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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單位要關心退休幹部職工

發布時間:2022-01-15 04:30:17

① 機關是否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發放慰問金及物品

機關是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發放慰問金及物品的,但要有確實的理由,如下發的文件或上報上級主管單位獲批後。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長尹蔚民介紹了「十二五」以來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成就,稱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

經中央批准後,人社部將向社會公開延遲退休改革方案,通過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1)原工作單位要關心退休幹部職工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

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

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

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

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 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 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

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 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② 做好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是一項紛繁復雜的群眾工作。它的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離退休管理服務工作質量的優劣,關系著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能否認真貫徹落實,還關系著離退休幹部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做好離退休管理服務工作不僅是廣大離退休幹部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級離退休管理組織和離退休管理幹部責無旁貸的神聖職責。因此,如何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成了一個重要的課題。現就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
一、分析當前,老幹部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形勢
(一)出現離退休人員結構發生巨大變化,人口老齡化趨勢加重等新情況
近幾年全縣離休幹部遞減幅度在4%-5%,退休幹部則以每年3%-5%的速度遞增。離退休幹部主體比重發生根本變化。離休越來越少,退休越來越多;離休年齡越來越大參加活動越來越不方便,退休平均年齡越來越年輕,想參與活動願望越來越強;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數越來越多,越來越增大單位管理服務工作量;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水平越來越提高,而自主擇業人員退休管理服務滯後,產生不平衡抵觸情緒越來越嚴重,某種程度上產生不穩定因素。
(二)出現幹部離退休制度滯後和離退休幹部政策不平衡,管理體制有與時代不相適應等問題
1、國家政策指導性滯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條件至今沒有變化,如關於辦理因病退休手續,一方面企業千軍萬馬想方設法辦病退;另一方面機關事業到齡不想退。又如55歲女知識分子,子女已長大,業務精湛,只因退休年齡已到,使大量優秀人才被浪費。
2、社會保障制度滯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成就很大,但在打破計劃經濟舊體制的同時,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社會保障體系還不成熟,主要表現為一是社會保障網的殘缺、政策出台不夠連續和社會保障待遇無法全部兌現。二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對滯後,亟待規范和完善,否則加重不穩定因素。三是醫療保險制度不完善,沒有納入所有人群,異地就醫結算管理滯後。
3、退休幹部管理制度滯後,退休幹部管理體系不夠健全。
(三)科學發展觀必須賦予老幹部工作新的時代內涵和新的歷史任務,出現老幹部工作部門職能需要擴展延伸的新形勢
