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辦社會的進一步推進國企分離辦社會職能的政策建議
——分類解決國企辦社會職能
國企辦社會職能可以劃分為政府事務、社會公益和職工生活服務等三類。對政府事務類職能,如普通中小學教育、公檢法、消防、離退休人員社保統籌管理等職能,要按已有法規徹底落實分離;對社會公益類職能,如醫院、大中專院校及職業教育、公共交通、道路建設及維護、居民區「三供一業」、社區環衛等市政建設等職能,要明確各項社會服務的本地標准,並視地區發展和企業條件確定是否分離對職工生活服務類職能,如幼兒園、托兒所、浴室、食堂、物業公司等,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保留或分離,國資管理部門要監督其加強成本考核。
——對「三供一業」等具有產業性質的辦社會職能,要堅持市場化方向,「一企一策」分類解決
「三供一業」是當前國企辦社會職能的重頭。國務院國資委近幾年已在黑龍江、重慶兩地開展了分離試點,很多做法和經驗值得總結推廣。總體上是要堅持市場化方向,以企業為主體,「一企一策」分類解決。
一是堅持市場化方向,多渠道分離。解決國企辦社會問題不能「一刀切」,更不能搞「運動」,要結合地方發展情況、企業自身條件和企業意願,確定是否需要分離。分離辦法要多元化,可以行政式移交,也可以產業化運作。選擇移交的,費用標准需通過談判、第三方評估等方式確定,做到公開透明。要積極鼓勵引入外部投資者參與解決,通過外包、出售、合營、混改等方式搞活搞好。
二是以企業為主體,「一企一策」分類解決。國企辦社會問題成因復雜,很大部分是企業對職工的福利,不能全部由政府兜底解決,要以企業為主體,「一企一策」分類解決。對於企業經濟效益好、自身不願分離的,要監督其加強成本考核,提高經營效率;對於企業願意移交而地方又有能力承接的,要處理好各方利益,確保移交工作穩定;對於企業願意移交而地方沒能力承接的,不要急於求成,要創造條件,結合地方規劃、城鎮化建設同步推進。
——建立分離資金多方分攤機制,積極探索市場化的資金籌集渠道
「三供一業」等移交費用巨大,資金來源是問題解決的關鍵。國務院國資委在「三供一業」分離試點中採取了「中央和企業總部出大頭、地方企業和地方政府出小頭」的做法,有效調動了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未來還需積極探索更多市場化的資金籌集渠道。一是與其它經營性資產捆綁進行移交分離,如重慶商社集團計劃將部分物業與離退休人員捆綁移交給渝富集團,解決了離退休人員管理的資金來源問題;二是企業自主進行產業化經營。部分企業的辦社會職能產業基礎好、社會信譽高,如職業教育、供水供熱等,有條件通過自主經營籌集改造費用,核心是要取消各種交叉補貼,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營效率;三是引入外部投資者。「三供一業」等辦社會職能對部分國企來說可能是包袱,但對很多專業企業來說卻是好的資產、好的業務,都有意願進入。
——暫不具備分離條件的地區,要統籌安排、分步推進
對於一些暫無能力承接「三供一業」的地區,如邊遠礦區、老工業地區等,中央和地方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分離國企辦社會職能與舊城改造、城鎮化建設等事項結合起來,統籌安排、分步推進。一是充分利用舊城改造、國企棚戶區改造等政策,統籌安排支持國企分離辦社會職能的資金;二是與地區城鎮化建設同步解決。財政在安排區域城鎮化建設資金時,要按規劃安排國企職工住宅區「三供一業」的設施改造費用。
2. 國有企業的分離辦社會指的是什麼啊
企業辦社會是指(國有)企業用企業基金舉辦和承擔本應由社會舉辦和承擔的各種服務性單位和費用.如辦職工子弟學校,承擔本企業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以及修路架橋費用等等.國企改革正在有的已經解決這些問題,即把這些本應由社會承擔的部分,從國有企業的機體中剝離出來,分離出去,以減輕國有企業的負擔.
