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1、離休: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發(1982)62號文件、勞人字(1982)10號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2、退休: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3、提前退休:①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②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本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③因工緻殘,評殘定為1-3級。
4、退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二、離休待遇和退休、退職費的發放
1、離休待遇: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分別增發本人兩個月、一個半月、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93年模擬在職人員套改增加了離休費的,生活補貼的基數為基本工資;未比照在職人員套改增加離休費的,生活補貼基數為本人標准工資和國家規定增加的生活補貼。
2、工作人員退休後,工作年限滿20年為起點,計發基數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發1%的退休費,最高不超過原工資的10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其退休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因工緻殘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費低於計發基數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於計發基數的80%的,分別按計發基數的90%和80%計發;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費低於90%的按90%計發。
3、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滿15年,退休後可享受100%退休費待遇。
4、退職費按本人計發基數的50%計發。
三、各種假期待遇
1、探親假:①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30天,車船費報銷;②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20天,如兩年合休可給假45天,車船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B. 有誰知道離退休人員還享受工會福利嗎
有誰知道離退休人員還享受工會福利。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相關規定:
第八條專 會員離休屬、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工會組織要關心離休、退休和失業會員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2)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相關規定:
第三條第五項 會員享有工會提供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組織關心工會幹部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督促落實相應的待遇,支持他們的工作,堅決同打擊報復工會幹部的行為作斗爭。
縣和縣以上工會設立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保障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
縣和縣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工作人員。
C. 中央關於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統籌制定領導幹部工作生活待遇標准
去年6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就曾指出,要統籌制定領導幹部辦公用房、住房、配車、秘書配備等工作生活待遇標准。
去年底,有媒體報道,全國政協常委、復旦大學教授葛劍雄透露,他在2013年全國兩會上關於「制定離任國家領導人禮儀規定,明確退休官員待遇」的提案已經得到答復。提案承辦單位在答復函中稱,正在對省部級幹部生活待遇規定進行修訂,黨和國家領導人生活待遇規定也正在研究修訂。
對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相關《決定》中的內容,在「規范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方面,中央提出「六個不準」,包括不準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準超標准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
領導幹部離職退休後的待遇也要明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中透露,對配備專車、專職秘書等與職級密切相關的特殊待遇,應繼續嚴格限定領導幹部范圍,至於住房、辦公用房、公務接待等與工作生活保障密切相關的待遇可以隨社會經濟發展有所提高,但對提高幅度應有嚴格限制。
同時,對領導幹部離職退休後,哪些待遇可以繼續享受,哪些待遇不應當繼續保留,也要進行明確規范。此外,要適時開展對領導幹部住房、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的專項清理,違規多佔超配的將一律清退。
D. 離休幹部都有那些待遇
離休後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離休後工資照發,並按照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間,每年增發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另外,對老幹部離休後的醫療、住房、用車、生活用品供應及其他有關生活待遇,都有相應規定。離休幹部所需各項經費,由原工作單位列入預算。行政單位在其他行政經費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項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項目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 [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國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E.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的問題
離退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科級及以下40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
