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如果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退休待遇。自開除公職之日起,個人應自己繳納養老保險,到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符合繳費年限的,享受養老。
(1)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判刑後擴展閱讀:
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我國刑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他退休待遇,只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
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公務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公務員在服刑期間取消社保,只發生活費,並且只按領取原退休費的60%。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只按領取原退休費的6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貳』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的待遇如何處理最新刑法判刑後養老金
服刑期間,停止養老金發放,期滿釋放後恢復養老金發放,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不再補發。
『叄』 事業單位退休後被判刑,刑滿後退休金怎麼算
事業單位退休後被判刑,刑滿後退休金不受影響,還是以前一樣
『肆』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被判刑,是否還有工資
首先我們得清楚養老金是什麼?養老金是國家強制規定的企業和單位必須要給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企業和個人按比例分攤費用。只要繳納滿足最低年限在退休之後就可以領取養老金。
然後我們要清楚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區別
養老金和退休金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一、二者本身的概念不同。「養老金」全稱「社會基礎養老保險」,本質就是一種保險,是國家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金」是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做出的貢獻和所具備的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基本都是按月)支付給貨幣形式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制動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在2015年已經廢除了退休養老金雙軌制制度,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人也必須和企業員工一樣繳納社保,才能享受養老待遇。)
二、資金來源不同。「養老金」由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統籌安排發放,參保了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最低繳納15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退休金」由國家或地方財政支出,主要針對未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待遇。
三、這點是我個人認為最主要最簡單明了的一點:「養老金」需要個人繳納負擔一部分費用,「退休金」不需要進行繳費。說白了就是一個花錢了才有,一個不用花錢。
『伍』 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時被判刑,刑滿後達到退休年齡能否辦理退休以前35年工齡還算不算
那樣工齡就消失了---但開除之前已經繳納養老保險的部分是計算的。
開除公職和刑滿釋放人員的養老保險計算方法
作者:佚名 來源:網路 點擊數:
詳細內容:開除公職和刑滿釋放人員服刑前後的交費年限和工齡在養老保險計算方法中還能合算嗎
# 參考答案: 1、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
2、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3、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未離開工作崗位照發工資者除外)。
# 參考答案: 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能計算工齡。沒有被開除公職的,其勞動教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開除公職的,就應該從其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如果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其緩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如果 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他的合並工齡應該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進行計算。
# 參考答案:職工被判刑、勞教(開除公職,下同)時,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處理:
(1)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繼續按記帳利率計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職工被判刑或勞教,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釋放,"中人"繳費年限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按第35條規定處理;"中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職工退休後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後的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勞教前的標准發放,以後按規定正常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緩刑期間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陸』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後工資如何處理
『柒』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判刑後刑滿後生活待遇
不管什麼單位的退休職工,還是公務員,按現行規定,犯罪判刑,刑滿後的生活都要自力,國家不能再發退休金。
『捌』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判刑後刑滿後生活待遇
對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和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部分事業單位人員)這兩類人員退休判刑後的待遇法律並無規定,僅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一個復函和監察部的一個通知中進行了規定,且各地做法不一。
一、對領取保險金的,在服刑期間及刑滿後的發放。
2001年3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中明確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輯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實踐中的做法也大都是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待遇,服刑完畢予以恢復。對此,筆者認為值得商酌,服刑期間還應發養老金及享受相關政策的規定,理由是:1、養老保險金屬於財產所有權范疇,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2、社保部門不具備刑事處罰的主體資格和收繳罪犯養老保險金的權力。3、我國刑罰體系中也沒有因犯罪而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提到: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但卻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發放。
各地做法不一,但筆者贊同浙江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後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目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後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准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玖』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後是否還於原單位有關系
其實退休了就已經沒關系了,除非返聘的。所謂的「關系」只不過是原單位還給發養老金和各種福利,而不是按照社會上的企業養老金標准發,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普遍高於社會上而已。判刑五年以上的就不能再領原單位的養老金了,而是領低得多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