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知道:"本市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人員生活幫困補助申請表" 在那裡下載
不需要下載,我來來告知你。你現在只自要帶上回滬定居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已落戶變成了上海戶籍)和復印件,退休證原件和復印件、當年你的上海戶籍遷出證明原件(由當初你遷出上海時的戶籍派出所出具)、戶口報入上海後的戶口本地址頁及本人頁復印件、近期的養老收入證明(即你的養老金銀行卡,上面必須是收入行,前寫「養老」或「社保」,如不是,就較麻煩,要填張表回你原單位所屬社保中心蓋章證明),只要你自己先辦全了,到你戶籍所在地社區服務中心辦理就行了,他會給你一份幫困補助申請表,只要化5分鍾就填妥了。不需要下載哦!
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對退休(退職)人員的生活補貼(陽光工資)如何發放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以及個體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並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後,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6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並封定)。計算公式為:
n平均指數=( X1/C1 + X2/C2 +?+Xn/Cn )÷N
X—當年本人繳費工資;
C—2005年及以前為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2006年起為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本人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國發[2005]38號附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歲 233 51歲 190 62歲 125
41歲 230 52歲 185 63歲 117
42歲 226 53歲 180 64歲 109
43歲 223 54歲 175 65歲 101
44歲 220 55歲 170 66歲 93
45歲 216 56歲 164 67歲 84
46歲 212 57歲 158 68歲 75
47歲 208 58歲 152 69歲 65
48歲 204 59歲 145 70歲 56
49歲 199 60歲 139
50歲 195 61歲 132
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0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並封定)。計算公式同本條第(一)項第1目,其中N本人繳費年限,為1990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表同本條第(一)項第2目。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繳費年限×1.3%(計算系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同本條第(二)項第1目。
4.調節金=70元×計算比例
其中:計算比例從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別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計發調節金。
(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發。
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人員,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退職條件的企業退職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發。
(五)個體參保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計算,其中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其基本養老金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算。
(六)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3. 新疆退休戶口遷往內地對工資有影響嗎
勞動者退休後戶口遷往對養老保險金無影響,如果勞動者變更戶口的同時變更了養老保險金領取的城市,其養老保險金可能會受到影響。勞動者可以在變更前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詳細了解,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4. 外地退休已是上海戶口的知青,支邊支內和新疆回滬知人員,能否享受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發放一次性補貼
我們知青,正在讀書年齡段,碰上了文革,上山下鄉,退休戶口回上海,回拿的是外地低工資,消費是上答海大城市標准,沒有補助非常不公平!強烈要求政府對知青要網開一面!要清楚的知道,他們的文革的犧牲品,文革又是中共爭權奪利的產物。執政黨有這個責任對他們不僅僅是補助,而且要賠償!!!
5. 新疆人退休後到哪做人員認證
居住在異地的退抄休人員,可以進行網上認證。前提是:先到退休地的社保機構申請異地認證,確認後才能在社保網上下載異地認證表。異地認證人員需要到居住地的社保機構進行離退休人員認證,認證的地方必須能夠上網且有攝像頭設備。所謂網上認證,是指退休人員本人到異地(居住地)的社保機構窗口機型網上遠程認證。認證後填寫異地認證表,返回養老金發放地的社保機構。
注意事項:逾期沒有參加生存認證的人員,將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待其參加生存認證後給予補發。
6. 外地退休回滬定居人員怎樣申辦每年一次的異地認證事宜
關於實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人員幫因補助的通知滬工總保〔2007〕35號各區(縣)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醫保、財政局:市委、市政府對本市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人員十分關心,明確提出要通過多種幫困渠道,緩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人員的生活困難(編者註:參見上海市政府:做好支內回滬定居人員幫困補助)。經研究並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就實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人員幫困補助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幫困補助對象原本市戶籍並由本市動員分配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退休(職)手續,享受外地社會保險待遇,經本市公安機關批准,報入本市常住戶口(或按規定已領取「上海市居住證」)的支內、支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山下鄉知青、易地安置離退休幹部等人員;上述人員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地退休(職)手續,享受外地社會保險待遇,經本市公安機關批准,報入本市常住戶口(或按規定已領取「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上山下鄉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中,因養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補助對象范圍的,可列入生活補助及節日補助范圍。