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文化強國發展戰略;中組部部長李源潮同志指出要「努力讓老幹部過一個幸福、安寧、保持尊嚴的晚年」;喜迎十八大勝利召開;新的形勢,需要我們把老幹部事業做成朝陽「產業」。
二、明確開展離退休幹部工作的作用和地位
黨和政府歷來極為重視離退休幹部工作,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供給都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各部門領導把離退休幹部工作納入工作范圍,積極支持離退休幹部工作,成立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關系,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為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創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圍,這都是毫無疑問的。但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對象,離退休幹部工作所反映的問題,畢竟不是部門的中心工作和主要矛盾,因此,離退休幹部工作在部門工作中處於配角位置。離退休幹部工作需要各級領導重視,但是這種重視絕不可能也不應該超越對中心工作的重視和對主要矛盾的關注,不能違背實際,要求部門領導像抓中心工作那樣傾注主要精力對待離退休幹部工作,否則,角色就要發生錯位,必將貽誤部門中心工作。沒有部門中心工作的發展,也就沒有部門離退休幹部工作的發展。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正確認識其在部門工作中的配角位置,積極配合中心工作,維護和服務全局。
三、充分發揮離退休幹部的作用
離退休幹部工作雖然在部門工作中處於配角的位置,但並不否定其在部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多年來,各級領導同志的講話、諸多的文件、大量的文章,都對做好這項工作的重大意義作了詳細闡述,充分說明離退休幹部工作在部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保持離退休幹部隊伍的穩定,就為部門中心工作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內部工作環境,反之,因工作不到位,離退休幹部中存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合理解決,勢必對部門中心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有圍繞中心、服務全局、做好配角的意識,必須有默默無聞、淡泊名利、甘於奉獻、甘做無名英雄的精神,按照黨和政府的各項政策規定,結合部門中心工作和離退休幹部的特點,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努力創造有利環境,開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積極有效的工作。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努力形成大家都來尊重關心愛護離退休幹部、支持離退休幹部工作的良好氛圍,共同解決離退休幹部工作中的問題。為離退休幹部做好服務,保一方平安就是成績,就是貢獻。為部門中心工作提供良好的內部工作環境,在配角的位置上發光發熱,盡職而不越位,這既是衡量離退休幹部工作成效大小的尺度,也是部門中心工作對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必然要求。
四、新形勢下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思考
(一)轉變工作理念,增強服務意識
為適應離退休工作的發展變化,離退休工作需要實現三個轉變:
1、工作理念從管理服務向服務管理轉變。轉變工作理念、增強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使離退休工作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服務管理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突出四個重點:以健康保健服務為重點、以解決生活困難為重點、以滿足老同志精神文化需求為重點、以加強政治思想工作為重點。做到四個到位:一是認識到位,二是政策到位,三是感情到位,四是服務到位。工作人員要堅持:不斷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不斷開拓工作思路、拓寬服務渠道。
2、工作作風從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工作以讓「黨委放心、老同志滿意」作為衡量的標准;以落實「兩項待遇」,為老同志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定期召開退管會,聽取意見、摸清情況,幫助老同志解決實際困難,做到離退休幹部基本情況心中有數,解決問題有的放矢。
3、服務管理方式由單一型向多樣化轉變。服務管理方式應由傳統單一的服務管理,變為根據不同需求、不同情況進行分類的服務管理,由靜態服務管理變為動態的服務管理。對「雙高期」和空巢家庭的離退休職工,一要建立與其子女的聯系制度,單位與子女共同關心老同志的身心健康。二要建立與社區的聯系制度,依託社區對老同志日常生活給予照顧。三要建立與醫院聯系制度,配合醫護人員做好老同志的救治、慰藉工作。
