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退休人員福利費能否稅前列支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作為職工的延期福利,財務處理時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支出時應該有費用真實發生的憑據或收款人簽收證明,發票抬頭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不影響該費用的列支。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沒有將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明確為福利費,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文件對此明確之前,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前仍不能將此類費用作為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因此,該單位為退休職工發放的節日慰問金和補助費在財務處理時可以計入職工福利費列支,但不能在稅前扣除。
⑵ 按規定,支付的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應在福利費中列支還是管理費用呢
按規定,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屬於勞動保險費,應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管理費用是指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 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 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
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咨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
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董事會會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公司經費;
勞動保險費
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葯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會費
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其它費用
原稅法(2008年1月1日廢止)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現稅法規定: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⑶ 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福利費在新會計制度下該如何處理
你好!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版動合同的所有人員,權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貴公司返聘的退休人員同企業的其他員工工資、福利費核算一致。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如滿意請採納!
⑷ 發給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能否作為福利費列支
問:公司給退休人員發放的醫葯費、住房補貼、物業服務費補貼等,會計上計入福利費,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 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全)、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全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全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項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全、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可段路費等。參考:《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第一條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014年財政部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一一職工薪酬》:對原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進行了全面的擴充,其中明確了對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等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計提要求。根據上述規定,向離退休人員支付的統籌外費用,在會計核算時可記入“應付職工薪酬一一職工福利費”。但其不屬於可以在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范圍,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
⑸ 退休人員福利費如何核算
退休人員福利費如何核算------退休人員福利費不包括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退休支出」科目,即可,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退休支出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⑹ 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是否計提職工福利費
不計提。即不包含在福利費計提基數工資總額之中。
離退休人員的工資記入管理費用,而不在應付職工薪酬賬戶核算。
新准則規定,企業福利費據實列支,不再計提。如果年度發生額超過工資總額的14%時,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超出部分還原所得額,繳納所得稅。
⑺ 新會計准則下如何處理離退休人員的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應付職工薪酬
貸:現金
⑻ 國稅職工福利費問題 企業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能否列支職工福利費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職工福利費的歸集范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中,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中沒有明確列明企業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各地稅務部門掌握的口徑也應有差別,具體應咨詢你公司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會得到准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