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費=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
2、一次性優撫(撫血費)=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供養1人=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供養2人=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供養3人=死亡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工資*8個月
4、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1997年7月16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繼承。同年12月22日,勞動部辦公廳發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對個人帳戶的繼承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即: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實際上,離退休人員死亡者基本養老金中的繼承額是指其個人帳戶養老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而不是基本養老金的全部。死亡退休人員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繼承余額時,首先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爾後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個人帳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經審核計算後,才可一次性領取。
Ⅱ 退休職工去世後家屬待遇應該有哪些
一、職工退休養老後死亡時,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標准為 2個月的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准為:供養1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供養2人的,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供養3人或3人以上的,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二、從 2005年7月1日起,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下同)標准,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的10個月計發。
2、企業退休人員、退職人員,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按本人死亡時上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數額的7個月計發。
3、 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其按規定享受的 1-2個月生活補貼的月平均數,也一並作為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數。
(2)職工退休死亡後養老金擴展閱讀:
一、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Ⅲ 退休職工死亡後所發的工資怎麼處理
退休職工死亡後,基本養老金應當發放到死亡當月止,近親屬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死亡,並進行死亡待遇結算。沒有及時申報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直發放基本養老金的,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死亡,退回多發放的基本養老金,領取喪葬費、撫恤金和個人賬戶余額。
Ⅳ 職工退休後去世 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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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退休年齡死亡,不能再領取社會養老保險了,只能把參保人生前個人賬戶的余額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領取。
Ⅳ 如果退休後死亡還可以領取養老金嗎
如果退休後死亡還可以領取養老金。退休後去世,會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這些錢都是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5)職工退休死亡後養老金擴展閱讀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Ⅵ 退休人員死亡後養老保險金怎麼領取
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繼承死亡退休人員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里的余額。
另外可以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企業退休職工大概是本人12個月的基本退休金(企業退休職工各地執行標准可能不一致);事業單位職工是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退休費;公務員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退休費。法定繼承人可以憑退休人員的死亡證明和戶籍注銷證明等到當地社保局領取。
拓展資料:
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部分如何處理。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勞動部下發的《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中,對個人賬戶的繼承問題規定: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繼承額為: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占個人賬戶全部儲存的比例。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可以繼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而不是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此外還規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Ⅶ 2015年國營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還能領幾個月退休工資
您好,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照發,次月起不再發給,按所在省市規定享有死亡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
如湖北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一次性撫恤金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遺屬生活補助費為最低生活補助費;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涉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拓展資料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決定》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決定》指出,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費,計入統籌基金;職工個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的8%繳費,全額計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按照繳費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2%計入統籌基金,8%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每年按照不低於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本息余額可以繼承,同時還按規定為其遺屬發放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Ⅷ 退休後死亡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錢可以領么
退休後死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依法繼承。繼承額為死亡時個人帳戶余額本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8)職工退休死亡後養老金擴展閱讀:
喪葬、撫恤費的計算辦法: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後,喪葬、撫恤費按以下標准繼承:
1、喪葬補助費標准為2個月的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准執行:
已達到退休年齡,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死亡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准,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