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5)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注意事項:
對於工資收入水平較高地區的部分人員,此次增加的工資可能不足以完全彌補個人繳費,當期收入還會有所下降。這是由於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准,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因各地工資水平的不同存在差異。
在完善工資制度的同時,凍結規范津貼補貼工資增長,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准,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今後要通過建立基本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等措施,逐步實現基本工資在工資中佔主體。
F.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待遇有什麼區別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家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制的人員,達到離退休年齡,辦理離休手續的為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100%的原工資標准。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待遇。
離休和退休差異很大,是兩個時代的產物。
離休是針對特殊革命年代的老一輩幹部們推行的離職休養政策,退休是現代對所有企事業、行政單位等的員工達到一定年齡離開工作崗位推行的一種申請養老待遇政策。前者帶有濃重的時代特色,和後者屬於兩個時代的產物,差異很大,以下從四個方面來分析它們之間的區別。
一、任職時間不同
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離休人員必須是1949年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而相應的,只要是1949年後參加工作的都只能算是退休。
二、對崗位級別要求不同
離休人員必須是幹部級別,一種是在國內革命時期就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一種是在抗日戰爭中擔任副縣長或行政級別為十八級等以上的幹部,一種是在1949年以前參加工作行政級別為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但退休人員則沒有崗位級別的規定,只要是符合退休年齡的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社會群體等的員工都可以申請養老金。
三、對繳納社保的規定不同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都對退休年齡有規定,但對於是否繳納社保則規定不同。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我國才正式推行社保制度,因此,對於離休人員並沒有規定必須繳納社保達到一定年數。
但現在退休人員必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十五年以上才可以申請領取養老金。
四、領取養老金標准不同
總的來說,離休人員的退休金要比退休人員高得多。離職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退休前的工資來發的,並且每年還有額外1-2兩個月工資的生活補貼。但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當地的上年平均工資來計算,跟退休前的工資比相差很多。
G. 如何落老幹部生活待遇
一、領導親自抓,做到「三有」、「五落實」
近幾年來,廳黨組從全局和講政治的高度,從領導責任的高度出發,重視、關心、支持離退休幹部工作,對搞好我廳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和促進這項工作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提供了前提條件。隨著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和時間的推移,我廳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逐年增加,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也越來越繁重。廳黨組從講政治的高度,從抓住機遇發展我省水利水電事業的高度出發,更加重視和關心離退休幹部工作。敬正書同志任水電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在他親自關心、過問下,我廳於1994年出台了川水黨組字[l994]43號文件《進一步加強離退休幹部工作的通知》,從而使我廳離退休幹部工作在制度化、規范化方面又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43號文件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就是抓「五個」落實。即:離退休工作機構要落實;離退休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要落實;經費要落實;活動館、室要落實;聯系會議制度要落實。明確規定了各單位必須有一位領導分管離退休工作。敬正書同志在我廳的一次老幹部工作會議上指出:「老幹部工作是機關建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親自抓,特別是一把手要親自過問」。同時還告誡廳屬單位的領導同志:「不關心、重視老幹部的領導是不合格的領導。會當領導的人,就得把老幹部工作做好。不然,你那個單位的工作就搞不好;沒有一個和諧的環境,你怎麼能夠集中精力去抓事業、抓發展」。分管離退休工作的副廳長在會上要求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關心、支持離退休幹部工作,他說:「做好老幹部工作,只靠水電廳離退休處是不行的,其它處室也有責任,各級各部門必須協調配合,共同做好離退休工作」。正是由於廳黨組一班人從改革與穩定的高度來認識離退休工作的重要性,並在各級領導的思想上形成了共識,所以,近幾年來,我廳離退休幹部工作出現了可喜的局面。
在90年代初期,我廳成立了老齡工作委員會。老齡委的名譽主任由廳領導擔任,主任由離退休老同志擔任,有關處室的主要負責人為老齡委的委員。廳老齡委的成立,為發揮老同志的作用,開展各項有益身心的娛樂活動,起到了推動作用。997年底,我廳成立了老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加大了指導和協調離退休幹部工作的力度,對進一步作好我廳的離退休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廳屬各單位領導也很重視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把它作為黨委和行政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把這項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實行責任制;有的單位還成立了領導小紐,有力地推動了本單位的離退休工作。廳黨組書記。廳長陳德靜同志,經常關心過問並親自解決離退休幹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他說:「做老幹部工作,必須要多辦實事,對老同志,感情要真,辦事要實,說了就要做,不能講空話,講空話是要傷感情的。」在他的督促檢查下,1996年為廳機關離退休活動室增添了健身器材,1997年在資金較緊的情況下,還為老同志購買一輛紅旗轎車。現任廳黨組書記、廳長孫硯方同志,在1997年廳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處)長培訓班上,再一次強調要繼續貫徹廳黨組[994]43號文件,抓好離退休工作隊伍建設,要求做到「三有」,即:有機構負責管理離退休工作;有工作人員負責辦理有關離退休方面的事;有必要的經費保證工作部門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和老同志開展各項活動所必需的經費。
