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返聘人員工傷死亡如何賠償
退休返聘人員是指那些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當用人單位聘用這些退休人員時,若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是不會按照工傷處理的,因為兩者間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❷ 返聘的退休人員參加工作12年突然在單位猝死怎麼賠償,近兩三年也沒簽合同
這個應該是和單位協商解決。協商的前提是考慮猝死原因。如果是勞累而死,賠償就會多些,如果是自己身體原因,肯定賠償就少些。
❸ 你好,如果退休人員在私企打工,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在上班路上發生交通意外死亡,單位應按何種標准賠償
單位沒有賠償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如果單位願意賠償,那是另外一回事,法律也不禁止。
需要說回明一點答: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構成《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因此,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的,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
退休返聘人員如果在工作場所受到傷害,適於用人身損害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
樓主所說的退休人員在上班路上出現意外,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的人身傷害之間沒有直接關系,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樓主所說的退休返聘人員,其親屬只能要求造成意外的責任方承擔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❹ 退休返聘人員死亡,單位應該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從事返聘工作受到傷害死亡的,由聘用單位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其它原因死亡的,聘用單位不存在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死亡待遇條件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❺ 在和單位簽訂的退休的手續後返聘死亡是否享有工傷
工傷,是不能算的,因為你父親辦理了退休手續,那麼可以按照返聘人員處理,具體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那上面規定了關於非法用工死亡的問題,你父親可參照執行。
❻ 退休人員返聘工作中因病死亡該怎麼賠償
退休職工返聘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按返聘合同約定處理。
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回資格,答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也就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退休職工返聘的屬於勞務關系,工作中死亡的應當按返聘合同約定處理。
❼ 返聘人員工傷死亡怎麼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一般不會認定為工傷死亡。如果該死亡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退休返聘人員的近親屬可以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可以請求單位給予補償。而單位在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