3. 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是什麼意思
1、所謂企業來辦社會,自主要是針對傳統的國有企業而言的,企業建立和興辦了一些與企業生產經營沒有直接聯系的機構和設施,承擔了產前產後服務和職工生活、福利、社會保障等社會職能。即國企承辦了本應由社會化經營主體或公共機構承辦的各種社會服務職能。這是歷史原因造成的。2、依據國務院2016年9月30日發布的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19號文件。剝離就是將本應由社會化經營主體或公共機構承辦的各種社會服務職能或向社會化經營主體,或向地方公共機構移交。其目的是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3、這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基本原則是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工作要求是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保障措施是加強組織領導。發揮地方作用。落實企業責任。保障資金投入。
4. 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最早開始於什麼年代
剝離辦社會職能 從20世紀50、60年代開始,國家在無林少林、荒山集中連片地區興辦以造林和資源培育為主要任務的國有林場。
5. 怎麼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怎麼試
企業改制的關鍵性問題-精細化管理 企業改制的關鍵性問題-精細化管理 一、企業改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為了鼓勵和規范國企改制,國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國家級的此類文件大約有60多個,核心政策 文件有兩個,一是國辦發[2003]96號《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主要規范企業的公司制改造 ;二是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 辦法〉的通知》,主要針對主輔分離改制。通常情況下,在國企改制方案設計中,主要包括企業概況、改 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新企業構建、改制安排、新企業展望及相關問題等七 個方面的內容。 1、資產處置問題 (1)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2)退休人員移交社保機構費用。 (3)退休人員統籌外支出。 (4)內退人員費用。 (5)工傷、長病、「三期」女工等特殊人員相關費用。 (6)離休人員費用。 (7)剝離和移交社會職能所需費用。 2、人員安置問題 二、國有企業改制的幾個具體操作問題 從有關改制企業具體操作的情況來看,在國有企業改制時一直被幾個具體操作問題所困擾。這幾個問 題解決和處理得不好,改制工作就會受到影響,甚至被否定和阻隔。 第一,國有資產定價問題 。 第二,國有企業債務負擔和潛虧問題。 第三, 員工身份轉換問題。 第四, 社會職能剝離問題。 此外,國有企業改制中還有退休金、醫療保險、退休人員社會移交、福利歷史欠帳和冗員等諸多問題 。所有問題的處理和解決都必須在國家改制政策的指導下,依據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創造性的提出方案和 辦法。 三、企業改制後需在管理方面關注的幾個關鍵問題 從國有體制過渡到非國有體制,由從屬於上級公司的企業過渡成為自主型的市場化經營主體,有太多 的事情需要企業去做。企業改制後需在以下方面關注的這幾個關鍵問題: 1、轉變企業人觀念 。 2、規范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 。 第一,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契約關系。 第二,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制度安排。 第三,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權力制衡機制。 第四,法人治理結構是一種基於特定產權的經濟民主形式。 既然法人治理結構對於現代企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企業有必要不斷規范和完善法人治理結 構。從一些改制後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現狀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董事會與經理層的定位和分 工問題 。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定位來看,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和評價機構,經理層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中核心的是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的定位、分工和職權劃分問 題。股東會將公司經營權託管給董事會,董事會再將管理權委託給經理層,為防止董事會和經理層不正當 行使履行職權,股東會派出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履行職權進行監督。股東會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 層是委託代理關系,股東會與監事會是委派與被委派關系,董事會、經理層受監事會的監督。因此,董事 會不能越俎代庖,干經理層的事;經理層不能責權混淆,做董事會的主;監事會也不能隨意干預董事會、 經理層的事務。(2)「新三會」與「老三會」的工作協調問題 。所謂「新三會」,就是指現代企業法人 治理結構中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所謂「老三會」,指的是在改制前的國有體制下產生、改制後公 司依然存在的公司黨委會、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新三會」作為現代企業經濟活動的權利中心,行使公 司的「四權」,即公司的出資者所有權、法人財產權、出資者監督權、法人代理權;「老三會」在現代企 業運行過程中,要進行重新定位,著重從保證企業守法經營、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對企業經營和管 理活動進行引導和監督,並為「新三會」行使職權提供支持和服務。「新三會」要充分利用「老三會」的 社會影響力和在職工中的公信力,善於發揮「老三會」的作用;「老三會」要調整自己的定位,不越位, 更不能以維護職工利益為借口,與「新三會」相對抗。盡快理順公司「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是 企業改制後實現管理模式和經營方式轉變的重要問題。
補充:
