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是怎樣的
日前,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共同印發《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
官方指出,今年按5.5%左右調整退休人員待遇,是國務院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人口老齡化新形勢,慎重做出的決策。調整基本養老金,不僅要考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還要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不僅要考慮廣大退休人員當前切身利益,也要考慮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可持續發展和廣大退休人員的長遠權益保障。
『貳』 2017河南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何時發放
人社部這位負責人特別強調,「5.5%左右」的調整水平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全部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總體人均水平,而不是說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以各自人均養老金水平為基數、都按照5.5%的比例調整,更不是每個退休人員都按5.5%增加養老金。
調整的時間從2017年1月1日起,預計可在9月底之前發放到位。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豫人社養老〔2016〕11號
各省瞎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豫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和《關於做好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6〕1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現就我省2016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老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掛鉤調整。
『叄』 河南省2017年對企業退休工人上調工資是怎樣的政策和規定
勞動退休金的多少是看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的多少。勞動退休金百分率可以取1.0%或1.2%或1.4%值(例),其中取1.0%值為大部分退休人員降低目前養老金水平,取1.4%值為大部分退休人員提高目前養老金水平。但是其結果是公平的,要多大家都多,要少大家都少,要適合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可以有效的控制養老金缺口的大小。
個人儲老金的多少是看個人繳存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多少,個人賬戶儲存額是個人繳存部分,如同銀行儲蓄。由於個人繳存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才有的,以前沒有的可以通過年齡補貼率進行調劑。個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0%(例)為增加值。
『肆』 2017年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上漲調正文件
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沒有發布關於2017年退休職工養老金上漲調整的文件,只是在全國經濟工作會議上,對2017年調整退休金作了肯定。
『伍』 2017年河南省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什麼時候漲漲多少最新消息
2017年最新河南企業退休調資細則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增75元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5元
『陸』 遼寧省2017年退休養老金調整文件
是會上調的!2017年遼寧省人社廳、財政廳已在按照5.5%左右的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將實施細則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預計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並從2017年1月份起補發。
『柒』 2017河南省退休金何時調正及調細則
每個人的養老金漲幅都是5.5%嗎?
——實際調整水平因人而異
近日,人社部、財政部共同印發通知,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為2016年底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
這是否意味每個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漲幅都是5.5%?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盧愛紅回應稱,在調整過程中,具體到每一位退休人員,由於繳費年限、工作年限的不同,養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實際調整水平具體到每一個人,也會有一定的差異。
盧愛紅表示,這次調整的特點,統一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調整主要體現社會公平,掛鉤調整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以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
2017年河南養老金上調方案還沒有公布,我們先來看看2016年河南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
河南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豫人社養老〔2016〕11號
各省瞎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豫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和《關於做好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6〕1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現就我省2016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老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掛鉤調整。
1. 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
2.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3.5%計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3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4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 按照本通知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准增加養老金後,月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後不得超過1000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直接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資料庫中增加,實行社會化發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完成參保登記工作並建立資料庫的地方,可直接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資料庫中增加,實行社會化發放;資料庫不完善的地方,可暫由退休人員原單位發放,隨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一次同步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待遇,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情況復雜,利益平衡的難度大,各地要清醒認識組織實施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切實將其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重點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確保9月份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同時,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落實情況請於2016年10月15日前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捌』 河南省2017年工傷退休傷殘津貼怎麼上調
河南省2017年工傷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依據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2017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要求,決定對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2016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准
(一)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
1.傷殘津貼
傷殘一級:180元
傷殘二級:170元
傷殘三級:160元
傷殘四級:150元
傷殘五級:140元
傷殘六級:13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
此次供養親屬撫恤金實行定額調整,調整額度為:80元
(孤寡老人或孤兒為10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的工傷,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調整標准
1.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進行核定。正在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低於核定後標準的按照核定標准進行發放;高於核定後標準的不再進行調整,並根據以後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自動沖減。以後年度護理費待遇調整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自動按調整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調整。
2.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仍然按照《關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
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待遇標準的意見》(豫人社工傷【2012】1號)的標准執行。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區:20元/天/人
三、其他事項
(一)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二)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並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本通知關於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1-4級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的處理意見》(豫人社工傷【2015】12號)文件規定,對1-4級老工傷人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而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補差的,不執行本通知關於傷殘津貼的調整,按2017年度省直基本養老保險調整辦法執行。
(四)根據有關規定,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地應按本通知規定,於2017年12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六)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待遇標准依照此規定執行。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