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後的職工社保卡跟換和原單位有關系嗎
社保卡現在都是一卡通了,有身份證,銀行卡,社保卡三種功能。其本質和身份證一樣,沒有和單位綁定。只是作為你參保的一個身份識別。
單位交社保,只不過是交到社保局為你建立的個人虛擬賬戶上,做一個記錄。社保待遇發放到社保卡金融功能的銀行卡上。這里是合一起了。
所以社保卡本身和原來單位沒有任何關系。更換不影響。
⑵ 達到退休年齡後和用人單位是什麼關系
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聘用的是勞務關系。
根據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退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已退休人員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⑶ 企業退休社會化管理後與原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了嗎
很多朋友不知道什麼是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社會化管理後退休職工是否跟原單位存在一定聯系?
職工辦理退休後,要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交由屬地街道和社區管理。所以說,實行企業退休社會化管理目的在於把退休職工納入街道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國企老年幹部科或者老年幹部處可能就成為歷史。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後,退休人員的管理更加的精細化了,退休人員的服務更加人性化了,退休人員的待遇不會降低,可以說,對於企業退休人員來說是有好處的。
⑷ 退休後與原單位有什麼關系請教諸位解答,謝謝。
如果已經參加社會保險。退休後與原企業沒有任何關系了。
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也就是說,退休後,原職工身份已經變為社區人員。
⑸ 退休後養老金領取還和原單位有關系嗎
退休後養老金發放是由社保部門負責的,和原單位不存生任何關系了
⑹ 退休員工與原企業是什麼關系,企業對退休
退休員工實行社會化管理,原企業不再承擔管理責任,屬於曾經在企業工作過的關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
《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中辦發〔2003〕16號
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管理服務。街道和社區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政策咨詢和各項查詢服務;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生存狀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幫助死亡企業退休人員的家屬申請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集中管理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經常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有計劃地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組織企業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健身活動,指導和幫助他們通過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發揮余熱,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
⑺ 退休職工與原單位是什麼關系
分情況,如果是正式工,當然會有退休金。其他的,可就難說了。
你把福利那詞免了吧,這稱呼根本沒有,那都是別人瞎叫的,單位分配的房子,當然是要還給人家,你哪來的權利?
⑻ 退休人員與原退休單位的關系是什麼
雙重勞動關系:所謂雙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系,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現象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表現為一個從隱性到顯性的過程。但是雙重勞動關系自身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動因,卻是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特殊歷史條件。一旦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健全,雙重勞動關系就面臨著被清理且消亡的歷史要求。
特殊勞動關系:特殊勞動關系是一種用工關系,首先在《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出。 為了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3年4月25日下發了《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所稱的特殊勞動關系,是指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准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其對象主要有:1、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2、企業內部退養人員;3、停薪留職人員;4、專業勞務公司輸出人員;5、退休人員;6、符合前述規定的其他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