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年內退休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如何計算
應該合法
㈡ 退休當年 應休帶薪年假如何計算
年假是由單位安排的,當年退休人員,如果單位是計劃安排到年底,而年底時職工已經退休,自然也就休假了,這種情況也是合法的。所以當年退休人員不補發未休年假工資也不違法。
㈢ 退休後剩餘假期結算標准怎麼算
我來回答你。
你的問題是:「你已經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程序要求,辦理完畢了退休手續。對於你在原回單位結存的13天假期,原單位該按什麼計算方法,給你結算」
表面看你問題的核心是:如何計算13天假期(調休+年休),深層次的問題其實是:年休的構成是「公休假」還是「年休假」,而這最關鍵的一點,你恰恰就沒有說清楚。
由於你沒有把最關鍵的問題說清楚,所以我就提供以下多種演算法,供你參考,請你對號入座。
1、「調休」和「年假」,都是1天算1天的基本工資。你答的13天未休假期,若都是「調休」或「年假」,那麼原單位就是該給你13天的基本工資。
2、「公休」是1天算3天的基本工資。你的13天未休假期,若都是「公休」,那麼原單位就應該給你39天的基本工資。
個人認為:你最好了解清楚,在你未休的13天假期中,有幾天是公休。
至於更多細節,建議咨詢律師。
㈣ 退休當年年休假怎麼算
可休的帶薪年抄休假天數,請參閱如下規定自己計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㈤ 退休年齡的年休假計算
到了退休年齡了退休就是了,還什麼休什麼年假,退休了天天都是假。
㈥ 關於年假問題已退休員工但還在職的員工的年假是正常算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退休當年的年休假還可享受嗎?實踐中,用人單位以職工退休為由,拒絕兌現職工年休假待遇是否合法?筆者將通過剖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最新案例來向大家解讀。
詹佑是1959年8月23日生人,2018年9月3日入職今日報社,但入職當日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8年11月1日,今日報社與詹佑簽訂了《退休人員聘用協議書》,約定工資標准為5000元/月,並約定詹佑在今日報社工作期間,不享有帶薪年假。
2019年8月23日,詹佑年滿60周歲,於2019年9月1日起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退休證》顯示日期為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11日,今日報社向詹佑發出了《解除返聘人員聘用協議通知》,解聘了詹佑。
經北京市東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詹佑累計社保繳費年限已超過20年。
今日報社與詹佑解除勞動關系後,詹佑於2019年11月1日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確認《退休人員聘用協議書》中免除單位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無效,要求今日報社支付其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4188.6元。
詹佑同時另有其他勞動仲裁請求事項不在本文一一贅述分析,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通過案號檢索案例。
仲裁委經審理,作出如下裁決:確認《退休人員聘用協議書》中關於詹佑在報社工作期間不享有帶薪年假的內容無效;今日報社支付詹佑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4188.6元。今日報社不服仲裁裁決,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01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今日報社與詹佑所簽訂的《退休人員聘用協議書》中關於「詹佑在報社工作期間不享有帶薪年假」的內容,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相悖,系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故法院確認該內容無效。
經北京市東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詹佑社保累計繳費年限已超過20年,依法每年可享受15天年休假。今日報社未安排詹佑休年休假,應支付詹佑未休年休假工資。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退休人員聘用協議書》中關於「詹佑在報社工作期間不享有帶薪年假」的內容無效;今日報社支付詹佑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4188.6元。
今日報社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強調詹佑從入職到2019年8月23日勞動關系結束時,工作不滿一年,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條件。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享受年休假。
今日報社與詹佑所簽訂的《退休人員聘用協議書》中關於詹佑不享有帶薪年假的內容與此規定相悖,該約定內容無效。一審法院根據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繳費情況確認詹佑的年休假天數及未休年假工資的數額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結果正確,應予以維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2簡法說法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退休當年,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仍與用人單位具有勞動關系,有權享有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如果未保障職工在退休前享受年休假,應該向職工支付未休年休假補償。
當然,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退休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前未請休年休假,退休後可以主張的年休假補償則需按照當年在職時間進行折算。
折算公式為:(當年度在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退休當年依然有權享有帶薪年休假,你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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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退休年假勞動法規定按幾天來休
職工退休、勞動合同終止,當年應休年休假按已經工作時辯手間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予計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圓灶蘆,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橘帶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㈧ 退休時沒有使用完的法定年假及周六加班工時如何計算
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按每周40個小時計算綜合工時制度工作時間,得出當月應當工作時間,6天年休假減去6×8=48小時工作時間,實際工作時間超過前述時間的部分,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標准即工資的150%支付加班費。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五、經批准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㈨ 退休前職工帶薪年休假
國家對此沒有具體詳盡的規定,都是單位自行掌握,一般來說,上半年大到退休年專齡的屬,就不再給年休假了,下半年退休的可以給予年休假,也可以按照年休假的天數按照出勤月數分配,能給幾天就給幾天,比如當年應該享受年休假10天,7月份就退休了,只給5天就可以了,隨單位自己掌握。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