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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退休後從業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2-01-15 03:50:34

❶ 湖南省政法委關於法院退休人員從事律師行業規定

摘要 為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核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的通知(司法通[2021]61號)和省委政法委印發《關於依法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政法發[2021]8號)文件要求,經廳律師工作處研究決定,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申請律師執業核准,做如下規定:

❷ 公務員退休從業規定

公務員退休以後,一般是幾年以內不允許在原來的任職地,從事相關工作

❸ 對於審判人員來說,離任後有任職迴避的規定,下面這句話什麼意思可否舉例說明

這句話分兩層意思:

一,作為曾經的審判人員離任後有迴避的規定。(需迴避某職某事)

二,A款,承接上面的迴避規定,但如果本人是某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則無需迴避!!

二,B款,承接迴避條件,但如果他是某當事人的近親,需要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代理其訴訟(即官司),則亦無需迴避!

舉例,王某,原審判人員,離任後,有權代理他兒子,他父親,,,或者法律允許的其它親人的訴訟,或做其辯護人!而,無需迴避!

❹ 如果立法規定「法官退休後從事律師工作必須放棄退休待遇」,會產生什麼樣的狀況二者當如何選擇

今年3月份某地「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活動方案」中,同樣出現了「按照司法部要求,開展執業准入核查,嚴禁法院、檢察院退休、被開除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內容。

但在我國法律中,並未禁止法官、檢察官退休後當律師或者有償法律顧問工作。不過從當前的形勢來看,「兩高」和司法部有聯合發文進而禁止的可能性。

根據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三部法律的規定,限制離任後的法官、檢察官在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等,沒有禁止法官、檢察官退休後當律師,並且和退休待遇也沒有任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9年4月23日修訂通過,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❺ 法院的法官離職或退休後,能從事律師職業嗎

法院的法官離職或退休後是可以從事律師執業的,但是在其離職或退休的兩年內,是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且在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一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七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5)審判人員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條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准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❻ 法官退休後從事法律業務活動的規定,2015年退休,現要當仲裁員具備條件嗎

對退休後的法官擔任代理人和辯護人有限制,對擔任仲裁員沒有任何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❼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以後,繼續從業有哪些相關規定

沒有什麼規定,
除非一些特殊行業,比如軍事國防類的人員,肯定會有些受限制,其它的幹部職工離職或退休沒有特別規定了
一般的領導幹部在離職或退休後,干什麼都行呀,只要不違法

❽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如果是政府單位領導離職或者退休的,那麼明確規定不能從事自己主管的行業的。
如果是企業單位領導,那麼沒有簽訂競業協議的,不受到影響。但簽訂競業協議的,那麼離職後,在2年之內不得從事同一行業。退休,就不受影響。

❾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職務後行為的相關規定有:

1、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2、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3、經批准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4、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9)審判人員退休後從業的規定擴展閱讀: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將高級幹部住房稱為「宿舍」,首次規定一戶高級幹部的宿舍使用面積一般不超過120平方米。

此規定中的「高級幹部」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正副職省部級幹部。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准(按建築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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