(二)關注養生保健,讓老幹部晚年生活更加健康
身心健康是老年人晚年幸福的基礎。我們要把關注老幹部身心健康作為老幹部工作的第一要務,採取多種途徑,保障老同志身心健康。一是養生教育引導健康。我們應當幫助老幹部樹立科學的養生觀,保持清醒頭腦,理性分析,不盲從跟風,要切合自身實際,科學地加以運用。可以通過在老幹部中開展健康教育系列活動,宣傳普及科學的養生知識。如適時舉辦健康講座、發放健康書籍、組織「養生之道大家談」活動。還可以通過評選「健康壽星」、「健康之星」,樹立身邊的健康典型,引導老同志關注健康,科學養生;二是健身運動保障健康。老年人體育鍛煉必須運動適量、強調個性,注意持之以恆、安全第一。可以選擇的有步行、慢跑、太極拳、門球、老年健身操、游泳等傳統項目。近年來,我市廣泛推廣普及的群體性的體育項目,如柔力球、通絡操等,就深受廣大老幹部的歡迎;三是休閑療養促進健康。隨著「雙高期」的實際,老同志活動要放慢節奏,如可以組織近郊遊、農家樂等「游中樂、樂中學」的健康休閑活動,開展垂釣、採摘等輕松、愉快的戶外活動,在休閑中、在大自然中去增強老同志的體質,愉悅老同志的身心;四是心理慰藉助推健康。截止2011年底,我縣60歲以上老年人已佔總人口的15.96%。社會老齡化進程與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隨。而離退休幹部其子女在外地、國(境)外工作或學習的比重又較之其他老年群體中更大,空巢現象更為突出,我們應積極探索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人文關懷、心理健康幫扶機制,一方面鼓勵老幹部相互關心,就近關照;另一方面老幹部部門普遍關心的同時,注重做好個性化、親情化服務,尤其對體弱、喪偶、獨居的老幹部,要堅持對口聯系,多交流、多傾聽,及時幫助排憂解難。同時還可聯系志願者組織,發動志願者們用其所長,與老同志進行心理溝通,提供精神慰藉。
(三)倡導文化品味,讓老幹部晚年生活更加快樂
輕鬆快樂、頤養天年應當是老幹部晚年生活的主旋律。要高度重視老幹部文娛活動的需求,,按照「講求品味、動靜結合」的原則,注重培養老同志高雅的生活情趣,使他們始終樂在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心態中。
怡情在活動中。要廣泛開展群眾性的文體活動,盡量擴大老同志的參與面,不惟名次、不以所謂「精品」、「水平」論英雄、拼高低,讓大家都能在活動中得到愉悅、滿足。如針對老年人的特點,可以舉辦運動量相對較小、難度系數不高的趣味性運動會。結合舉行重大節慶活動,為老同志提供表現自我的舞台,展現他們熱愛生活、樂觀向上、積極進取的精神風貌。
悠然於情趣中。廣大老幹部中不少人多才多藝、情趣高雅,我們要予以充分發掘、培養,通過成立興趣活動小組、舉行專題講座、組織參與老年專業社團、舉辦特長與作品展示等形式,支持他們發揮專長,潛心鑽研,不斷提高水平,讓更多老同志們在花卉盆景、琴棋書畫、收藏把玩之中修身養性、陶冶情操、享受生活,從而也推動各單位老年群體濃郁文化氛圍的形成。
陶醉自山水中。集體長途旅行飽覽山水風光、感受城鄉巨變,回想往昔、暢述友情,這是老幹部夢寐以求的心願。盡管組織外出難度大、風險高,但是若行前做足功課,在線路選擇、景點安排、外出時間、後勤保障上精心策劃,則輕松愉快、平安完滿的旅行將成為老同志晚年美好的回憶。
(五)把握離退休幹部的特點,增強老幹部工作的針對性
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必須把握其特點,摸索其規律,增強前瞻性和預見性,克服盲目性,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當前離退休幹部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老幹部年齡結構差異大,狀況多樣化。在離退休幹部的群體中,上有「耄耋」乃至「期頤」之年的80歲以上老幹部,下有「花甲」之年退休的60多歲老幹部,還有年滿55歲剛退休的女性老幹部,他們在思想認識、生活狀況、健康程度、有關需求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二是人員結構層面多,福利多元化。離退休幹部的單位性質、職務不同,福利待遇呈多元化,發放標准不統一;三是群體住所分散,管理難度大。有的住在市區,有的住在農村,有的跟隨子女居住於外地,有的流動頻繁,加上有的地方交通不便,信息不暢,管理難度大,照顧難到位。因此,要根據老幹部的實際和突出特點,針對不同情況,因人而異地開展工作,認真落實老幹部政治和生活待遇,並大力推行社區為老幹部服務「四就近」的管理模式。
(六)創新方法,增強老幹部工作的科學性
新時期新階段老幹部工作出現的新特點和難點,要求老幹部工作必須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大膽創新,改進方法,重在落實。各級領導、尤其是老幹部工作者要進一步更新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以適應不斷變化了的新情況。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老幹部的根本利益作為老幹部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探索新思路、運用新方法、採取新舉措,圍繞各時期機關老幹部工作重點想問題、辦事情、定方案、做決策,並以提高老幹部滿意度為檢驗標准開展各項活動,使工作扎實而有成效。要根據老幹部求知、求健、求樂、求為的強烈願望和需求,在內容上要緊跟形勢,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幹部,思想上關心老幹部、行動上愛護老幹部、生活上照顧老幹部。