3 .完善評價機制。績效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組織責任、流程責任和崗位責任都必須通過公 正的考核方式來評價。對企業來說,一項符合邏輯且具適應性的戰略重要的是企業是否具有執行的能力, 績效管理是強化和解決企業執行力的關鍵。企業總是通過相應的績效考核與評價方式來引導企業各組織、 各崗位、各員工完成和履行相應的責任,從而實現企業戰略的。 4 .調整分配機制。人與人之間有很大的能力差異,不同的能力有不同的分工,有不同的責任,也有 不同的貢獻,因此,不同的員工在企業中獲取收益的方式應該不同,獲得收益的多少也就不同。就企業來 說,由於公司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人力資源的工作要求、工作能力、承擔的責任、對公司的影響度和實際 業績各不相同,他們的收益方式也應不同。公司高管人員和公司員工,公司員工中研發、生產、營銷、行 政管理等不同類型的人力資源的薪酬制度都要分別考慮,從而保證制度的針對性和適應性。 5 .強化理念和管理培訓。管理的提升依賴於先進的管理技術、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還取決於企業 上下一致的價值認同。公司在提升管理平台,引入先進管理技術和管理手段,創建適應企業發展要求的管 理制度的同時,還要導入先進的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意識,強化各項管理技能,從而使先進和適應的管理 模式能夠在企業得到全面的推行。根據企業的實際現狀,企業理念和管理培訓主要應著重於以下方面:( 1)了解企業改制後的變革機遇與變革方式,由改革的阻擾者、觀望者轉變成為改革的支持者、參與者; (2)了解企業發展環境,增強競爭和危機意識;(3)了解企業發展的關鍵成功因素,提升對管理的認識 ;(4)明確企業與企業人的關系,樹立新型的勞動觀念。
6. 企業辦社會的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規模與結構
國企辦社會職能主要包括職工住宅「三供一業」(供水、供電、供氣及物業)、離退休人員管理、承辦教育機構、醫療機構和消防市政等其他機構五個方面。根據各省市填報數據和課題組調研估算,中央企業目前有上述五類社會職能機構約8000多個,年度費用約八百億元;地方國有企業年度費用超過千億元。總體來看,國企辦社會問題有三個特徵:一是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較東部地區嚴重,2013年廣東全省國企辦社會費用不到1億元,四川省約9.6億元,黑龍江僅龍煤集團一家就約3億元;二是資源型企業較其他企業嚴重,如四川煤炭集團每年負擔2.6億元,佔全部省屬國企的近一半;三是大企業較中小企業嚴重,央企辦社會負擔約佔全部國企的一半,地方又以省屬企業為主。
從五個方面的結構來看,當前國企辦社會職能的負擔以「三供一業」為主,核心是社會移交改造費用巨大;離退休人員管理對資源型老國企負擔較重;承辦醫療、教育、消防和市政等公共機構的總體負擔不重。
一、「三供一業」負擔較重,核心是社會移交改造費用巨大。東部地區「三供一業」負擔較少,如廣東省屬國有企業僅有2戶仍有「三供一業」。東北和中西部地區相對突出,如四川省屬國有企業仍有7戶承擔「三供一業」, 2013年現金負擔1.7億元黑龍江龍煤集團「三供一業」職工人數近8000人,年現金負擔7000多萬元。「三供一業」 問題的核心是社會移交所需改造費用巨大,如四川省屬國企「三供一業」改造移交費用需14億元,黑龍江龍煤集團移交費用高達43億元,是每年現金補貼的數倍甚至數十倍。從全國來看,這筆費用就可能會達到上萬億元。
二、資源型老國企離退休人員管理負擔較重。國企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等基本實現了社會化,但很多企業仍設有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承擔日常或節假日活動、統籌外費用發放等工作。一些資源型老國企的離退休人員管理負擔較重,如黑龍江龍煤集團有23萬多離退休職工,管理人員多達3300多人,每年費用高達1.8億元。東部地區國企離退休人員大部分實現了社會化管理,企業負擔較小,如廣東省屬國企合計僅有300多人管理近4萬離退休人員,每年費用不到3000萬元。
三、國企承辦醫療和教育機構總體負擔不重,有的甚至還能盈利。部分國企還有職工醫院、衛生院所等醫療機構,有的規模較大,能獨立面向社會運營,有的規模小,需主辦企業補貼,但總體費用相對較小,如廣東只有3戶省屬企業辦有6家醫療機構,其中2家盈利。部分國企設有中專、技校、幼兒園等非義務教育機構,規模不大費用較小,有的還盈利,如廣東省屬國企僅有12所幼兒園、職業培訓學校等,其中7所盈虧平衡或盈利;四川省僅有3戶省屬企業有教育機構,其中1戶盈利。
四、僅有少量企業仍承擔消防、市政、社區服務等職能。課題組調研發現,過去國企設立的消防、市政、社區等公共機構基本都已剝離,僅有少量邊遠地區企業仍承擔這些職能,總體費用也不高,如廣東省屬國企只有1戶設有6個公共機構,2013年現金補貼約320萬元;四川有5戶省屬企業設有15個公共機構,現金補貼3600多萬元。
7. 實施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應如何全面完成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實施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是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中心任務,也是國企改革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的重要抓手。在中大咨詢看來,如何全面完成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做好「三供一業」、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分離移交、教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收尾工作。
二是適時開展「回頭看」專項行動,鞏固改革成果。
三是研究制訂支持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改革發展的政策文件。
四是協調推動在京中央企業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工作方案,穩妥有序組織實施。
8. 企業辦社會的正確認識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問題
——兩大原因導致國企辦社會問題長期無法得到根本解決
一是區域內社會服務供給不足,市場化程度不高。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國企分離辦社會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所在地區經濟較發達,市政服務水平較高,國企無論效益好壞,社會職能都容易剝離,實踐中也確實得到了很好解決,如東部地區,大部分國企的「三供一業」都交給了市場化的專業公司;二是企業效益較好,移交資金充裕,但所在地區缺乏專業的承接主體,職工反對交給低水平的社會機構,「三供一業」、離退休人員管理、醫療教育機構等仍保留在企業內;三是企業效益差,移交資金缺乏,地區經濟又落後,沒有相應的專業化社會機構,尤其是一些邊遠地區,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能力,根本不具備分離條件。可見,國企能否分離辦社會職能與地區經濟發達程度高度相關。對於所在地區經濟發展較好的企業,可以通過外包、出售、改制等方式交給專業機構,提高內部服務的市場化程度。對於所在地區經濟相對落後的企業,不可強行推進移交或剝離,可以與地區城鎮化建設同步規劃解決。
