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究竟破產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建議你先說明一下你問哪裡的規定,各地政策不一樣。
對於計劃內破產企業問題,各地主要根據《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這個文件制定地方政策的,你可以去網路一下全文。
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② 國有企業破產後,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工人怎麼安置
單位應該對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人有所安排。 你單位不只有你一人是這種情況吧,看看其他的人怎樣?安排的: 1、如果有離崗退養一說,可以參辦; 2、一次性買斷,給工齡補助,合適就買斷,不合適就不買斷,執行1 3、單位幫助轉調其他單位繼續工作,也可 ……………………………………………… 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有什麼兩樣?我覺得是一回事。 根據你所說的「從網上看到有」,就說明了一個問題,單位與單位之間有著大不同,那你們看看市發改局對你單位的批文是怎樣批的。
③ 關於河北省破產企業困難職工的安置辦法及暫行條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積極做好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里第四點:合理分配企業破產財產,落實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實施企業破產過程中,在撥付破產費用後,應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分配順序進行分配:(一)職工安置費用(包括:①拖欠職工的工資;②拖欠社會保險機構的勞動保險費;③發放自謀職業職工的一次性安置費;④發放職工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二)拖欠國家的稅款;(三)清償各種債務。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積極做好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各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進一步提高對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是一種正常的現象,有助於資產的重組優化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實施企業破產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建立有效的企業自我約束機制將起到重要作用。而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又是實施企業破產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有助於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關繫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實施企業破產和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重要意義和政策規定,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特別是破產企業職工的認識,使他們理解、支持並協助政府做好企業破產中的各項工作。二、切實加強對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工作的領導。實施企業破產和安置破產職工,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很大的工作,必須有組織、有領導、有步驟地進行。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實加強領導。要成立由一名政府負責人牽頭,經貿委、勞動、體改委、計委、財政、銀行、審計、稅務、國有資產管理、土地、公安、工會等部門參加的工作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在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中遇到的問題。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企業破產和安置破產企業職工預案,指導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妥善處理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積極做好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和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工作。各級公安部門要幫助破產企業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護好企業財產,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防止敵對勢力乘機破壞搗亂,確保社會穩定。三、認真實施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工作。各級經貿委和勞動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的部署,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實施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為實施這項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各級勞動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政策指導和綜合協調,按照年度實施方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安置工作;要深入破產企業調查研究,總結安置工作經驗,幫助企業和職工解決存在的問題,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債權人或企業在提出破產申請前,應主動向當地勞動部門通報企業職工情況,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情況,爭取各種安置措施和就業服務手段的提前介入。四、合理分配企業破產財產,落實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實施企業破產過程中,在撥付破產費用後,應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分配順序進行分配:(一)職工安置費用(包括:①拖欠職工的工資;②拖欠社會保險機構的勞動保險費;③發放自謀職業職工的一次性安置費;④發放職工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二)拖欠國家的稅款;(三)清償各種債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處置企業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不足部分應當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安置費用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負擔。企業在破產前為維持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實際使用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但是,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資的款項,視為破產財產。五、嚴格執行政策,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一)人民法院裁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執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業整體接收破產企業財產、承擔分配方案確定清償的破產企業債務的,必須全部接收破產企業的職工。凡整體接收破產企業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兼並企業的優惠待遇。(二)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所)、醫院等福利性設施不能列入破產資產,應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接收處理,既可改為法人單位,又可由其他單位接收,但必須在劃撥或接收財產的同時接收上述單位的職工,並進行妥善安置。對經批准改為事業法人的,勞保醫療可改為公費醫療;改為企業法人的,應按國家規定為職工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以解除職工的後顧之憂。(三)企業在申請破產前,經擁有三分之二以上債權額的債權人同意,並經企業所在地的市或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將企業效益好,有獨立生存能力的部分(包括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分廠、車間、部門)分離出來,重新組建新的企業,優先安排原企業職工。重新組建的新企業,應當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擔原企業的債務。(四)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職工,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五)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和我省的《實施細則》(冀政[1986]148號)等有關規定辦理,發給本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41號令)和我省的《實施細則》(省政府第55號令)辦理,發給本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六)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辦理離退休手續。(七)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八)各級勞動部門要支持企業主管部門對破產企業職工進行企業和行業間的餘缺調劑,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對接收破產企業職工的企業,財政、勞動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核增其工資總額基數。破產企業職工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可不遷戶糧關系,其職工檔案可存在勞動部門;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齡連續計算,到達退休年齡時,可由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退休手續。(九)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河北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辦法》(省政府第106號令)的有關規定享有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十)積極實施「再就業工程」。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及勞動部門要採取轉業訓練、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措施,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具體辦法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轉以發省勞動廳〈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意見〉的通知》(冀政[1995]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 企業破產職工是否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各地情況不盡相同,建議你咨詢當地的社保部門為准。這個政策是特殊政策,針對的是特定人群,不是針對所有破產企業。在上海的話,得是計劃內破產企業,並且在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計劃內破產企業中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此外,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虛賬實記」記賬年限及視作繳費年限)。
⑤ 請問有破產企業職工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嗎
有。參見《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⑥ 河北國企倒閉下崗女工原單位實際社保繳費滿五年以上,能不能五十退休
不能!
原則上社保繳費(實際繳費+視同繳費)不能少於十五年。
我估計你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可能達到十年。
遼寧有個規定,2004年之前參加工作的下崗失業女工,靈活就業方式繳納養老保險,仍然可以按照職工社保性質處理,允許50周歲退休。但是前提必須社保繳費超過15年。
⑦ 如果企業倒閉,員工差五年退休,怎麼辦
企業倒閉,員工差五年退休,這樣的員工國家不允許辦理退休,因為你還專未到法定的退休屬年齡;你可以在這五年中繼續個人交保險,直到到年齡後就可辦理退休。(其中:如果你工作時企業幫你買了保險,你可在失業其間拿失業保險金,最多不能超過2年,此2 年可不用個人交保險,但視同交保險,計入你的工齡)。
⑧ 依法破產企業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是否可以申請退休,要看你們當地的政策具體是如何制定的,
現在早就沒有不足5年可以申請退休這一說法。這個說法最早是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專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屬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但僅限於那個時候(1997再加上5年,也就是2002年之前肯定退休完了)而且也只有這111個城市。
病退是勞動部門審批的。
⑨ 破產企業職工能否提前5年退休
資源枯來竭關閉破產礦山的全民所自有制職工執行提前5年(男55周歲,女45周歲)的退休政策。其中,從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歲,女40 周歲)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養老金發放標准按規定適當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