一要把落腳點放在「老有所學」上,加強老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政治學習和組織生活制度,依靠離退休幹部黨支部、老年大學營造學習和活動氛圍。運用影視音像、互聯網站、教學光碟播放等有效方法和訂發報刊、學習資料,創造學習條件。使他們接受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教育和有關知識的學習,提高繼續發揮作用的能力和才華。
二要把落腳點放在「老有所養」上,切實解決老幹部的實際困難。按照老幹部政策的規定要求,落實好離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確保離退休幹部的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葯費按規定報銷。同時要認真研究並積極創造條件,解決老幹部在養老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實際困難,讓老同志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三要把落腳點放在「老有所樂」上,煥發老幹部的青春活力。要經常組織老幹部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如在春節期間召開迎春座談會,開展慰問活動,在「七一」期間開展紀念黨的生日,為黨旗添彩活動;在「十一」期間開展慶國慶、頌祖國,為經濟建設建言獻策活動;在「六一」節期間與學生們一起聯歡,開展「老少同樂」活動;還可以結合老幹部自身特點,組織他們參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成果,游覽名勝古跡,開闊視野,豐富生活,促進心身健康。
四要把落腳點放在「老有所為」上,發揮老幹部在經濟社會建設中的作用。老幹部是一支門類齊全、人才濟濟的隊伍,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獨到的見解和認識。要根據老幹部的求為慾望、求樂意願,引導他們凝聚到改革發展的大潮中,使老幹部們的余熱綻放光彩。可通過定期組織老幹部參觀考察,當地重點項目、城市建設、民心工程及企業發展情況,通報政府或單位的工作情況,徵求他們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參謀作用;組織老幹部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做關心下一代工作,發揮他們在培養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長的作用。
五要把落腳點放在「老有所依」上,努力提升老幹部的管理服務水平。各級各部門要常懷尊老之心、常思敬老之策、常行愛老之舉、常做助老之事,始終堅持服務為本,熱情周到,努力為老幹部提供各種方便,解決其後顧之憂,確保老幹部滿意。要及時掌握老幹部的基本情況,摸清老幹部的實際需求,傾聽他們的內心呼聲,為老幹部辦實事。
(七)推行多級配合管理的機制,增強老幹部工作的實效性
老幹部工作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社會和家庭共同重視,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新的歷史時期,動員全社會力量,實行多級管理機制,形成老幹部原工作單位、主管部門、居住社區和老幹部工作部門互相聯動的工作格局,是做好老幹部工作的重要舉措。
老幹部所在單位的領導和在職人員與老幹部之間有經常較近距離的接觸,對他們的情況最了解,開展老幹部工作針對性強,時效性快,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而,老幹部的所在單位要把老幹部工作切實列入議事日程,積極擔負起責任,落實管理人員,把本單位老幹部工作搞好。
老幹部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對全面做好老幹部工作要發揮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對所屬基層單位老幹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協調;另一方面是對原下屬企事業單位因改制撤銷、兼並留下來的老幹部進行直接管理,做好人員的安置和待遇落實的管理服務工作。
老幹部居住地的社區(鄉村),要充分利用當地現有資源,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將居住在本社區的老幹部群體納入到社區服務范圍,使老幹部在不脫離原單位的情況下,能夠就近參加學習、就近參加活動和就近發揮作用。要從離退休幹部群體的實際出發,建立聯系點,指定聯絡員,與老幹部所在單位保持正常的信息溝通,並加強相互之間的合作關系,方便老幹部的生活能及時得到照料,共同加強對老幹部的服務管理。
老幹部工作部門是做好老幹部工作的主體,要加強對老幹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協調。要始終堅持服務為本,積投創新工作方法,統籌規劃,科學決策,在求新上做文章,求深上下功夫,求高上創一流,求先上見實效,確保老幹部工作常抓不懈。老幹部工作者要尊老敬老、要照章辦事、要誠信待人、樂於奉獻。對老幹部要有感情、有熱情、有真情,做老幹部的貼心人,想老幹部之所想,急老幹部之所急,真誠為老幹部排憂解難,把黨的溫暖送到老幹部的心坎上,不斷把老幹部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③ 離退休人員慰問標准