由於廳領導的重視,我廳的離退休工作;在組織機構上,從廳機關到廳直屬各單位,幾離退休人員在50人以上的單位,都相繼成立了離休工作專管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在經費上,保證了離退休工作部門開展工作所必需的費用。目前,我廳系統離退休工作機構和人員基本穩定。在管理模式上,既有離退科(處)單獨管理,又有人事科兼管,也有充分發揮老協自我管理機制與人事部門共同管理的型式,效果都比較好。對廳離退處在工作中遇到的難處,分管廳領導也給予實實在在的幫助。近兩年,由於機關辦公費用都比較緊張,我處舉辦離退休工作人員培訓班,召開工作會議,廳領導都親自出面。為我們聯系開會場所,解決會議所需經費。有時,個別老同志對我們的工作不理解,廳領導都親自出面,給老同志作解釋工作,請老同志理解離退休工作的難處,老同志生病住院,廳領導都要親自到醫院看望慰問;幫助老同志解決因病住院所產生的一些特殊困難。廳長孫硯方同志,當得知一位離休老同志因長期住院,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太多的情況後,在不違反國家公費醫療的有關規定情況下,想方設法為這位老同志解決了醫療費用問題,真正做到了把黨的溫暖步和關愛送到老同志手中,使老同志安心住院治療。廳領導的大力支持、幫助,為我們順利開展離退休工作,創造了一個比較寬松的環境。
在廳領導的帶動下,廳屬各單位的領導也很重視為本單位的老問志辦實事、辦好事。有的單位領導同志,主動關心、過問,從經費上給離退休工作部門以支持,在思想感情上注意與老同志溝通,形成了領導關心,退下來的同志理解支持,關系融洽的良好局面。有的單位,凡涉及到老同志的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都堅持了在本單位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給予從優照顧。省農水局的領導常講:「農水局的老同志在農田基本建設上是作出了突出貢獻的,所以,無論如何都要把老同志安頓好、照顧好。做好老同志的工作,也就增加了單位的凝聚力。」局領導決定把一處經濟效益好的水電站交由局老齡委管理,既幫助老同志發揮余熱,又為老同志開展各項活動開辟了財源。同時,也為老同志適當增加了收入。省水電校領導在思想上重視離退休工作,認識到位,感情到位,善於與老同志交朋友,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並切實解決離退休工作和老同志開展活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學校每年撥專款5萬元,用於支持離退休工作部門和老同志開展各種活動、撰文出書、辦教學電站、籌建老年樂團等。思想感情溝通了,就容易形成共識,老同志經常為學校的教學改革獻計獻策。逐步形成了在職領導主動關心重視老幹部工作,老同志積極支持在職領導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點,著重抓了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
廳黨組非常關心、重視離退休老同志「兩項待遇」的落實,把此項工作作為離退休工作的一件大事來抓。「兩項待遇」的落實,是關系離退休老同志切身利益的大事,關繫到他們能否歡度晚年,也關繫到單位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在廳黨組的領導下,我廳的離退休工作始終把「兩項待遇」的落實作為工作的重點,把「兩手抓」作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下做好離退休工作的核心內容和一項長期的任務。
首先,在政治待遇的落實方面,近兩年,我廳始終注意抓了以下6項制度的堅持和完善:一是堅持老幹部學習和參加重要會議制度,做好地廳級離退休幹部每周四在廳機關閱文的工作,使他們能及時了解黨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重要會議,傳達重要文件,都要請離退休黨員參加。二是利用離休、退休支部及工會小組活動,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有關文件,傳達調資、房改等會議精神,通報與離退休職工有關的情況。三是協助廳機關黨委作好廳機關離休、退休支部的工作,從學習、活動、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為離休幹部、退休處級以上幹部每人訂一份《晚霞》雜志,為離退休廳級幹部訂一份報紙。四是堅持聯系會議、小型座談會制度。由於廳領導高度重視我廳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聯系會議制度始終堅持至今,加深了在職領導與離退休老同志之間的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五是抓了《四川省地廳(局)級以上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暫行辦法》的貫徹實施。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把廳機關退休廳級幹部納入離退處統一管理,使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進一步得到了落實。六是堅持重大節日走訪慰問制度,每逢重大節日開展活動,廳領導都要親自過問,安排資金,做到早計劃、早安排。如:舉辦2000年水電廳機關離退休職工迎春聯誼會,共有150餘位離退休同志和各處室代表參加;在2000年重陽節期間,組織廳機關150餘位老同志到都江堰市翠月湖公園開展活動,廳領導都到會,向老同志表示節日的祝賀和慰問。在元旦、春節期間,廳領導還要專門去走訪、慰問廳機關及廳屬單位老紅軍及住醫院的廳級離退休幹部,向老同志通報他們所關心的事情。
第二,在生活待遇的落實方面,我廳近年來注意抓以下6個重點:
(一)下大力抓了「兩費」的落實