二、幫困補助金額(一)「春節」、「國慶節」發放節日補助原每人每次60元,現調整為「春節」200元,「國慶節」100元;(二)新增「五一國際勞動節」節日補助每人100元;(三)原每人每月生活補助50元,現調整為60元,月養老收入超過2000元的不再調整;(四)對養老金偏低的人員實行分檔幫困補助。以本人養老收入為依據,月養老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實補足到600元,再給予每人每月幫困補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幫困補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幫困補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幫困補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幫困補助30元。經過上述幫困補助後,家庭生活仍然特別困難的,可通過市民社區綜合幫扶、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市民醫療救助等渠道給予幫扶。三、申請受理程序(一)本《通知》下發後,已享受補助人員中符合分檔幫困補助條件的人員和新申請人員,向現戶籍(居住登記)所在街道(鄉鎮)民政部門設在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人員生活幫困補助」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受理窗口)提出申請。(二)申請人應填寫統一印製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滬定居人員生活幫困補助申請表》,並提供本人身份證、退休證、原本市戶籍遷出證明、現本市戶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證」)、養老收入證明(養老收入領取卡,領取卡無明確記錄的憑退休時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憑單位證明及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證明)。(三)受理窗口收到申請人材料後,按規定確認幫困補助金額,交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復核後轉回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根據復核意見匯總並組織發放。(四)本《通知》下發前,已經享受補助的人員資料,由原經部門負責匯總造冊,分別移交承擔受理、發放工作的民政部門和承擔幫困補助復核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五)享受幫困補助人員的生存狀況,由戶籍(居住登記)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定期核實,並將去世人員通知受理窗口,從次月起停止發放其幫困補助金。(六)享受分檔幫困補助的人員,於每年十一月份向受理窗口提供上月養老收入證明。經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復核,通知受理窗口調整或停發分檔幫困補助金。無法提供上月養老收入有效證明的,從次月起暫停發放分檔幫困補助金。四、資金來源及撥付方式(一)每人每月的生活補助和三大節日補助所需資金,仍按原規定由各區(縣)財政列支。分檔幫困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按對等比例分擔。(二)開展這項工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各相關工作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由市、區(縣)兩級財政核撥。本《通知》執行日期:每人每月生活補助—和三大節日補助的調整,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分檔幫困補助,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過去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上海市總會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上海市財政局
7. 新疆兵團退休幹部回滬相關的政策法規有哪些哪裡可以查詢
關於軍隊部分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1985年4月23日民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布)
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4〕171號文件決定,將軍隊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6號文件規定的離休條件的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團職以下和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營職以下以及相當職級的離休幹部(以下稱軍隊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現對這部分離休幹部移交安置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軍隊離休幹部安置地點的確定,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即: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就地安置,有的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區安置,有的也可到子女居住地區安置。自願回農村安置的給予鼓勵。駐邊防、海島、高原等地區的幹部在內地安置時,安置地區應優先接收。從外地到北京、天津、上海(以下簡稱"三市"安置的,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4〕130號文件規定的條件掌握,即:(一)離休幹部配偶和子女在"三市"有常住戶口,離休幹部隻身進"三市"安置的;(二)離休幹部的獨生子女在"三市"工作並有常住戶口,因工作需要,調離確有困難的;(三)離休幹部原籍是"三市",本人是獨生子女,原籍有父母需要照顧的;(四)離休幹部從"三市"入伍,其配偶從同一市遷出隨軍,同一市又有子女的;(五)離休幹部原籍是"三市"遠郊區、縣的,可到原籍遠郊區、縣安置;(六)離休幹部原籍是"三市",離休時在新疆、青海、西藏或邊防、海島以及遠離居民區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
原計劃一九八二、一九八三年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中,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6號文件而不符合〔1982〕1號文件規定的離休條件改為離休的(以下稱退休改離休幹部),其安置地點原則上仍按原計劃不變。
二、軍隊離休幹部的建房計劃,由軍隊各大單位在上報退休幹部建房計劃時一起報送總政治部。總政治部審查匯總後,由民政部向國務院報批,爾後由國家計委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建房任務。