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④ 離退休幹部關心什麼

離退休幹部關心的若干問題

1.幹部離休的條件有哪些?
1982年4月《國務院關於發布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國發[1982]62號)規定:
幹部離休的條件是,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改為離休。
1982年12月《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勞人老[1982]10號)對上述規定作出解釋:可以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2.怎樣理解「供給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勞人老[1982]10號)和1983年5月《勞動人事部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老[1983]20號)規定:
個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給制的,屬於「供給制」:⑴伙食按規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⑵服裝、棉被等生活用品;⑶極少的普通津貼費。這三項是個人享受供給制的完整概念。凡按當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同時享受以上三項供給的,方可認定為供給制。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可視為供給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屬於供給制。
在供給制的基礎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費用,合並計算,包干使用,稱為包干制,也稱包干供給制。
3.怎樣理解建國前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印發〈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的通知》(中組發[1982]11號)規定:建國前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脫離生產以革命工作為職業,或經我黨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以公開社會身份為掩護,實際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對於以務農、做工、上學和從事其他職業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參加過某些革命活動的,應肯定他們為革命所作的貢獻,但不應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4.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1980年10月《國務院關於公布〈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53號)規定:
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這是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總的政策規定。
5.怎樣理解離休幹部「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
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主要是指:
⑴老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不變。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⑵在住房、醫療、用車等方面,適當給予優先照顧,可以參加由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的健康休養和參觀工農業生產建設項目等活動。
⑶離休幹部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補助費。需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⑷離休幹部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還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⑸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及標准工資額高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非行政級幹部,他們離休後,可以分別享受副司局級和副處級待遇。
6.哪些幹部離休後,可以享受司局級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規定: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司局(地專)級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註:根據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文件規定,這里所稱「司局(地專)級」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級待遇。)
7. 哪些幹部離休後,可以享受縣處級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規定: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處(縣)級職務、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處(縣)級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註:根據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文件規定,這里所稱「處(縣)級」待遇,是指享受副縣處級待遇。)
8.對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2003年6月中央組織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組廳字[2003]18號)規定:
⑴離休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納入同級財政安排。
②企業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確保按時社會化發放。
③凡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省(區、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全額納入離休費予以保障。
⑵醫葯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有切實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實行醫葯費單獨統籌。
③鄉鎮離休幹部參加縣級醫葯費統籌,鄉級財政繳納統籌金確有困難的,縣級財政要幫助解決。
④離休幹部醫葯費統籌金標准,既要符合離休幹部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到當地的財政經濟狀況。
⑤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使用。
⑶財政支持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②省、市(地)級財政要對所屬困難地區離休幹部「兩費」的資金缺口給予財政支持,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
9 .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能在國(境)外辦理退休手續嗎?
199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99]23號)規定:
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得在國(境)外辦理退休或辭職手續。
10.退休幹部能比照享受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嗎?
1996年12月《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給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老幹部局的函》(組廳函字[1996]39號)規定: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離休幹部和退休幹部生活待遇有所區別的政策精神,退休幹部不能比照執行離休幹部的有關生活待遇。
11.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的退休費如何計發?
1996年12月《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退休費問題的復函》(人函[1996]295號)規定:
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前,對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的退休費,仍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精神,根據本人飲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況,按分別高於國家現行規定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最高退休費計發標準的10%或5%計發,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12.對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的生活待遇有什麼規定?
1990年1月《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規定:
退休人員失蹤後,在下落不明期間的待遇,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公安部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
退休職工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繼續發給;超過6個月的,從其戶主、 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但對其供養直系親屬因此而發生生活困難的,由發給退休待遇的單位酌情給予生活困難補助。下落不明滿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關待遇處理。上述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按有關規定補發和恢復其應享受的待遇,但應扣還下落不明期間(包括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期間)停發退休待遇後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死亡待遇。
13.退休幹部失蹤後,退休待遇如何處理?
2000年2月《人事部辦公廳關於退休幹部失蹤後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人辦函[2000]18號)規定:
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費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撫恤金發放標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時的退休費為基數。
14.職工辦妥離職手續到國外定居後,能再回國辦理復職退休手續嗎?
1987年9月《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定居境外人員要求回國辦理復職退休問題的報告的復函》(1987[僑政政字061號]規定:
對出境時尚未到達退休年齡,已按國務院僑辦、勞動人事部、財政部[1983]僑政會字007號文件第三條、第六條規定作了處理,不論其在外定居時間長短,在國家尚未頒發新規定前,一律不予辦理復職改辦退休的手續。
15.退休幹部加入外國籍後,能繼續享受退休待遇嗎?
1982年6月《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2]42號)規定:
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幹部,加入外國籍後,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16.出國定居及出境期間的退休幹部死亡後,能發給喪葬費、撫恤費嗎?
1982年6月《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2]42號)規定:
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應該按照其原工作單位的現行規定,發給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或救濟費。已在國外定居的直系親屬,須按照規定進行公證、認證手續,向支付退休、退職待遇的單位提供退休、退職人員死亡證明書和供養直系親屬生存證明書,才能享受規定的各項待遇。
出境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費等費用按所在單位的現行規定標准發給。
17. 退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後,能享受原退休幹部待遇嗎?
1984年4月《勞動人事部關於工作人員被判處徒刑緩刑、免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復函》(勞人干[1984]17號)規定:
退休幹部觸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後,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他們服刑期滿釋放後的生活待遇,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18.退休幹部被判刑宣告緩刑期間能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嗎?
1991年3月《人事部關於退休幹部被判刑宣告緩刑期間能否享受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人退司函[1991]2號)規定:
退休幹部被判刑宣告緩刑考驗期間,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⑤ 老幹部工作政策業務知識問答做好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政策問答

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六有)

加強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的要求,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發揮離退休幹部作用,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中,不斷開創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新局面,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創造良好條件。

新形勢下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基本原則(六個堅持)

加強新形勢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中奮發有為;堅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不斷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武裝廣大離退休幹部;堅持以人為本,關心照顧好離退休幹部的生活;堅持把老有所養和老有所為結合起來,引導離退休幹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堅持以讓黨放心、廣大老幹部滿意為標准,開拓創新,不斷提高服務管理水平;堅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整合各方面資源,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和社會合力。

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建設(六個制度)

