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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法定退休人員聘用

發布時間:2022-01-13 03:25:04

1. 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後如再聘用需要做什麼手續

  1.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需聘用的,讓勞動者去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能夠的辦理的則雙方形成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勞動者因社會保險繳納年限不夠的,存在爭議,各地規定不一,若認定為勞務關系,則簽訂勞務協議;若認定為勞動關系則應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認定方面,較為統一,發生工傷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認定為勞務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認定為勞動關系:下列法條僅規定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按勞務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 員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被聘用,

職工到達退休年齡,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不再是企業職工,如果用人單位返聘。應該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屬於僱傭關系。一切根據合同執行,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調整

3. 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是勞動關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回法定退休年答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4. 新勞動法對聘用退休人員有什麼規定嗎也必須簽訂合同嗎

必須簽,但不能簽勞動合同,應簽訂勞務合同。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4)過法定退休人員聘用擴展閱讀:

根據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參考資料:新勞動合同法全文(3)_中國法律網

5. 請問我公司有聘用一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可以與其簽協議嗎

可以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內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容(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6.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7. 外企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可繼續聘用嗎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需聘用的,讓勞動者去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回。能夠的辦理的則雙方答形成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8. 有關聘用離退休職工的有關規定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組部、國家科委、勞動人事部等七部門〈關於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86〕32號)規定,離休退休人員在外單位受聘期間,如發生工傷事故,由聘用單位按本單位人員待遇負責妥善處理。
為保障受聘退休人員工傷後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聘用協議有約定,可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沈陽的相關規定沒有發現,建議咨詢當地的勞動保障機構。以上文件都包含你想要找的資料。

9. 企業可以錄用退休人員嗎對此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企業可以錄用,但是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錄用可以簽訂」返聘協議書「」工作協議」「僱傭合同」之類的協議。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9)過法定退休人員聘用擴展閱讀

企業錄取已退休人員,需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退休年齡的員工,簽訂的是《退休返聘協議》,根據社保局的規定,該類員工無法參保(社保機構停止參保)

2.如員工工作期間發生意外,無法按工商程序辦理,同時員工的醫葯費,需企業友好協商,但無需企業全額支付。

3.如遇見糾紛屬民事糾紛,非勞動法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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