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職工在退休前意外死亡,養老金能否退還
職工養老保險的當事人去世,其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由繼承人全額繼承,符合當地回條件者同時發放喪答葬費和撫恤金。
《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② 職工在退休前意外死亡,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怎麼辦
職工在退休前死亡,其法定或遺囑繼承人繼承其公積金賬戶、醫保賬戶中的全部余額,繼承其社會保險賬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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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原國有企業職工在退休前逝世怎樣領取養老保險喪葬費等
政策有:
一、調整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四月發放
撫恤金按其(包括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年計
發月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多超過20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月滿年按年計算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數據准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辦規定職工死亡按規定應當火葬未實行火葬其遺屬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資金渠道
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參照本文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喪葬費按照實際支出單位予報銷多出部分和撫恤金應當認遺產法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配偶、父母、子女都享有繼承權享有繼承權人平均分配些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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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沒到退休年齡人已經去世,養老金怎麼辦
按照國家的規定,在退休之前已經交滿社保年限的職工在沒到退休年齡去世了的情況下,去世的直系家屬可以申請將本人生前的社保繳納錢數取出來。如果是養老保險參保人如出現死亡的情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足等特殊情形可以申請養老保險退保。
需要注意的是,沒到退休年齡去世了,直系親屬可以取出的金額只包括個人賬戶繳納的部分,統籌賬戶中單位為其繳納的部分是不能取出的。而且不得不說的是,醫療、生育、工傷、失業實時性將無法由家屬繼承。也就是說,社保只有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部分可以退,單位交的不能退,其他的社保生育、工傷、醫療、失業不能退。
⑤ 退休職工,不幸去世之後,養老金怎麼辦
摘要 養老金(退休工資)
⑥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前去世養老金可退還嗎
退休前去世,養老金可以退回的。只要沒有拿到退休金。
⑦ 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前死亡養老保險怎麼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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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職工沒到退休年齡就去世了,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可以由死者的家屬活著近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繼承死者養老保險賬戶里個人繳納的那部分錢,公司的那部分是無法繼承的;
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二、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⑨ 退休前去世交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未到退休年齡不幸去世,養老繳費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可以繼承的,到時候到社保中心提取就可以了。可以領取喪葬費4對於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年邁父母,有每月的補助。
退休前死亡的繼承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
亡者最後1個繳費單位攜以下材料至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1)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村居委會出具的亡者與繼承人的關系證明;
5)《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個人賬戶金額繼承資格證明》一式2份;
6)繼承人委託繳費單位辦理手續的委託書。
2、核對及領取
社保險經辦機構對以上材料進行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繼承手續,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遺屬繼承審批表》。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後,由繳費單位攜此表至社保經辦機構復核並出具《財務收據》至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辦理領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