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的退休返聘人員發生意外,僱主責任險可以理賠嗎
退休返聘人員都有覆蓋的,只要提供以下材料:
1、索賠申請/出險通知(見附件,填寫完畢後左下角蓋章);
2、貴司出具的事故報告(說明事故經過、原因,落款後蓋章);
3、與傷者之間達成的賠償協議(由雙方簽章);
4、醫療發票、病歷、診斷證明、用葯清單、出院小結等病歷資料(原件,若已經原件交至工傷理賠,則需提供蓋有工傷部門公章的復印件);
5、傷者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清單(蓋章),若超過3500元個稅起征點需提供完稅證明;
6、陳金二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與貴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復印件(蓋章);
(1)退休留用人員風險擴展閱讀:
區別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主要是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致的責任事故風險,即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通常是絕對除外不保的風險責任,這一經營特點決定了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明顯地小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的要求下並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責任保險又可以承保著超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風險。這種無過錯責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但保險人通常將其納入承保責任范圍。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項內容:1、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過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B.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C. 退休返聘人員的用工風險
沒有極特殊需要,一般是不會使用退休返聘人員的!因為退休後,不再會有工傷保險,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身體健康大多屬於下滑趨勢,發生意外,就會成為難以處理且比較棘手的問題。
D. 員工到退休年齡繼續工作 公司是否有風險
退休年齡的員工,如果依法已經領取養老保險,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務關系,如果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進行賠償。如果退休年齡員工不能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則用人單位與其之間成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則屬於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但是由於已達到退休年齡,無法購買工傷保險,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的風險則比較大,畢竟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金額非常有限的。
E. 公司聘用已退休人員如何預防風險
按法律規定簽訂好雙方聘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同時應參加適當的商險(參保時要與保險公司明確,否則也有不予理賠的風險),以減少些可能的危險(上下班意外等)
F.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這樣是否合法有哪些風險
合法 但 不是按勞動法管轄 是 按民事僱傭關系 沒有工傷保險 一但出事 按民事賠償 用人單位風險自擔
G. 單位為什麼留用已退休人員在原崗位工作
退休返聘的老員工可以為企業繼續發揮余熱,一是老員工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為單位解決難題以及處理業務問題;二是老員工在此期間可以「傳幫帶」培養接班的年輕人;三是老員工的費用低,不用繳納社保,為企業節省成本。相對於進入老齡化的大環境,已經出現勞動力短缺狀況,年輕人只要有能力,不愁找不到工作。從總體上看,幾個返聘的老員工不會影響年輕人就業。
H. 勞動法有沒有對退休留用不用正式員工的規定
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參考資料:
根據國辦發[1999]10號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