二是很多國企把辦社會當作職工福利,主觀上不願意分離。國企通過主辦「三供一業」對職工進行隱性補貼,通過內設醫療和教育機構方便職工就醫、子女上學,通過對離退休人員加強服務提高職工歸屬感和凝聚力,這些本質上都屬於職工福利。在效益好的時候,企業可以自行消化上述成本,可以承擔內部提供的低效損失。一旦企業效益不好,「福利定勢」又使得職工不願意分離辦社會、不願意取消隱性補貼。企業從資產保有和職工穩定等因素考慮,主觀上也不願意分離。這樣就使得企業辦社會問題成為企業長期包袱。對於這一原因,需要通過完善職工薪酬福利體系、規范企業成本費用等手段,倒逼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
——進一步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存在三個難點
一、底子難摸清,實際費用難掌握。國務院國資委已開展三次全國性的摸底調查,但一直都無法獲得准確數據。一是各地填報數據可比性差,難以直接加總。雖已明晰了五類企業辦社會職能機構,但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以一個口徑准確界定成本負擔范圍和移交費用標准,各地對企業辦社會的范圍、標准等的理解也不一致;二是地方和企業的不合理預期會誇大費用規模。自上而下的摸底調查會給地方和企業形成不合理的預期,即上報的負擔越大,未來獲得的補助會越多,由此會擴大企業辦社會范疇,誇大費用支出規模;三是實際所需費用彈性很大。如「三供一業」移交,地方一般要求「先改造後移交」,改造標准、移交費用等都是多方談判的結果,彈性非常大。
二、分離費用的承擔主體難確定。分離國企辦社會職能的一個關鍵問題是所需資金從哪裡來,誰該是費用承擔的主體。事實上,出於生產經營和職工福利的考慮,民營企業也會主辦一些社會職能,如建設職工用房、開辦幼兒園等。國企作為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無論從成本還是效率考慮,都應該是分離辦社會的費用承擔主體,如哈電集團「三供一業」移交後,每年可為企業節省5600多萬元。但實踐中,問題要復雜得多。一是經過多輪改革後,分離辦社會問題主要集中在煤礦、鋼鐵等大型工礦企業,這些企業普遍經營困難,無力承擔巨大的移交費用;二是企業辦社會的形成多有歷史原因,而為地區內居民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又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因此各級政府也有義務承擔相關的移交改造費用;三是基於搞活國企、盤活國資,讓國企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考慮,出資人也應主動化解國企辦社會問題。顯然,分離辦社會的費用需要企業和政府共同來承擔,但如何分攤、以誰為主是個難題,既要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又不能完全由政府來兜底。
三、地方承接有難度。按照前述分析,當前國企辦社會問題嚴重的主要分布在經濟相對落後、財政實力較弱的地區,這些地方一般沒有能力承接國企分離的辦社會職能。一是沒有足夠的財力分攤移交費用;二是缺乏有能力的專業化社會服務機構。即使企業有資金、有意願,也會因地方沒能力、職工反對等原因而難以移交。如離退休人員管理問題,以四川省為例,全省現有國企辦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約254個,從業人員約1.2萬人,地方很難按現有的國企承辦標准接收相關人員和職能。
9. 國發 〔2016〕19號《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19號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關工作並取得初步成效,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已移交地方或進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較為突出,人員管理、運營費用負擔沉重,已經嚴重製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不搞「一刀切」,允許採取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進,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試點先行、逐步推進。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准、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准。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50 %。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補助辦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財政部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採取移交、撤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剝離。
1.時間安排。2016年出台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以及對企業辦消防機構的分類處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類處理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對與地方協商一致同意接收的醫療、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運營困難、缺乏竟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並做好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2)對企業按照消防法規要求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鎮消防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等費用補助50%,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有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統一交由當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力量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存放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
