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再任職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2. 退休人員再就業個稅起征點
退休人員再就業個稅起征點為每月5000元。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是需要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因此在計算個稅時並不包括這部分。也就是對於退休人員來說,應納稅所得額只包括退休後找到的新工作的工資減去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因此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工資-5000(2019年的新個稅起征點)。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所得,依照相關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 退休後再工作工資交稅,2018
再就業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返聘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因為退休人員不再繳納五險一金,不再有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公積金扣除,按返聘的總收入,減去費用3500緣之燴,適用超額累計稅率納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發〔2005〕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4. 退休後繼續工作所得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要的,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退休人員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料鏈接:
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料鏈接:網路 個人所得稅
5. 退休後再就業如何交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訂)第四條 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專規定發給幹部、職工退休工屬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若干再就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19號 文件明確規定,「下崗失業職工可享受減免稅的人員包括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臨時工、合同工等,但不應包括離退休人員。」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82號文件規定,「 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退休人員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外,退休人員從事個體、開辦企業,到目前為止稅法沒有退休人員再就業有減免稅。應依照現行稅法申報繳納稅款。
6.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7. 退休人員怎麼繳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屬於以養老金為主的一系列社會保障收入的,不征稅。
所謂社會保障收入,主要指養老金,除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退款、取暖、生活津貼、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養老津貼、綜合津貼、喪葬、養老金等。所有這些都是合法免稅項目。
但是,如果退休後,您有其他社會勞動報酬收入,如服務收入、報酬收入、特許經營收入,超過納稅門檻,您需要依法納稅。因為這部分所得稅原則沒有考慮納稅人是否退休了。
1、如果退休,個人只有一系列的社會保障福利,比如養老金。當然,你不必交稅。個人所得稅與一角硬幣無關。
2、如果退休,除社保系列外,還有其他社會報酬收入。社會保障收入系列仍不需納稅,其他社會勞動報酬收入應另行考慮。要符合稅收標准,就要納稅。
8. 已退休人員在有退休工資情況下又做了一份工作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如果達到起征點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無需上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