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海南省萬寧市政府退休公務員去世後撫桖金補償多少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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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公務員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的賠償問題: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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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關於退休人員死亡補償金
[頒布機構]:北京市人事局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06日
[實施時間]:
[效力屬性]:有效
[法規正文]: 各區、縣人事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人事(幹部)處、財務處,市屬各高等院校人事處: 現將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司(局),新疆建設兵團: 關於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如何計發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在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二、離休、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包括以下項目: 1.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軍隊和國家機關離休退休人員死亡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應包括項目的通知》(民優發〔1991〕12號)和《關於軍隊和國家行政機關離退休人員增加的離退休費計入一次性撫恤金的通知》(民優發〔1992〕32號)規定的項目; 2.《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二)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三)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 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19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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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勞動法關於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補償金是怎麼規定的
你好,根據相關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如果有供養直系親屬的,由社保機構發給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具體數額各省不同。
山東的規定是:喪葬費1000元,一次性救濟金為10個月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謝謝。
Ⅳ 退休工人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補償費是多少
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下列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根據湘勞社政字[2004]34號:
一:喪葬補助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所在單位法給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四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補助費。
二:供直系親屬救濟費: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根據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一次性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4-32個月。
其中: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4個月;二人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8個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死者當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2個月。
每個地區的標准可能有一些小差別,但大概差不多,這里是湖南省的,供你參考。
(4)海南省退休人員死亡補償金擴展閱讀:
喪葬補助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的,以及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的喪葬費用補助。
喪葬費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職工、處理後事的必須費用,工傷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應予以補償。
計算公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該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所能獲得的喪葬補助金,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例如:姚某某為某工程承包公司勘測人員,在一次隧道勘測過程中因突發事故遭遇不幸,其所在單位地處我國中部某中小城市,該地居民比較重視喪葬婚娶的禮儀,
其家人按照當地風俗為其舉辦了聲勢浩大的喪事,各項花銷累計4000元,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00元/月。
這樣,姚某某的家人可獲得的喪葬補助金賠償額就不能以實際花銷的金額為准,而應按照法定的標准進行計算,其可獲喪葬補助金為:
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600元/月×6=3600元
法律規范
關於喪葬費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1款第7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Ⅳ 海南省教師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我是不明白,為什麼這問題會在動漫分類裏 = =
Ⅵ 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有哪些補償
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基數。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再加上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即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6)海南省退休人員死亡補償金擴展閱讀
補償的領取程序
1、職工去世後,生前所在單位通知社會保險科。
2、社會保險科憑醫院死亡或火葬有效證明進行登記,根據規定核算喪葬費、撫恤金,出具領取喪葬費供訂垛寡艹干訛吮番經、撫恤金通知單(其工資、福利等待遇自去世後下個月停發)。
3、去世職工家屬持通知單到計劃財務處領取喪葬費、撫恤金。
4、社會保險科對有關材料分類保存。
基本特徵
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撫恤金的基本特徵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一般不作為遺產。
Ⅶ 2015年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安葬費標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7)海南省退休人員死亡補償金擴展閱讀:
撫恤金的發放對象
(一)因公犧牲軍人
1.因公犧牲軍人的條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1)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巾,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認定為因戰、困公致殘後剛舊傷復發死亡的。
(3)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4)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5)其他因公死亡的。
2.因公犧牲軍人的確認許可權。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上述現役軍人死亡情形中「其他因公死亡的」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經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因公犧牲軍人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
確認機關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寄給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無誤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
(二)病故軍人
1.病故軍人的條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條規定現役軍人除「因患職業病死亡的;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2.病故軍人的確認許可權。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確認機關確認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圍軍人病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