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人員被其他單位返聘後檔案能從社保局調到返聘單位嗎
退休人員退休後返聘,其檔案不存在也不需要從社保局調到返聘單位,因為返聘人員是退休人員,不需要繳納社保,檔案在社保局就可以了。
B. 已經退休的人員能再到單位返聘嗎
1,退休人員能到單位返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雙方達成合意,可能返聘,雙方簽訂勞務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因無法購買社保,所以建議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來補充社保工傷保險,以降低企業用工風險。
一般情況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單位返聘的,大多是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中高端技術人才,以及清潔工、保安之類的崗位,或者其他有必要返聘的人才。沒有聽說過因為社保未滿15年而返聘,因為,即使單位返聘了,因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同樣買不進社保的。
2、關於社保不足15年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C. 退休後返聘另一家公司上下班車禍能否認定為工傷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1.單位職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這是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所規定的一種特殊制度。
前一段時間,有媒體報道稱:國務院擬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欲將這一規定取消,在徵求意見。目前,尚沒有修訂。
2.職工退休後,即不再與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如果到另外的單位應聘,是形成一種勞務聘用關系(或者僱傭關系,但不屬於勞動關系),社保機構也不接受這種勞務關系的工傷投保,因此,一旦發生因勞務而受到的人身傷害事故(注意,確切地說,在法律上不能稱之為「工傷」),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社保機構是不會做工傷認定的。
3.退休職工到外單位應聘,通常是按照聘用協議來約定待遇(例如報酬、勞務時間等)的,對於在勞務工作中發生事故而受傷,也是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簽訂聘用協議,則是按照民法的一般人身傷害事故來處理,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是由聘用單位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4.至於「退休職工受聘、上下班途中遇車禍」的情形,如果在聘用協議中沒有約定的話,通常是不認定為「因勞務而發生事故」。這與「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的情形不一樣,關鍵是身份(法律上稱之為「主體」)不一樣,因而,法律關系不一樣。在這種情形下,聘用單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當然,如果是乘坐聘用單位的班車上下班而發生車禍事故,聘用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這也是因交通肇事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不屬於工傷或者勞務受傷的賠償,賠償的法律性質不同。
5.一般的男職工法定的退休年齡為60周歲,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例如,可提前五年),可以理解為:特殊工種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歲。只要辦理了退休手續,社保機構即不再承保工傷保險,不承認存在勞動關系,也就不會認定工傷。
以上意見,供參考!
D. 退休人員被返聘後,公司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嗎
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服務合同時,因主體不合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為退休人員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支付經濟補償,不符合經濟補償的背景。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無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因此,被辭退後,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賠償。
特別提醒:用人單位與受聘退休人員已簽訂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約定終止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符合支付條件的,按聘用合同約定支付。以上內容是邊肖對退休後解除合同的賠償知識的總結。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退休後不就業的人與普通工人不同,所以解除合同時一般沒有經濟補償。除非雙方在合同中提前約定補償事項,否則很難獲得經濟補償的支持。
E.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F. 退休後返聘企業可以全額做費用嗎
企業支付給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應計入勞務費支出,憑借能夠證明該項支出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如:企業和退休人員簽訂的僱傭協議或合同、每月給退休人員工資的支付和領取憑據以及退休人員考勤情況表、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等)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後是否允許出現虧損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因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後允許出現虧損。另外,企業應當按規定在年度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方可享受上述優惠。
G.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返聘原單位嗎
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因此,在返聘期間,趙某僅能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務關系,而趙某主張的加班費是勞動者基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享有的權益。針對這種情況,建議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簽訂書面勞務協議,對勞務報酬的標准、計算方式等問題作出明確約定,以避免維權無據的局面出現。
H. 領導幹部的母親退休後可否返聘同一單位上班嗎
領導幹部的母親退休後,可否反並同一單位上班?如果單位允許,可以返聘,如果單位不允許,就不用翻篇了
I. 退休返聘的企業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退休返聘人員不可以簽勞動合同,資料簽勞務合同。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之間為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J. 醫生退休返聘能多家單位同時任職嗎
可以你返聘的話,如果是兼職可以在多家單位呀,因為你已經不需要再交社保了。你只是一個嗯打工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