(2)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時按每人每年核定費用基數。中央企業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具備條件的可以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含有關地區供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實現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廠辦大集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政策措施。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對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因核銷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企業養老保險欠費增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狀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依照有關工作安排推進實施。
(五)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對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一企一策採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政策措施,對國有困難企業進行梳理分類,分別通過依法破產靖算、重整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開展集中治理。企業要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有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負責制定關於加大困難中央企業治理力度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國有困難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按一企一策原則專項研究解決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等部門參加。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督促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二)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涵蓋的區域性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三)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將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業績考核體系,按時出台落實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接債務的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障資金投入。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於支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商國資委根據工作進度,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
財政部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將有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開闊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間題。
國資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9)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離退休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這些中央企業歸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正部級。
2015年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以央企為代表的國企,將成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戰場"。
參考資料: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10.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有哪些
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1、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2、其他統籌外費用為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3、退休後留用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10)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離退休擴展閱讀
退職人員是指對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高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退職是解決那些不符合退休條件,但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提出退出工作崗位人員的一種養老制度。
退職標准
(1)身體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由醫院證明外,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歲數未到退休年齡。男的不滿50周歲;女的不滿45周歲。
(3)工齡未到退休年限。參加工作不滿10年,或連續工齡不滿10年。
辦理退職,須具備以上3項條件,才能由所在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或勞資部門批准。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退休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一次性發給一定經濟補償金的,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