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退休年半能參加社區居委會幹部選舉嗎
居委會(農村的村委會)離退休人員不能參選
離退休人員可以參加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
『貳』 離退休黨支部換屆,因退休老幹部年紀大,分布散,不知道是否可適用於選舉法中規定的流動票箱
不可以。
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黨員因「患有專精神病或屬因其它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體弱卧床不起或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調動,下派鍛煉、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走組織關系而沒有轉走的」等五種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經黨員大會同意,報上級黨組織確認,並進行不少於7天的公示後,可以不計入應到會黨員數。
『叄』 我是退休公務員能否參加村委會換界選舉
退休公務員是可以參加村委會選舉的,只要符合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等條件即可參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3)離退休人員參與選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肆』 退休職工有權參與職代會的表決嗎
退休職工沒有權力參與職代會的表決,
職工退休後其身份就由「單位人」轉換為「社會人」,已不再是職工了,所以,把退休職工稱為「退休人員」更准確、更符合實際。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集體企業召開的職工代表大會,因為退休人員已不再具有職工的資格,所以職代會無須參加,更不具備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表決的權利。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23條明確規定,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4)離退休人員參與選舉擴展閱讀:
當職工代表與企業依法終止或者解除了勞動關系,包括辦理了退休、出國等手續的人員,因為同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即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的同時終止。所以退休職工不能當選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一般情況下,考慮到退休職工曾經的付出和在企業中所佔的比例,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經過合法程序推薦少量具有代表性退休職工作為職代會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具有建議權和發言權。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評議和質詢;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伍』 公民退休後有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法律意義上的選舉權,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選舉國家政權機關組成人員的權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在我國,凡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法律意義上的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選舉為國家政權機關組成人員的權利。它也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在我國,凡符合法定年齡的中國公民(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的年齡有特別規定要年滿45周歲),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均有被選舉權。
我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一種廣泛的政治權利。也就是說,具有中國國籍、享有政治權利、符合法定年齡,只要具備了這三個基本條件,並履行了相應的法律手續,就可以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離退休人員參與選舉擴展閱讀:
作為一項政治權利,被選舉權的權利功能與選舉權的權利功能有所不同,選舉權保障的是每一個公民通過平等地享有投票權己表達己的政治主張的權利;而被選舉權則是通過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權和候選人的當選權保障公民享有直接參與社會公眾事務管理的權利。被選舉權是與選舉權緊密聯系的一種政治權利。
『陸』 退休人員有沒有選舉居住地村民委員會權利
可以,只要在復本村常住一制年以上,就可以參加村民委員會選民登記,就可以投票選舉村委會。
1、選民登記工作是選舉中一項極其重要的程序,是組織選舉的基礎性工作。必須依法進行,慎之又慎。
2、選民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年齡條件:到選舉日為止年滿18周歲(出生日期以身份證或戶口本為准)
2)屬地條件:①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③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且本人出具在原戶籍地未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證明,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3)政治條件:未被剝奪政治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參選村民,應予登記)
4)對於精神病患者(以醫院證明為准)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3、哪些人不能登記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即使在本村轄區內居住一年以上,也不能列入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不包括離退休人員)
『柒』 退休了可以參加單位領導選舉嗎
您好:
看了你的問題做如下答復:
在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2003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文件指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國家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也就是說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發放工作已從原單位轉為實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時足額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離退休人員已脫離原企事業單位,走向了社會,不再是原單位的職工,因此,作為離退休人員也就不具備當選職工代表的資格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滿意求接受。您好:
看了你的問題做如下答復:
在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2003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文件指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國家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也就是說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養老金發放工作已從原單位轉為實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時足額發放,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離退休人員已脫離原企事業單位,走向了社會,不再是原單位的職工,因此,作為離退休人員也就不具備當選職工代表的資格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滿意求接受。
『捌』 企業退休職工還有企業經理的選舉和被選舉權嗎
退休職工,已經不再是企業職工,和企業不再發生任何關系,沒有資格再參與企業內部的決策專和選舉,但屬是,可以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有關職工代表會議,有發言和建議的權利,但是沒有選舉的權利。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也規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代表應當是思想進步、工作積極、聯系群眾、有參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職工。」由此可見,當選的職工代表必須是「職工」,退休人員,不再是職工當然也不能作為職工代表,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玖』 退休職工還有選舉權嗎能參加單位法人選舉嗎
你好!既然已經退休,則嚴格意義上講,已經與單位之間終止了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恐怕不能參加選舉。此復!
『拾』 黨支部換屆選舉不能參加選舉的黨員可以委託他人代選嗎舉退休人員是否參加
黨支部書記選舉,黨員是不能委託別人代選的。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定,「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作這樣的規定,是基於以下考慮:黨內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進行選舉時,凡有選舉權的黨員或黨代表大會代表或委員會委員都應參加。
只有直接參與醞釀提名候選人和投票選舉,才能充分表達選舉人的意願,正確行使黨章賦予的神聖權利。規定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也可以防止在選舉中出現的親親疏疏、團團伙伙一類的不正常現象的發生。所以,黨支部書記選舉,黨員不能委託別人代選。
(10)離退休人員參與選舉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第十條
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按照所轄黨組織的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中應有各級領導幹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先進模範人物、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婦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所佔比例一般不少於本地區婦女、少數民族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各條戰線的先進模範人物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於25%。
第十二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20%。
第十三條
代表產生的程序:
(一)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
(二)選舉單位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三)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召開前,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代表大會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黨的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報告後,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大會或大會主席團通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