勞動者身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Ⅷ 退休人員勞動關系
12333的意見是對的,返聘人員一般情況下不屬於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了。
一切按照返聘協議的約定辦理即可。
11、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本條作出規定後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