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再工作辭職需提前幾天提出
返聘人員和用人單位用工關系並非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返聘人員如果離職,因遵回循簽訂答的勞務合同處理,如果勞務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離職日期,如果因離職產生爭議的,可以去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 公司辭退退休人員要提前通知嗎
正常來說,離休員工不屬於正式員工,是返聘的臨時工,單位可以隨時解聘勞動關系。
3. 請問,員工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需要提前多久書面通知員工,需要向社保辦理什麼手續嗎要給員工補償嗎
1、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退休手續,並將《退休證》、《醫療保險卡》等發給職工本人。
2、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順便說一下,可以開個歡送會)。
3、退休金自次月由社保基金委託銀行發放。
4、退休無需預告;
5、退休沒有經濟補償。
4. 辦理退休的時候是不是能夠提前辦理需要什麼資料
辦理退休的時候是不是能夠提前辦理?需要什麼資料?
正常退休其實和正常離職一樣,需要提前一個月辦理哦。
養老金的發放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的影響。1-6月退休人員,一般都要等到當年六、七月份,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後,養老金才能計算發放。7月份以後退休人員,一般能在退休次月計算發放養老金。
1-6月不能計算養老金的時間,有的地區安排所在單位發放臨時生活費,有的地區社保部門,先按上一次標准計算發放,等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後軋算。
特殊情況下,因為各種原因,7月份計算發放養老金不能實現的情況也可能會出現。等後期計算出來後,再進行軋算。
不管情況如何,「出生當月退休,次月開始發放養老金」,這一原則不會變。無論什麼時候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和計發養老金,都要按這一原則執行。
希望以上能對你有所幫助。每一個地方的政策都不同,所以具體可以當地人社部去咨詢,這樣獲得的信息最准確也最全面
5. 退休再工作辭職需提前幾天提出
勞動合同解除須提前通知,勞務合同要是合同中沒有約定,無須提前通知。
6. 事業單位到了退休年齡會通知本人嗎
到了退休年齡會通復知本制人嗎?主要現在不管什麼單位,只要你到了退休年齡,他都會通知本人,或者你在外地工作,他也會通知本人讓你到退休時填表,退休是個人的影響,重要事情單位負責人,他也會通知你本人填表,等待退休,這也是他們的職責,督促本人盡快填表,否則落下後果自負
7. 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下達退休通知單終止勞動合同
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法律並未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下達退休通知單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退休人員需提前書面通知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 請問,員工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需要提前多久書面通知員工,需要向社保辦理什麼手續嗎要給員工補償嗎
如果是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提前三個月想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一般人提前半個月申請,由單位負責辦理退休。
沒有補償,發放退休金就是補償。
9. 勞動合同期滿離退休年限已到公司是否應該提前一個月發放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期滿離退休年限已到公司不是必須提前一個月發放書面通知,勞動者符合法定退休年齡的,應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做好工作交接,勞動者依法享有養老保險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