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要申請探親假,公司領導說我父母年齡達到退休年齡不可以申請探親假,我沒聽說過這樣的規定所以問問
國家沒有父母退休,職工就不可以探望父母,不享受探親假的規定,只要父母還在,職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探望父母的,都可以享受探親假。父母退休,年齡大了,更需要探望,你公司領導這樣說,純屬無稽之談,沒有任何道理
⑵ 退休後可以享受探親假嗎
退休後一般不能享受探親假。能享受探親假的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勞動者退休後,與單位之間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所以不能享受探親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⑶ 如果職工的父母己退休,這樣的情況能休探親假嗎
根據《國務來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源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你可以對照你的具體情況找出答案。
⑷ 探親假國家規定細則是什麼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各省又有細則,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01]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其它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一、享受假期需要具備的條件。
不過享受相應假期的話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首先就是工作需要滿一年,其次呢是要與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說是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除此之外需要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享有這個假期。所以為了能夠和家人在公休日進行團聚,那麼就一定要去到事業單位進行工作,這樣的話才享有這樣的待遇。
二、關於路費的報銷。
而且也有相關的規定指出,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費用由所在的單位負擔。不過要注意,這些都是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不僅如此,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費用,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是需要本人自理的,超過的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如果在這樣的事業單位工作,那麼就要知道進行假期的時候,要讓企業進行相應的路費報銷。
⑸ 企業內退職工探親假規定
既然已經退休了,怎麼還要休探親假呢。
⑹ 國家規定要向單位提供什麼手續可以申請休探親假
書面請假條
1、一是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二是時間條件,需工作滿一年,
三是事由條件,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3、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常見的有婚假、產假等,但生活中這些權益並不都能得到保障。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專門制定了相應的勞動保障制度,違反勞動保障制度的依法是要受到相應處罰的。
4、親假工資及探親路費計算基數,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級別、基礎與工齡工資,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獎金,事業單位職工。
(6)職工退休探親規定擴展閱讀:
一、《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二、各省又有細則:
新疆按照 《新人發字[2001]2號》規定,婚後探親假三年一趟,比國家規定少一年。其它還包括職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規定。
三、待遇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⑺ 勞動法規定探親假有幾天
探親假根據探望的人和是否已婚等不同,給與的時間也不同,具體時間如下:
1、職工專探望配偶的屬,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7)職工退休探親規定擴展閱讀
探親期間公司給予的待遇: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間: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⑻ 北京市對到京探親居住的人有何規定對離退休老人探親子女有何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 北京的實施細則中明確,職工家在本市,距離工作單位較遠,但已按本市職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助辦法享受了交通補助費的,即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此外,北京市還對探親假中的一些規定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其中說到《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
⑼ 在職職工在退休後是否有一次探親規定是什麼
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應回其家屬所在地休養,不再存在與家屬兩地分居的問題。有探親假才能享受探親假的有關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假待遇,因而探親路費自然也不能報銷。
國家制定的規范和協調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一般都有其明確的適用范圍和對象。像職工探親假待遇,包括時間、路費報銷標准、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報酬等,作為職工的一項重要工時休息和福利待遇,是以在職職工為對象的,是企業的生產性而不是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即只對在生產工作崗位的在職職工施行。退休退職人員不再是企業生產工作崗位上的職工,不應再享受這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