不需建房的離休幹部,可隨時移交地方安置,不納入建房計劃。辦理交接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和軍隊各大單位政治機關將離休幹部情況分別報民政部、總政治部備案;並由民政部、總政治部納入安置計劃。
三、軍隊離休幹部在住房面積標准與軍隊在職的同職級幹部相同。修建辦法可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由當地政府採取統建、分建、購買、自建(指回農村安置的)等多種辦法解決。
離休幹部夫妻雙方只給一方分配住房,按職務高的一方的住房面積標准分配。在離休幹部安置地點,其配偶已分配住房且面積不低於離休幹部住房面積標準的,一般不再分配;反之,仍應分配住房,但應將原住房交回,不得同時佔用兩處住房;對人口較多居住擁擠的營職以下幹部,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原住房。
離休幹部自願回農村建房安置的,須由本人申請,部隊團以上單位證明,安置地區縣以上民政部門同意,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了宅基地使用證明後,方可辦理建房手續。按當地縣、市軍隊離休幹部的建房標准將建房費和建築材料指標撥給本人。由當地政府幫助建房或買房,節約歸己,住房產權歸己。
離休幹部在安置地點(指城鎮)原有私房,一般不再分配住房,自願維修、擴建的,由本人申請,部隊團以上單位證明,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情一次撥給本人部分經費和建築材料。所撥經費和建築材料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私房維修或擴建後,產權不變,以後維修自理。
原計劃一九八二、一九八三年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改離休幹部,政府已為其修建住房的,不再辦理自建或維修擴建私房。
四、軍隊離休幹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發給護理費。需發護理費的,離隊前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移交地方後由省級民政部門批准。離休幹部經批准發給護理費的,不再發給公勤補助費。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經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五、易地(指跨市、縣)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其配偶、未成年和待業的子女,以及離休前經批准隨軍供養的無正式工作的其他親屬,可隨同前往;易地後身邊無成年子女照顧,或雖有成年子女,但因殘疾等原因不能照顧的,可准許調一個已工作的子女隨遷(包括隨遷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離休幹部正在部隊服役的子女,復員、退伍後可到離休幹部安置地落戶,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應予接收安置。隨離休幹部生活的待業子女,應和城鎮待業青年一樣,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安排就業。
隨離休幹部到農村安置的原為市鎮戶口的家屬,隨遷後不改變其戶口性質,仍吃商品糧,一切都按當地市鎮戶口辦理。
六、軍隊幹部經批准離休後,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頒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向地方移交時填發《軍隊離休幹部安置通知書》和《軍隊離休幹部介紹信》。安置地區的民政部門憑《通知書》和《介紹信》接收安置離休幹部及其隨遷家屬。
離休幹部的檔案,由接收安置地區的縣以上民政部門按照國家關於幹部檔案管理規定管理。
七、軍隊離休幹部的住房建成後,就地安置的,隨時辦理交接手續;易地安置,待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轉學等事宜基本落實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即將《軍隊離休幹部進住通知書》發往離休幹部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由團以上單位派人到安置地區的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交接。不需建房的,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隨時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協商,團以上單位派人( 持不需建房的證明)到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交接。
八、軍隊離休幹部離隊時,由軍隊按規定發給傢具費、安家補助費和離休幹部及隨遷家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
九、軍隊離休幹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項新的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部隊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都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大意義,樹立全局觀念,認真做好離休幹部的思想工作和移交安置的組織工作。民政部門要主動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落實離休幹部看文件、聽報告和物質、文化等各項政治、生活待遇,及時研究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軍隊離休幹部同地方離休幹部一樣,享受政府規定的各種優待。要注意發揮離休老幹部的作用,鼓勵他們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宣揚他們中的好人好事,總結交流經驗,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
十、以上各條沒有涉及到的問題,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4〕171號文件和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十一、本《意見》自頒發之日起執行。一九八二年六月八日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6號文件發布前已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改為離休的,不按本《意見》辦理。
你可以看看!
8. 外來退休人員怎樣在滬辦理長期居住證
上海已購房的來外地退休人員可自辦理長期居住證,在全中國各地的相關改革中,非戶籍人口的權益正在日益受到重視,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也在日漸擴大。
這些變化的背後有招工難、地方保護等復雜的經濟和社會因素,也有著地方政府轄區管理的政治需求。居住證制度既保護了流動人口在當前工作居住地的社會福利待遇,又保護了流動人口在原籍的應有權益,保障了來去自由,自由流動,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同時「居住證」一定意義上是對「暫住證」替代,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個內容:一為「臨時居住證」,二為「居住證」。他們分別對應的是一定的經濟政治層級的外來人口,所以「居住證」內含一定的當地的政策導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