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北省為什麼取消了企業退休職工死亡遺屬補助
如果已經解除勞動關系,說明死亡職工與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依法不再享有遺屬補助費。
⑵ 在社保領取退休金後還能享受遺屬補助嗎
已經領取退休金,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遺屬補助,是發給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的,因為沒有生活來源,依靠死者生前供養,才發給遺屬補助,在供養條件發生變化時,應該依照規定給予取消。
⑶ 享受遺囑補助的老人,如子女為其買社保,在領取社保金後,遺補是否會被取消
一、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在死者死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固定收入的親屬,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死者的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二)死者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死者的子女未滿18周歲的;(四)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二、供養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定。三、企業離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執行機關離休人員遺屬待遇標准。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以全區統一確定的計算基數按比例計發。計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基數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依據自治區工資增長率、物價上漲水平、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費水平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從2007年7月1日起,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計算基數統一確定為900元。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計算比例為:具有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5%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5%計發;非城鎮戶口的,配偶按計算基數的30%計發,其他供養親屬按20%計發。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領取100%退休費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5%。四、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在職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單位負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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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退休職工遺屬補助一直不變嗎
正常情況下,沒有變化。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一、供養范圍
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供養條件
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子女未滿18周歲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5.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參保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當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在2004年1月1日後死亡的,其配偶在其辦理離退休手續前已按原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確認為供養直系親屬,且在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符合現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也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死亡人員生前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三、停止支付條件
領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濟費: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就業或參軍的;3.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期間的(緩刑除外)。
⑸ 企業單位有權取消遺屬補助政策嘛
各地政策大同小異,以江西省為例:
一、享受遺屬生活補助人員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死亡後,其生前主要負責供養的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生活補助。
(一)父、母(包括撫養工作人員長大的撫養人,下同),配偶,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又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雖然不滿上述年齡,但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下同)、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下同),年未滿十八周歲,或雖已滿十八周歲,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學歷層次學習的。
或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⑹ 遺屬費取消了嗎
遺屬費沒有取消。
遺囑費又稱遺屬補助,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給予的定期或臨時補助費。
補助費的多少,根據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其生活困難的程度來確定。
對因工死亡的,補助費標准可適當提高一些,但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其補償項目有:
1、喪葬費,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發放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廳級及以上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後,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⑺ 請問「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繳費後與「原國有企業遺屬補助」是否沖突遺屬補助是否取消
國營企業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這是國有企業遺屬補助的由來
而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養老保險范疇後,生活上困難程度將減少,因此,可能會與遺屬補助相沖突,至於是否取消,需要看生活是否還困難。而且這取決於國有企業。而非社會保障部門。
⑻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妻子是否享受遺屬補助
按道理來講是可以享受此待遇的,但前提是妻子必須是沒有正式工作的城鄉居民,否則就不能享受此遺屬補助。
⑼ 退休工人遺屬補助政策
我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我爸爸去世了,他單位倒閉了,在社保局領退休工資的,可是社保局表示我爸爸的單位沒有改制過,不能申請遺屬補助,我們現在正在咨詢律師!沒辦法,現在的社會有些東西不爭取的話,就是沒有的,他們就是欺負好說話的人,這樣的例子碰到好多了。 你的爺爺單位還在,這個還好辦,問問單位的負責人就好了,或者是社保局,不同地方有些不一樣的
⑽ 退休教師病亡後配偶每月領的遺屬補助款取消了嗎
摘要 您好,可以領取教師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如果妻子無養老金可按月領取遺屬津貼,因各地的規定不一樣,具體數額請咨詢當地的社保局。其中不可忽視的是,喪葬補助金為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教師死亡後,如果其妻子是沒有無固定收入的,那麼是可以享受遺屬補助的。而且,按照標準是可以每月領取的。具體錢數要根據所在地區的居民收入水平來定,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