1、堅持和完善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的各項制度。認真落實離退休幹部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向離退休幹部通報情況、組織離退休幹部就近就地參觀學習、走訪慰問離退休幹部等制度,使離退休幹部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際國內形勢以及本地本部門的重要情況,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根據離退休幹部特點和需求,創新和改進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2、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工作。把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納入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分類指導,整體推進。從離退休幹部黨員的實際出發,本著有利於把他們組織起來參加活動、有利於教育管理和有利於發揮作用的原則,優化組織設置,健全工作制度,選好支部班子,創新活動方式,保障活動經費。選配黨性強、威信高、講奉獻的同志擔任離退休幹部黨支部書記,不斷增強黨支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完善和落實離退休幹部黨員組織生活的各項制度,加強離退休幹部黨員教育管理,保障離退休幹部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增強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和黨員隊伍的活力。充分發揮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在推動發展、服務群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中的作用。

3、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引導離退休幹部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勵廣大離退休幹部堅定理想信念、珍惜光榮歷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為主,充分調動離退休幹部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圍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及離退休幹部共同關心的熱點問題,做好解疑釋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離退休幹部黨員和理論學習骨乾的教育培訓工作。注意發揮面向離退休幹部的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陣地在離退休幹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導向作用。

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保障機制(三個機制)

1、鞏固和完善離休幹部「三個機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堅持「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離休費保障機制、醫葯費保障機制、財政支持機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運轉。

2、健全離休費保障機制。離休費由財政負擔的,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離休費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有統一規定的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保證按時足額發放。

3、健全醫葯費保障機制。實行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的,要合理確定統籌標准,不斷拓寬統籌渠道,切實加大征繳力度,確保醫葯費統籌金按時足額到位。醫葯費由財政負擔的,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沒有實行醫葯費單獨統籌的企事業單位,要按規定給予經費保障。採取積極措施,穩妥推進中央企業離休幹部參加所在地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工作。加強對統籌金的監管,確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費。完善方便離休幹部看病就醫的具體措施。

4、健全財政支持機制。各級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強化對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資金支持力度,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對因機構改革、企業改制和破產等原因單位變更的,要及時明確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單位,落實「兩費」的資金渠道。組織、老幹部工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檢查和督促,確保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

5、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保障退休幹部生活待遇的落實。退休費要按時足額發放,在醫療上享受相應的待遇。

6、建立健全離退休幹部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離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在進行涉及離退休幹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時,要同步研究制定相應的保障辦法和措施。

7、完善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幹部的幫扶機制。制定和完善困難幫扶制度和辦法,加大工作力度,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幹部,給予適當照顧,幫助他們解決生活、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老年大學)工作(五性)

1、統籌規劃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的要求,適應離退休幹部活動、學習的需要,制定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健全組織機構,保障工作經費,規范各項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進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2、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各地各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加強離退休幹部活動、學習場所的建設,建成規模合理、實用性強的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並注意向街道、社區、鄉(鎮)延伸活動和學習的網路。要把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地本部門發展規劃,加大投力度。

3、積極開展學習和文體活動。堅持「教、學、樂、為」相統一的原則,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學性、知識性、趣味性有機結合起來。從有益於離退休幹部身心健康出發,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積極向上的文體活動。從有助於激發學習興趣、增強學習效果出發,合理設定教學科目,做好規范教材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開展離退休幹部教育理論研究工作,創新教學手段,提高教學水平。逐步推進示範性老幹部活動中心、老幹部大學建設工作。

離退休幹部的五大作用

1、發揮離退休幹部在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中的推動作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參謀作用,在大力弘揚黨的優良傳統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中的示範作用,在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中的促進作用,在關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2、做好組織引導工作。要從工作需要出發,根據離退休幹部的身體狀況、志趣愛好和專業特長,本著自覺自願、量力而行的原則,鼓勵離退休幹部面向社會、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發揮積極作用。老幹部工作部門和離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以及社會有關方面,應為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創造一定條件,並經常進行指導。

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雙高期)

1、做好「雙高期」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要針對離休幹部普遍進入高齡、高發病期的實際情況,滿懷感情、主動服務,全心全意為離休幹部做好事、辦實事、解難事,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服務和管理辦法。對行動不便、身患重病、身邊無人照料的離休幹部,要定期派人走訪,了解他們的身體狀況和生活情況,在生活上給予必要的照顧。

2、推進企業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業離休幹部特別是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切實做到離休幹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機構負責、所需經費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業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確保離休幹部各項待遇得到落實、服務管理到位。

