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落實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自《規定》頒布以來,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委、政府高度重視,經過認真組織實施,該縣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已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幹部管理監督工作機制更加完善,「事前監督」措施更加具體有效,促進了黨員領導幹部進一步廉潔從政。但基層有些地方在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需引起重視。 一、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一是個別領導幹部思想認識還不到位。個別領導幹部仍存在模糊認識,自覺接受監督和主動報告的意識還不夠強,認為個人事項是自己的事,與組織關系不大,認為報不報無關緊要。少數幹部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實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是加強組織監督的重要舉措,是組織對廣大領導幹部的關心和愛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是報告內容簡單,項目不全。實際執行中,一些領導幹部只報告本人的情況,子女、配偶的情況一般不報。甚至存在報告內容不真實情況。有些黨員領導幹部認為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填報的有關內容是個人隱私,不願報告;也有些領導幹部認為填報的有關內容組織上沒有辦法或沒有精力核實,在填報時避重就輕或乾脆不填,造成報告內容不真實。 三是報告事項信息的時效性較難把握。一些新任的黨員領導幹部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內容不熟悉,主動報告的意識不強,造成初始報告滯後,甚至有漏報的現象發生。有的單位黨組織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大,重視程度不高,少數黨員領導幹部對初始報告、即時報告、集中報告三類報告時間要求不掌握,存在以集中報告代替即時報告現象,造成即時報告不及時。 四是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監管部門在執行報告制度中也存在一定的「走過場」的傾向,只負責收集而不審核分析領導幹部填寫的報告材料,監督力度不夠。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完善制度,規范報告程序。進一步明確報告的人員范圍、目標要求、程序方法,受理審核、結果運用等內容,要求所有黨員領導幹部增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如實全面地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二是教育引導,確保報告質量。加強日常教育,對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報告的重大事項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教育督促本單位領導幹部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並把個人有關報告事項作為新任領導幹部廉政談話的一項重要內容。正確處理保護個人隱私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關系,堅持報告事項的完整性和准確性,確保報告工作的質量。 三是嚴肅糾正,注重結果運用。加強對貫徹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檢查,健全乾部管理監督長效機制。把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幹部考察的一項重要內容,並裝入個人廉政檔案,對領導幹部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四是適當公開,強化監督作用。不能把領導幹部個人申報的材料始終由一部分人嚴加保管、秘而不宣,而要在黨內適當的范圍公開,以得到更好的監督。 五是注重及時提醒和教育。關口前移,做到防患於未然,上級組織部門、紀檢機關對那些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的查處。在對新任黨員領導幹部進行任職談話和廉政談話時,要及時提醒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加強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學習宣傳。 六是從實際出發,健全和完善制度內容。定期對制度的執行和監督的情況進行黨內公示,並在執行的實踐中及時汲取經驗,改進工作。
㈡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總則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保證全黨全國服從黨中央、政令暢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等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以及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相關活動。本條例所稱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幹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本條例所稱請示,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就重大事項請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稱報告,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呈報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第四條
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治導向。樹牢「四個意識」,落實「四個服從」,把請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權責明晰。既牢記授權有限,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又牢記守土有責,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
(三)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如實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既報喜又報憂、既報功又報過、既報結果又報過程。
(四)堅持規范有序。落實依規治黨要求,嚴格按照黨章黨規規定的主體、范圍、程序和方式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
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承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中央辦公廳負責接受辦理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並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接受辦理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並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請示報告工作。
(2)退休人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擴展閱讀: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處置制度:
第一條
請示報告內容:超出審批許可權的經費支出;大額資金使用;重大活動開展,重要會議;受縣以上表彰的推薦名單;在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本轄區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重要社會動態、緊急災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緊急情況及事項等,均必須請示報告。
第二條
請示報告程序:除重大問題、緊急信息直接向鄉黨政主要領導請示報告外,其它事項原則上實行一般幹部職工向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分管領導向鄉黨政主要領導的逐級請示報告程序。轄區內發生的重大緊急事件,一律由鄉黨政主要領導親自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第三條
請示報告時限:除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件以及發生的重大問題外,一律要求提前請示報告;發生重大問題或重大緊急事件,必須立即報告鄉分管領導及黨政主要領導,鄉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村主要領導、鄉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都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和處置,
同時,按照規定,鄉黨政主要領導最遲不得晚於事發後2 小時上報,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1 小時內上報。
第四條
處罰規定:不按照以上規定請示報告的,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未經請示報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承擔。
㈢ 退休領導幹部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嗎
不需要報告。
㈣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是什麼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是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是為了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保證全黨全國服從黨中央、政令暢通的一項制度。 根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承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制度:
制度,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2、制訂法規;3、規定;4、指規定品級的服飾;5、製作;6、製作方法;7、規模、樣式;8、規制形狀;9、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用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理解,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
㈤ 有《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嗎中央或吉林省的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局機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作,確保局黨組發揮核心領導作用,及時准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部門、領導,市委、市政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局長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項目立項、申報、評定及項目資金分配情況;
4、大額經費(1000元以上)開支情況;
5、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6、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7、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8、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9、局領導、部門負責人外出考察、學習以及離開綿陽市區情況;
10、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1、局全體職工要認真執行工作報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有報告,確保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許可權;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補報;
4、凡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急報告,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無法辦理的應及時報告,不能有抵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責任科室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後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上級部門的事項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嚴格執行《???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處理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未上報的,造成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並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後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發展全局的突發事件,因本部門或當事人原因導致未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局辦公室負責督辦。需要上報的按有關要求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並寫出書面報告。
㈥ 個人如何董規矩,提高認識,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強化教育,提高認識。各級黨組織要從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戰略高度出發,積極教育和引導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三...
㈦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7)退休人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擴展閱讀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㈧ 領導幹部退休後還要進行重大事項報告嗎
領導干抄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從這個規定看已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