一是保證廳機關及廳屬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工離退休費按時發放和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及時為離退休人員辦理增加離退休費的工作;下大力解決了部分退休同志在工資待遇上多年遺留下來的問題。水利廳是專業經濟廳局,老專業技術人員較多,廳機關有原技術6級以上專業人員8人,原技術13級以上專業人員38人。由於體制的原因,行政機關未評專業技術職稱,同時,在1995年工資制度改革時,這部分老同志按什麼樣的工資標准進行套改,成為我廳工改工作最大的難題。廳黨組高度重視這一問題,把它作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正確貫徹黨的離退休政策,落實好老同志「兩項待遇」的大事來抓。廳黨組多次專門研究,反復論證,在用好政策、用足政策、爭取政策的思想指導下,分管人事、離退休工作的余國成副廳長多次親自到省人事廳與主要領導及有關處室負責人商談,做了大量的解釋、說明工作,最後,爭取到了政策,使這批老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套改標准問題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二是下大力解決了省水電工程局1000多名離退休職工養老金的社會統籌工作。省水電工程局是我省的特困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金很難做到按時發放,有時還會出現暫時的拖欠。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社會統籌的規定,省水電工程局參加統籌應補交欠社保局資金180多萬元。為了解除離退休老同志的後顧之憂,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團結,廳黨組下定決心,經過反復研究,專門向省政府行文請示,並由廳領導親自出面,多次向省政府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匯報,同省勞動廳、資陽地區等商洽,爭取他們的關心和支持,最終省政府領導批示工程局先入統,欠繳資金作為掛帳處理。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1999年2月,水電工程局1000多名離退休職工加入了社保,從而使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獲得了保障。從另一個角度講,這項工作的完成,如果沒有廳黨組的高度重視,和廳領導的直接參與操作,可以說是困難重重,遙遙無期。而這項工作的最終完成確是與廳黨組的高度重視和努力密不可分的。
(二)按規定報銷離退休老同志的醫療費。我處確定有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廳機關離休幹部的醫葯費發票,定期與定點醫院聯系,使離休幹部醫葯費按制度規定得到及時報銷。
(三)按有關規定,為退下來的廳級幹部家裡安裝了電話,話費實行定額補貼。
(四)配合廳醫務室為老同志生病住院辦理有關事宜,堅持每月至少一次去醫院看望住院的老同志,負責老問志去世後的喪事處理。
(五)保證了離休幹部和退休廳級幹部看病、住院及按規定用車,做到熱情服務、安全行駛。
(六)組織和協助離退休支部組織、外出參觀活動10餘次。大型活動,廳領導都要另撥專款,如:組織廳機關離休幹部、退休廳級幹部到巴中地區、組織退休職工到三台縣團結水庫參觀考察,廳里都另撥兩萬元經費。
廳屬各單位在落實離退休職工生活待遇方面,作法雖不盡相同,但都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做到了有政策按政策規定辦,沒有政策的,則根據本單位具體經濟情況適當給予解決,體現了從優的原則。
H.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待遇有什麼區別
所謂離休,是指1949年9月日(含)之前參加革命工作,且是幹部身份的人員經批准離開工作崗位休養.非幹部身份1949年9月30日(含)之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待遇稍次之,一般稱之為"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
離休也叫:離職休養,實際上是一種特殊化的退休。人退下來後,依然享受和原職位相同的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樣。該漲工資就得漲工資,該發東西就得發東西。只要這位老革命活一天,國家就得供著一天。
離休的還分為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的,具體的待遇都有所不同.除養老金待遇外還有醫療保健\用車\政治待遇等.
西藏,海南等晚於49年9月30日解放的,可適當延長到解放之日.
所謂退休,是指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參加工作的人員經批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具體依據,參見國法(1978)104號文件之規定.
而國務院1982年62號文件中又規定:
辦離休需要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
2、享受供給制或半供給制;
3、是幹部待遇的。
另外: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也是幹部身份,只是後來又轉為工人,這種情況也可辦理離休。
離休和退休不同一另點是:離休人員看病費用是實報實銷,而退休人員只能享受相應待遇,而不能全報銷。
離休幹部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部分人不斷減少,今後不會再有離休幹部了!
I. 國家離退休幹部待遇有多少
離休幹部待遇規定全文
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離休幹部的關懷照顧,中組部以及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聯合印發了三個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關於提高部分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通知》決定,提高部分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1、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後至離休前為正廳局級的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長級醫療待遇。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縣處級及以下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級醫療待遇。
二、《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在京事業單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是,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2、護理費的發放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3、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三、《關於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的護理費標准: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仍按照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2、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3、調整護理費標准所需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國有企業單位,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4、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離休幹部喪葬費: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