3、利用街道、社區資源為離休幹部搞好服務。在保持原有管理關系、服務關系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的作用,讓離休幹部就近學習、就近活動、就近得到關心照顧、就近發揮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單位、街道、社區、養老機構、家庭相結合的離休幹部醫療保健、生活服務體系,為離休幹部提供醫療服務、學習活動服務和精神慰藉服務。對居住在農村的離休幹部,鄉(鎮)、村兩級黨組織要多渠道、多方面給予關心照顧。

4、加強易地安置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原單位要關心重視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認真落實他們的各項待遇,定期走訪慰問,並和接受單位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服務管理工作,特別要解決好醫療問題。接受單位要關注易地安置離休幹部,幫助他們解決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問題。

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二項待遇)

1、加強對退休幹部工作的宏觀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從退休幹部數量不斷增加的實際出發,加強對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老幹部工作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履行好對本地區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督促檢查的職能。老幹部工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原領導班子成員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退休領導幹部的政治待遇落實等工作。

2、做好退休幹部的日常服務管理工作。退休幹部的日常服務管理由供養關系所在單位負責。按規定移交到街道、社區的,由所在街道、社區負責。堅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實際的退休幹部管理形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退休幹部管理辦法。各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做好服務管理工作,落實好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為他們參加活動、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3、保障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的基本條件。調配相應的工作人員,確定管理和活動的經費,並按照規定列入單位經費預算,確保落實到位。要積極建立健全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辦法。

加強對離退休幹部工作的領導(四大能力)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把離退休幹部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堅持完善老幹部工作領導責任制。黨政主要領導要經常關心過問,分管領導要加強指導,定期聽取工作匯報。要建立健全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指導和協調。

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具體指導,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要明確一位部領導聯系和指導離退休幹部工作,逐步實行地方黨委老幹部局局長兼任同級黨委組織部副部長。老幹部工作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關部門在制定出台涉及離退休幹部利益的政策規定前,要徵求老幹部工作部門的意見。要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形成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加強離退休幹部信訪工作。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對表現突出的優秀離退休幹部和老幹部工作人員要給予表彰和宣傳,通過樹立典型,起到引導和示範作用。

2、加強老幹部工作部門建設。要保持老幹部工作機構的相對穩定,編制和人員配備必須與擔負的任務相適應。要對老幹部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予以切實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作風過得硬、對老幹部有感情的要求,選好配強老幹部工作部門領導班子。要嚴把「入口」,暢通「出口」,不斷改善老幹部工作隊伍結構。要關心老幹部工作人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為他們的成長進步創造條件,做到以事業留人、感情留人、適當的待遇留人。加強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老幹部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提高政策運用能力、服務管理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創新能力。要加強作風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教育黨員幹部「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樹立和展示新時期老幹部工作部門的良好形象。

[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組發[2008]10號]

⑥ 聘任制幹部退休按工人還是幹部

聘任制幹部退休按工人身份。
事業單位退休和職工幹部身份沒有關系的,退休主要是根據你的工齡和你的職稱算退休工資的,聘干不能等同幹部,聘干還是職工身份,男的沒有區別,女的就有區別了,女的是50周歲退休。如果是正式幹部身份,那就要55周歲退休。
聘用合同的內容應包括:
1、工作崗位、職責和任務;
2、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3、聘用期限;
4、變更合同的條件及雙方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5、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⑦ 退休幹部享受什麼待遇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系而離休、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的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乾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製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對象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斗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第十條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
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月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離職休養;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為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註:有關幹部離職休養的待遇應按照國發〔1980〕253號國務院關於公布《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執行。

⑧ 退休幹部享受單位哪些福利

摘要 第一項優待,退休後,退休人員可以領取取暖補貼

⑨ 什麼叫退休幹部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曾數次調整退休費計發標准,總的趨 勢是逐年提高。1993年工改後,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計發比例有所區別。

一、機關幹部實行職級工資制,退休後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

退休時工作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8%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2%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5%計發。

二、事業單位按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退休時工作滿35年的,退休費按90%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計發基數為本人退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工資構成比例所規定的津貼兩項之和,按規定相應打折扣。有些職工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和護齡津貼,退休時均按100%發放。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退休,退休費計發基數按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三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四、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退休費按分別高於國家現行規定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最高退休費的5%~10%計發,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五、有特殊貢獻的退休幹部,可適當提高退休費比例,許可權已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

