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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退休人員發放的補貼

發布時間:2022-01-09 21:44:02

Ⅰ 企業向退休職工發放的補助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向本單位退休職工發放的各項補助(例如:生活補助、過節費、住房補貼等)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在稅法上,此類費用是否應納入“管理費用——福利費”核算?1、《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含生活補助、過節費、住房補貼等),財務核算時,可以記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
2、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稅前能否列支,如何扣除問題,各地口徑不一,所在地區沒有明確規定的,應作為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以下口徑供參考: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規定,2012年以來,稅務總局對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開展了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揭示了企業存在的部分稅務風險。為切實加強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現將部分行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下發給你們,請組織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本地成員企業(以下簡稱成員企業)做好對照整改。
一、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規定,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不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新地稅發〔2010〕82號)第四條規定,包括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費、暖氣費等費用,應作為福利費進行所得稅處理。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等相關費用,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Ⅱ 65歲的企業退休人員,現在有什麼補貼嗎

企業退休人員65歲每月補貼多少錢?

還真沒聽說國家對於65歲的企業退休人員有什麼補貼。65歲並不是一個特別的年紀,也不是某一種補貼發放的門檻。

目前對於企業退休人員常見的補貼包括幾種,第一種是高齡補貼,第二種是取暖費補貼,第三種是各種過節補貼。

過節補貼

另外,有一些城市還會給企業退休人員發放過節補貼。

比如說杭州全年一共發放2800元的過節補貼。寧波在春節發放2000元的過節補貼。

上海是給80歲以下的退休人員發放650元的過節補貼。80歲以上的發放750元。

可見,領取過節補貼,65歲也並不是一個門檻。並不是說65歲以上的才能夠領取過節補貼。

對於企業退休人員,65歲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意義,並不會達到這個年齡就會發放額外的補貼。

當然,如果非要說,那就是說,在每年的養老金調整中,有一些地方,會對65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進行傾斜調整,他們可以額外多漲一點錢。

Ⅲ 企業發放給退休人員的各種補貼是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離退休人員如果參加社會統籌,企業再為這些人員支付的各種補貼,不能在企業列支;如果離退休人員沒有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這些人員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福利費列支。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謝謝!

Ⅳ 為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文件關於福利費的規定為正列舉,不在列舉范圍的不能作為福利費處理。 關於離退休人員行業自建補助等統籌外費用,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中職工福利費包括(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對此各地也有相關規定,建議企業處理之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處理為妥: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不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參考《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內。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於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暫定可按照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給離退休人員發生的費用要符合企業的相關制度、不以避稅為目的。 但在企業重組情況下,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則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後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後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 二是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並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Ⅳ 離退休人員補貼企業如何列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按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回繳納的答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相應的人員工資、社保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離退休人員的補貼屬於上述類別,可以稅前扣除。但是,若參加了社會統籌除外。

Ⅵ 為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

關於離退休人員行業自建補助等統籌外費用,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中職工福利費包括(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Ⅶ 公司給離退休人員發放一筆補償金,如何繳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公司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償金,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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