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能否進行經濟處罰
你問的是有關規定的內容還是什麼?由於不能明確問題的意思,因而不能正確回答!
Ⅱ 已經退休的不在處分決定是啥子意思
2017年6月21日,人社部發布《關於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規〔2017〕11號),其中第五條,對事業單位已經退休的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規定應當立按審查,明確處罰種類,並按處分種類降低待遇,但不再作出處分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規〔2017〕11號
十二、按照《處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Ⅲ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單位還能對其開除嗎
國企職工在提出退休申請後,如果符合退休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勞版動者依法辦理退休權手續,享受退休金,同事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重新簽訂勞務合同,返聘繼續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Ⅳ 退休人員在任期間違反黨紀政紀怎麼處理
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至於政紀,因為已經退休,不涉及政紀處理。
Ⅳ 公務員退休後違紀行為如何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5)國企退休人員不再給予處分擴展閱讀:
廣安市紀委對外公布:兩名已退休4年的民警,因任內嚴重違紀受到了降低退休待遇等處分。
據介紹,陳和平,陰明,均為廣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退休幹部,分別於2010年6月和2010年10月退休。經查,陳和平與陰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兩人行為均已構成嚴重違紀。
對於陳和平的處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經廣安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因其已退休,不再給予處分,按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降低其退休待遇。
對於陰明的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廣安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陰明開除黨籍處分,並按規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Ⅵ 退休人員歸社區管理,沒有社區的該怎麼辦
根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2020年底前,要將國企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
現在已是7月初,距離完成轉交的最後時限已不到半年,近期有不少國企退休人員留言詢問中老年樂園編輯,移交社區管理對於退休生活會有何影響?
其實,就各地的情況來看,目前的移交工作已進入到最後階段。不少已移交街道社區管理的國企退休職工應該已能體驗到了一些具體變化。
來看中老年樂園編輯了解、訪問到的一些具體情況吧:
【觀點三:感情不舍但應順應改變】
①國企職工一般對單位有歸屬感,移交社區後,那條聯結的紐帶好像割斷了。
但這就是經濟時代的要求,也是現代企業發展和社會管理的需要,我們唯一要做的就是服從大局,適應才是硬道理。
②有國企退休職工提到,既然把企業退休職工納入街道社區管理,不妨來個一視同仁,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也納入街道社區管理。
③也有國企退休人員指出,移交社區後,供暖費、物業費、單位發放的撫恤金、以及其他補貼等權益如何維系?應該釐清責任,確保可持續運作並監管到位,這不是一紙文件就能解決的。
④在國企退休職工中,還有一種擔憂:那就是移交街道社區管理最後會不會導致沒人管,現在的街道社區能承擔起原來企業退管處類似的功能嗎?
凡事欲在立,應使街道社區在人員、組織、經費等方面都有準備,不要落入管而不管,流於形式。
Ⅶ 退休人員受黨紀處分退休待遇有影響嗎
有影響。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Ⅷ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什麼給予政務處分但是什麼對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回給予政務處分,但答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8)國企退休人員不再給予處分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Ⅸ 已經退休的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如何處理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抄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規定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上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