六、對在邊遠地區(如西藏、青海、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的退休幹部,可適當提高退休費標准,幅度為5%~10%。

七、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與國內退休人員享受同等待遇,但需每年提供一份由我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死證明,支付單位憑此證明按期支付退休費直至本人去世為止;退休人員死亡後,支付退休生活費的單位,應按其原工作單位的現行規定發放喪葬費、撫恤費。

八、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費可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退休費;人員找到後可補發退休費。

前不久,中組部召開全國老幹部局長會議,會議提出新世紀初老幹部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認真貫徹中辦、國辦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離休幹部"兩費"落實工作。

各級黨委部門、老幹部部門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意見〉的通知》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盡快一次性清理"兩費"歷史拖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省區市、國家機關有關部委、中央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的組織人事、老幹部部門,要及時向黨委、政府匯報離休幹部"兩費"清欠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意見,逐人解決拖欠的離休幹部"兩費"。

抓緊建立和完善離休幹部離休保障機制,盡快建立健全離休幹部醫葯費保障機制,積極配合財政等部門建立和完善財政支持機制。

二、繼續貫徹中央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和改進老幹部思想政治工作。

一要積極組織老同志開展政治理論學習,認真落實老同志的政治待遇;二要切實抓好離退休幹部黨支部建設,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幹部黨員的組織建設和教育管理;三要針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耐心細致地做好老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在老幹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機制、形式、方法和途徑上有所創新;四要進一步做好老幹部活動中心和老幹部部門舉辦的老年大學,豐富老幹部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強調查研究,以改革的精神探索解決老幹部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研究探索利用社區優勢做好老幹部工作的新途徑;二是研究解決事業單位老幹部工作方面的突出問題;三是調查研究離休幹部分享改革和社會發展成果問題;四是研究解決部分老同志的特殊困難。

四、結合慶祝建黨80周年紀念活動,積極組織老幹部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作用。

各級組織部門和老幹部部門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周密計劃,精心安排。要堅持已有的好形式,從實際出發,繼續組織老幹部在國企改革、西部大開發、社區建設和科技、教育、衛生等領域發揮作用;要做好對老幹部和老幹部工作的宣傳,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老幹部部門信息工作,鼓勵和支持信息員及時反映情況,加強信息網路建設和信息工作制度建設;認真負責地做好老幹部信訪工作。

五、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努力做好新世紀初的老幹部工作。

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要把關心老幹部和重視老幹部工作提到"三個代表"要求的高度來認識;各級黨委分管老幹部工作的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經常深入到老幹部中和老幹部工作部門了解情況,加強指導,解決問題;各級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其組織、協調、督查和指導作用;各級組織部門要切實加強老幹部工作的具體指導,大力支持老幹部局的工作。要重視老幹部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老幹部部門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培訓。

⑩ 黨組織工作條例對離退休黨員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10)原工作單位要關心退休幹部職工擴展閱讀:

離退休黨員不積極參加黨組織活動原因。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進程的推進,離退休人員在城市街道社區中所佔的比重逐年提高,廣大離退休黨員在居住地廣泛參與義務勞動、政策宣講、重大活動保障等活動,積極發揮著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經到基層調研,個別離退休黨員在基層黨組織也有發揮作用不利的一面,產生問題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離退休黨員思想觀念黨性意識發生了變化。個別離退休幹部有「船到碼頭車到岸」的思想,認為自己幹了這么多年,已經完成了使命,退下來就該「享清福」,不願再履行黨員義務;

有的離退休黨員剛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角色轉變慢,對黨組織關系轉到社區管理有失落感,認識跟不上去,參加社區黨組織活動不積極;

還有的離退休黨員對黨內腐敗等負面現象有想法、看不慣,造成一時對黨組織失去信心,黨員信仰產生危機,這些都影響了他們黨員作用的發揮。

二是部分離退休黨員家庭有負擔。個別離退休黨員因年齡和身體健康原因,無力也無法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一些離退休黨員因父母、老伴無工作,或子女收入低,家庭經濟負擔繁重,退休後還要去打工造成「退而不休」,還有的離退休人員業務時間和精力放在照顧老人或第三代子女上,與黨組織聯系少,造成不願也不能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三是個別地區黨組織關系還未理順。調查中發現,個別離退休黨員居住地尚未建立黨組織,或因與子女長期居住無法轉入組織關系,而將黨員組織關系放在了原單位,因此,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不利於基層黨組織召集離退休黨員參加黨內各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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